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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情节轻微可不起诉,醉驾新规有助各地统一执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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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情节轻微可不起诉,醉驾新规有助各地统一执法标准

《意见》的出台,将使依法治理醉驾的操作性更强,并可持续遏制醉驾行为的发生,对于触犯法律的,最终做到罚当其罪,罪责相宜。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界面新闻记者 | 高佳

界面新闻编辑 | 翟瑞民

202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简称《意见》),将于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

“两高两部”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醉驾入刑以来,酒驾醉驾百车查处率明显下降,酒驾醉驾导致的恶性交通死亡事故大幅减少,“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法治观念逐步成为社会共识,酒驾醉驾治理成效显著。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忠曾任职于最高检。他告诉界面新闻,201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增设了危险驾驶罪,明确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危险驾驶行为的其中一种,自此,醉驾在中国正式入刑。

“醉驾入刑在抑制醉驾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威慑作用,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张忠表示。

2022年最高检年度工作报告数据显示:2021年35.0852万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提起公诉,其中主要是醉驾案件。张忠介绍,相关数据表明,自2019年以来,以醉驾为主的危险驾驶罪已成为我国刑法第一大犯罪,接近刑事案件总数的三分之一,数量远超排名第二的盗窃罪。

“犯罪数量巨大,导致案件处理占用了大量司法资源。”张忠称,“同时,由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数量巨大,也随之产生一些隐形的社会问题。”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每年给约30万人贴上犯罪标签,按此推算,醉驾入刑12年多以来,已有不低于300万人被刑法惩治,这背后可能涉及不少于300万个家庭,间接影响1000万人,这无疑是个惊人的数字。”张忠曾在其文章《醉驾入刑以来的回顾与思考》中写道,“醉驾案件入罪门槛偏低,导致背负犯罪标签的人数长期徘徊在高位,且会对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和未成年子女带来深远的负面影响,非常容易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并进一步增加社会治理难度。”

2013年12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印发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2013年意见”),进一步明确了醉驾认定标准,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133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张忠提到,虽然“2013年意见”明确了醉驾认定标准,但由于各地实际执法尺度不一,事实上的执法不公现象也有存在。

“刑法中关于危险驾驶罪的条款以及相应的入罪标准与血液酒精含量相关,但实践中的问题要远远比法条上复杂得多。”张忠称,“比如,有的人在停车场挪动车辆,有的离家里非常近,被查获时可能仅行驶了几十米、几百米等,这种情节显著轻微也没有造成事故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和处理存在争议。”

为此,湖南、浙江、辽宁、吉林、河南、江西、青岛、东莞等省市结合立法和本地司法现状,曾制定了本地处理醉驾案件的指导意见。

例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牵头制定的《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酒精含量在170毫克/100毫升以下,认罪悔罪,且无8种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酒精含量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无8种从重情节,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牵头制定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酒精含量在160毫克/100毫升以下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也有一些省份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即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张忠称,“因此类似案例,可能会出现不同省市却不同判、执法尺度不统一的情况。”

“两高两部”在对《意见》出台背景进行解释时称, “醉驾案件办理中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2013年意见’进行补充完善很有必要,条件也已经成熟。”

界面新闻注意到,此次发布的《意见》重申了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的醉酒标准。在“2013年意见”规定的8项从重处理情形基础上,又调整、增加了醉驾校车、“毒驾”“药驾”等7项从重处理情形。

此外,《意见》第十二条明确了情节显著轻微、情节轻微以及一般不适用缓刑的具体标准和情形。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等5种情形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

《意见》明确,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醉驾行为,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不认为是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认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可以不起诉或者定罪免刑。

“明确情节显著轻微的具体标准和情形是《意见》的一大亮点。”张忠认为,“150毫克/100毫升这一标准此前未在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出现过,此次是在地方高级人民法院自行颁布的处理标准基础上,由最高司法机关予以统一 。”

张忠还提醒,并非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就一定会按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按犯罪处理。《意见》第十二条还有一个并列条件即“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从重处理情形的”。张忠称,“《意见》规定的15项从重处理情形和情节显著轻微情形应当综合适用。” 

《意见》还规定了一般不适用缓刑的10种情形,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等10种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意见》同时明确,醉驾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其他犯罪的,要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2013年意见”规定,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此次《意见》则明确,起刑点一般不应低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相应情形的罚款数额;每增加一个月拘役,增加一千元至五千元罚金。

“《意见》着力解决各地醉驾案件执法司法标准不够统一、处理不够均衡问题,统一行政处罚、刑事立案、起诉、量刑等标准,可确保执法司法更加规范。”“两高两部”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张忠认为,《意见》的出台,将使依法治理醉驾的操作性更强,并可持续遏制醉驾行为的发生,对于触犯法律的,最终做到罚当其罪,罪责相宜。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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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情节轻微可不起诉,醉驾新规有助各地统一执法标准

