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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十年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重磅升级,哪些亮点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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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十年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重磅升级,哪些亮点值得关注?

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优化准入政策、突出业务分级监管、加强公司治理、强化风险管理、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界面新闻记者 | 曾仰琳

在向业界征求意见后,《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出炉。

12月18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就《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19日。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2号)自修订发布以来,在引领消费金融公司坚持专业消费信贷功能定位、促进消费对经济的基础性作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现行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可以追溯到2009年,彼时,原银监会颁布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为试点消费金融公司的准入、监管和规范经营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2013年,《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进行首次修订,着重针对主要出资人条件、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等方面作出修改和调整,以体现和落实扩大试点的有关要求。

“经过多年发展,消费金融公司行业的业务模式和风险特征均发生显著变化,现行办法已无法满足消费金融公司高质量发展和监管需求。同时,近年来金融监管总局在公司治理、股权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监管制度法规,《征求意见稿》结合消费金融公司行业实际情况,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内容,加强与现行监管法规衔接。”上述负责人表示。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共10章79条,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优化准入政策、突出业务分级监管、加强公司治理、强化风险管理、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范合作机构管理、健全市场退出机制等方面。

消金公司出资人持股比例不低于50%

在提高准入标准方面,《征求意见稿》提高了主要出资人的资产、营业收入等指标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包括:

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不低于50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非金融企业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0%。

为何提高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主要考虑两方面原因:一是从近年监管实践来看,提升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有利于压实股东责任,增强股东参与公司经营意愿,更好发挥股东资源优势,促进股东积极发挥支持作用。二是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避免由于股权相对分散而出现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的问题。

值得关注的是,在准入标准方面,《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新申请设立的消费金融公司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取消“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业务

在强化业务分类监管方面,《征求意见稿》对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了优化调整,更加专注主责主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区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将“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发行非资本类债券”等7项业务纳入基础业务,将“资产证券化业务”“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服务”等4项业务纳入专项业务。

另一方面,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鉴于保险销售专业性较高,而且涉及的相关投诉纠纷较多,消费金融公司基本没有开展此类业务,因此取消“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业务。

据了解,此举旨在区分消费金融公司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范围,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严格业务分级监管。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指出,要适当拓宽融资渠道,增强股东流动性支持能力。例如,《征求意见稿》规定,主要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消费金融公司补充资本,在消费金融公司出现流动性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

在加强公司治理监管方面,《征求意见稿》全面贯彻近年来金融监管总局出台的关于公司治理、股东股权、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法规和制度要求,结合消费金融公司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特点,明确党的建设、“三会一层”、股东义务、薪酬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担保增信业务余额不超过贷款余额50%

在强化风险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也明确了关于消费金融公司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信息科技风险、声誉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优化增设部分监管指标,健全市场退出机制。

具体新增了哪些监管指标?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消费金融公司基于风险防控需求,通过与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合作,作为贷款的风险缓释手段。但是部分消费金融公司长期过度依赖此种模式发展,放松对借款人信用资质水平的实质审查,自主风控能力不足,而且也面临担保公司无法代偿的风险。借款人除了支付贷款利息之外,还需支付担保费,间接推高了贷款综合利率。

《征求意见稿》规定消费金融公司担保增信业务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全部贷款余额的50%,并在后续给予一定的整改过渡期。此外,要求消费金融公司杠杆率不得低于4%,限制盲目扩张。

在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征求意见稿》压实了消费金融公司消保主体责任,健全完善消保工作的各项机制,加强对合作机构规范管理,践行金融的政治性和人民性。

上述负责人表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服务中低收入等长尾客群,《征求意见稿》增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合作机构管理”两个专章,更加突出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具体来看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压实消费金融公司的消保主体责任。要求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建立健全消保工作机制,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健全完善消保信息披露机制、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加强消费者适当性管理。

二是,加强对合作机构的约束管理。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加强合作机构准入管理、集中度管理,对合作机构进行持续管理和评估,明确合作机构的禁止性规定,避免因合作机构特别是催收机构不规范催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要求消费金融公司落实催收管理主体责任,制定催收机构绩效考核与奖惩机制,依法合规开展委托催收行为,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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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十年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重磅升级,哪些亮点值得关注?

