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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证券、众华所因雅百特造假案遭投资者起诉,中介机构责任如何界定?|局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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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证券、众华所因雅百特造假案遭投资者起诉,中介机构责任如何界定?|局外人

雅百特虚增营收5.8亿元。

来源:界面图库

界面新闻记者 | 陈靖

近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金融审判白皮书(2021-2023)》及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个案例为投资者刘某诉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涉及曾经轰动一时的雅百特跨国造假案。

在雅百特造假落网后,担任中介机构的众华所和金元证券也难逃其责。最终,法院酌定众华所在30%的范围内、金元证券公司在20%的范围内对雅百特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持续督导竟成表面文章

公开资料显示,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百特公司)系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2015年2月10日,金元证券担任雅百特借壳中联电气的财务顾问,并在借壳完成后承担持续的督导工作。

2015年,金元证券先后发布了关于该借壳事件的持续督导意见及相关专项核查意见。陈绵飞和李喜是该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签字主办人。金元证券在雅百特借壳上市独立财务顾问项目中收取的费用总计为1000万元。

2015年,雅百特在巴基斯坦木尔坦项目上虚构了2.02亿元的营业收入,同时增加了1.50亿元的当期营业利润,占当期利润总额的47.09%。此外,公司还通过虚构国内建材贸易的方式,虚增了2.61亿元的收入,相应地增加了6855.89万元的当期利润,占当期利润总额的21.57%。换言之,雅百特共虚增利润5.83亿元,然而,金元证券在督导过程中未能发现这些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2017年12月14日,中国证监会对雅百特公司、陆永等21名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认定雅百特公司公告的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中期报告、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此后,中国证监会分别于2019年5月24日、2019年7月5日对众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众华所)和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元证券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认定众华所及相关人员在为雅百特公司2015年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为该公司提供盈利预测实现情况专项审核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实现审核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金元证券公司出具的2015年持续督导意见,2016年报送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的核查意见存在虚假记载。

会计所与券商分别承担30%、20%连带责任

投资者刘某主张因雅百特公司虚假陈述受到损失,起诉请求雅百特公司、众华所、金元证券公司连带赔偿其投资损失9003.47元。一审法院判决雅百特公司赔偿刘某投资损失7201.57元,众华所、金元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

此后,众华所、金元证券公司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该院二审认为,证券服务机构履职时应当勤勉尽责,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和专业领域尽注意义务,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应根据其故意、过失等不同过错程度确定其责任。

雅百特公司是信息披露的当然义务人,也是披露基础信息的提供者,众华所、金元证券公司系依据雅百特公司提供的基础信息发表意见,对该基础信息予以核查、验证、确认等。对投资者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造成的损失,雅百特公司承担严格责任,众华所、金元证券公司未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其中众华所存在获取审计证据不完整、执行审计程序不到位情况,金元证券公司存在未进行必要审慎核查情况,均存在过失,应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结合众华所、金元证券公司的工作职责、过错程度以及不实报告对投资者的影响力等因素,酌定众华所在30%的范围内、金元证券公司在20%的范围内对雅百特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撤销众华所、金元证券公司就雅百特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的一审判决,作出相应改判。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打击证券违法活动是维护资本市场秩序、有效发挥资本市场枢纽功能的重要保障。坚持零容忍要求,坚持“追首恶”与“打帮凶”并举是推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在信息披露义务履行中,参与财务报表编制、内部审核、外部审计、公开发布等活动的主体众多,独立董事和承销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执行董事、财务负责人等“内部人”了解真实财务情况的途径不同,对财务造假等行为的主观过错往往也存在差别,在责任追究中,应当坚持“过罚相当”、“过责相当”,做到既精准打击,又避免形成不必要的负面效应。

本案二审在准确认定案涉证券服务机构职责内容和尽责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其过错程度以及不实报告对投资者的影响力等因素进行酌定,判令其承担“比例连带责任”,在有效制裁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避免了对相关责任主体不加区分一概认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负面效应,成为相关案件妥善审理的有益范例。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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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证券、众华所因雅百特造假案遭投资者起诉,中介机构责任如何界定?|局外人

