西藏人大原副主任乐大克受贿1873万 一审获刑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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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30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乐大克受贿案,对被告人乐大克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乐大克受贿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鉴于该案的犯罪事实、证据涉及国家秘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7日依法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乐大克利用其担任西藏自治区国家安全厅党委书记、厅长,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873.0274万元。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乐大克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乐大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乐大克,男,汉族,1960年3月生,江西东乡人,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任西藏自治区国家安全厅党委书记、厅长,2013年1月任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中纪委监察部网站2015年10月30日通报称,乐大克被双开。经查,乐大克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干扰、妨碍组织审查,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严重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严重违反生活纪律,进行钱色交易、权色交易。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问题涉嫌犯罪。

乐大克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的消息是2015年6月26日中央纪检监察部官网发布的。乐大克成为中国此轮反腐中西藏第一个落马的自治区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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