《意见》的出台,将使依法治理醉驾的操作性更强,并可持续遏制醉驾行为的发生,对于触犯法律的,最终做到罚当其罪,罪责相宜。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界面新闻记者 | 高佳

界面新闻编辑 | 翟瑞民

202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简称《意见》),将于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

“两高两部”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醉驾入刑以来,酒驾醉驾百车查处率明显下降,酒驾醉驾导致的恶性交通死亡事故大幅减少,“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法治观念逐步成为社会共识,酒驾醉驾治理成效显著。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忠曾任职于最高检。他告诉界面新闻,201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增设了危险驾驶罪,明确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危险驾驶行为的其中一种,自此,醉驾在中国正式入刑。

“醉驾入刑在抑制醉驾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威慑作用,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张忠表示。

2022年最高检年度工作报告数据显示:2021年35.0852万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提起公诉,其中主要是醉驾案件。张忠介绍,相关数据表明,自2019年以来,以醉驾为主的危险驾驶罪已成为我国刑法第一大犯罪,接近刑事案件总数的三分之一,数量远超排名第二的盗窃罪。

“犯罪数量巨大,导致案件处理占用了大量司法资源。”张忠称,“同时,由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数量巨大,也随之产生一些隐形的社会问题。”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每年给约30万人贴上犯罪标签,按此推算,醉驾入刑12年多以来,已有不低于300万人被刑法惩治,这背后可能涉及不少于300万个家庭,间接影响1000万人,这无疑是个惊人的数字。”张忠曾在其文章《醉驾入刑以来的回顾与思考》中写道,“醉驾案件入罪门槛偏低,导致背负犯罪标签的人数长期徘徊在高位,且会对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和未成年子女带来深远的负面影响,非常容易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并进一步增加社会治理难度。”

2013年12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印发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2013年意见”),进一步明确了醉驾认定标准,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133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张忠提到,虽然“2013年意见”明确了醉驾认定标准,但由于各地实际执法尺度不一,事实上的执法不公现象也有存在。

“刑法中关于危险驾驶罪的条款以及相应的入罪标准与血液酒精含量相关,但实践中的问题要远远比法条上复杂得多。”张忠称,“比如,有的人在停车场挪动车辆,有的离家里非常近,被查获时可能仅行驶了几十米、几百米等,这种情节显著轻微也没有造成事故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和处理存在争议。”

为此,湖南、浙江、辽宁、吉林、河南、江西、青岛、东莞等省市结合立法和本地司法现状,曾制定了本地处理醉驾案件的指导意见。

例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牵头制定的《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酒精含量在170毫克/100毫升以下,认罪悔罪,且无8种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酒精含量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无8种从重情节,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牵头制定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酒精含量在160毫克/100毫升以下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也有一些省份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即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张忠称,“因此类似案例,可能会出现不同省市却不同判、执法尺度不统一的情况。”

“两高两部”在对《意见》出台背景进行解释时称, “醉驾案件办理中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2013年意见’进行补充完善很有必要,条件也已经成熟。”

界面新闻注意到,此次发布的《意见》重申了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的醉酒标准。在“2013年意见”规定的8项从重处理情形基础上,又调整、增加了醉驾校车、“毒驾”“药驾”等7项从重处理情形。

此外,《意见》第十二条明确了情节显著轻微、情节轻微以及一般不适用缓刑的具体标准和情形。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等5种情形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

《意见》明确,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醉驾行为,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不认为是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认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可以不起诉或者定罪免刑。

“明确情节显著轻微的具体标准和情形是《意见》的一大亮点。”张忠认为,“150毫克/100毫升这一标准此前未在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出现过,此次是在地方高级人民法院自行颁布的处理标准基础上,由最高司法机关予以统一 。”

张忠还提醒,并非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就一定会按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按犯罪处理。《意见》第十二条还有一个并列条件即“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从重处理情形的”。张忠称,“《意见》规定的15项从重处理情形和情节显著轻微情形应当综合适用。” 

《意见》还规定了一般不适用缓刑的10种情形,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等10种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意见》同时明确,醉驾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其他犯罪的,要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2013年意见”规定,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此次《意见》则明确,起刑点一般不应低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相应情形的罚款数额;每增加一个月拘役,增加一千元至五千元罚金。

“《意见》着力解决各地醉驾案件执法司法标准不够统一、处理不够均衡问题,统一行政处罚、刑事立案、起诉、量刑等标准,可确保执法司法更加规范。”“两高两部”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张忠认为,《意见》的出台,将使依法治理醉驾的操作性更强,并可持续遏制醉驾行为的发生,对于触犯法律的,最终做到罚当其罪,罪责相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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