雅百特虚增营收5.8亿元。

来源:界面图库

界面新闻记者 | 陈靖

近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金融审判白皮书(2021-2023)》及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个案例为投资者刘某诉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涉及曾经轰动一时的雅百特跨国造假案。

在雅百特造假落网后,担任中介机构的众华所和金元证券也难逃其责。最终,法院酌定众华所在30%的范围内、金元证券公司在20%的范围内对雅百特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持续督导竟成表面文章

公开资料显示,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百特公司)系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2015年2月10日,金元证券担任雅百特借壳中联电气的财务顾问,并在借壳完成后承担持续的督导工作。

2015年,金元证券先后发布了关于该借壳事件的持续督导意见及相关专项核查意见。陈绵飞和李喜是该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签字主办人。金元证券在雅百特借壳上市独立财务顾问项目中收取的费用总计为1000万元。

2015年,雅百特在巴基斯坦木尔坦项目上虚构了2.02亿元的营业收入,同时增加了1.50亿元的当期营业利润,占当期利润总额的47.09%。此外,公司还通过虚构国内建材贸易的方式,虚增了2.61亿元的收入,相应地增加了6855.89万元的当期利润,占当期利润总额的21.57%。换言之,雅百特共虚增利润5.83亿元,然而,金元证券在督导过程中未能发现这些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2017年12月14日,中国证监会对雅百特公司、陆永等21名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认定雅百特公司公告的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中期报告、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此后,中国证监会分别于2019年5月24日、2019年7月5日对众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众华所)和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元证券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认定众华所及相关人员在为雅百特公司2015年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为该公司提供盈利预测实现情况专项审核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实现审核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金元证券公司出具的2015年持续督导意见,2016年报送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的核查意见存在虚假记载。

会计所与券商分别承担30%、20%连带责任

投资者刘某主张因雅百特公司虚假陈述受到损失,起诉请求雅百特公司、众华所、金元证券公司连带赔偿其投资损失9003.47元。一审法院判决雅百特公司赔偿刘某投资损失7201.57元,众华所、金元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

此后,众华所、金元证券公司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该院二审认为,证券服务机构履职时应当勤勉尽责,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和专业领域尽注意义务,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应根据其故意、过失等不同过错程度确定其责任。

雅百特公司是信息披露的当然义务人,也是披露基础信息的提供者,众华所、金元证券公司系依据雅百特公司提供的基础信息发表意见,对该基础信息予以核查、验证、确认等。对投资者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造成的损失,雅百特公司承担严格责任,众华所、金元证券公司未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其中众华所存在获取审计证据不完整、执行审计程序不到位情况,金元证券公司存在未进行必要审慎核查情况,均存在过失,应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结合众华所、金元证券公司的工作职责、过错程度以及不实报告对投资者的影响力等因素,酌定众华所在30%的范围内、金元证券公司在20%的范围内对雅百特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撤销众华所、金元证券公司就雅百特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的一审判决,作出相应改判。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打击证券违法活动是维护资本市场秩序、有效发挥资本市场枢纽功能的重要保障。坚持零容忍要求,坚持“追首恶”与“打帮凶”并举是推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在信息披露义务履行中,参与财务报表编制、内部审核、外部审计、公开发布等活动的主体众多,独立董事和承销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执行董事、财务负责人等“内部人”了解真实财务情况的途径不同,对财务造假等行为的主观过错往往也存在差别,在责任追究中,应当坚持“过罚相当”、“过责相当”,做到既精准打击,又避免形成不必要的负面效应。

本案二审在准确认定案涉证券服务机构职责内容和尽责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其过错程度以及不实报告对投资者的影响力等因素进行酌定,判令其承担“比例连带责任”,在有效制裁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避免了对相关责任主体不加区分一概认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负面效应,成为相关案件妥善审理的有益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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