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司法拍卖股份完成过户后不再持有浙商银行股份,浙商银行原股东旅行者汽车集团收浙江证监局警示函

浙商银行12月13日公告,知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于近日对公司原股东旅行者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对旅行者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旅行者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经查,截至2023年5月16日,旅行者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3.46亿股股份,占浙商银行总股本的6.33%,为浙商银行时任大股东。2023年5月17日,浙商银行披露《关于股东股份司法拍卖执行裁定的公告》,称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裁定旅行者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浙商银行股份已被司法拍卖。2023年5月30日,浙商银行披露《关于股东司法拍卖股份完成过户的公告》,称旅行者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上述被拍卖的股份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旅行者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不再持有浙商银行股份。针对上述股份变动事项,旅行者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旅行者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

公司知悉上述司法拍卖将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权益变动情形,相关主体将触发权益变动披露义务。自公司获悉旅行者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本公司股票拟被司法拍卖之日起,公司积极尝试多种方式与旅行者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联系,但截至公告披露日仍无法触达相关义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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