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优化准入政策、突出业务分级监管、加强公司治理、强化风险管理、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界面新闻记者 | 曾仰琳

在向业界征求意见后,《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出炉。

12月18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就《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19日。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2号)自修订发布以来,在引领消费金融公司坚持专业消费信贷功能定位、促进消费对经济的基础性作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现行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可以追溯到2009年,彼时,原银监会颁布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为试点消费金融公司的准入、监管和规范经营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2013年,《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进行首次修订,着重针对主要出资人条件、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等方面作出修改和调整,以体现和落实扩大试点的有关要求。

“经过多年发展,消费金融公司行业的业务模式和风险特征均发生显著变化,现行办法已无法满足消费金融公司高质量发展和监管需求。同时,近年来金融监管总局在公司治理、股权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监管制度法规,《征求意见稿》结合消费金融公司行业实际情况,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内容,加强与现行监管法规衔接。”上述负责人表示。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共10章79条,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优化准入政策、突出业务分级监管、加强公司治理、强化风险管理、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范合作机构管理、健全市场退出机制等方面。

消金公司出资人持股比例不低于50%

在提高准入标准方面,《征求意见稿》提高了主要出资人的资产、营业收入等指标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包括:

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不低于50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非金融企业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0%。

为何提高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主要考虑两方面原因:一是从近年监管实践来看,提升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有利于压实股东责任,增强股东参与公司经营意愿,更好发挥股东资源优势,促进股东积极发挥支持作用。二是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避免由于股权相对分散而出现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的问题。

值得关注的是,在准入标准方面,《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新申请设立的消费金融公司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取消“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业务

在强化业务分类监管方面,《征求意见稿》对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了优化调整,更加专注主责主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区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将“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发行非资本类债券”等7项业务纳入基础业务,将“资产证券化业务”“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服务”等4项业务纳入专项业务。

另一方面,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鉴于保险销售专业性较高,而且涉及的相关投诉纠纷较多,消费金融公司基本没有开展此类业务,因此取消“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业务。

据了解,此举旨在区分消费金融公司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范围,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严格业务分级监管。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指出,要适当拓宽融资渠道,增强股东流动性支持能力。例如,《征求意见稿》规定,主要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消费金融公司补充资本,在消费金融公司出现流动性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

在加强公司治理监管方面,《征求意见稿》全面贯彻近年来金融监管总局出台的关于公司治理、股东股权、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法规和制度要求,结合消费金融公司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特点,明确党的建设、“三会一层”、股东义务、薪酬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担保增信业务余额不超过贷款余额50%

在强化风险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也明确了关于消费金融公司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信息科技风险、声誉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优化增设部分监管指标,健全市场退出机制。

具体新增了哪些监管指标?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消费金融公司基于风险防控需求,通过与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合作,作为贷款的风险缓释手段。但是部分消费金融公司长期过度依赖此种模式发展,放松对借款人信用资质水平的实质审查,自主风控能力不足,而且也面临担保公司无法代偿的风险。借款人除了支付贷款利息之外,还需支付担保费,间接推高了贷款综合利率。

《征求意见稿》规定消费金融公司担保增信业务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全部贷款余额的50%,并在后续给予一定的整改过渡期。此外,要求消费金融公司杠杆率不得低于4%,限制盲目扩张。

在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征求意见稿》压实了消费金融公司消保主体责任,健全完善消保工作的各项机制,加强对合作机构规范管理,践行金融的政治性和人民性。

上述负责人表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服务中低收入等长尾客群,《征求意见稿》增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合作机构管理”两个专章,更加突出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具体来看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压实消费金融公司的消保主体责任。要求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建立健全消保工作机制,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健全完善消保信息披露机制、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加强消费者适当性管理。

二是,加强对合作机构的约束管理。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加强合作机构准入管理、集中度管理,对合作机构进行持续管理和评估,明确合作机构的禁止性规定,避免因合作机构特别是催收机构不规范催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要求消费金融公司落实催收管理主体责任,制定催收机构绩效考核与奖惩机制,依法合规开展委托催收行为,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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