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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将引入市住房资金中心作为具体监管业务承担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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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将引入市住房资金中心作为具体监管业务承担部门

将引入市住房资金中心作为第三方监管机构,承担具体监管业务,发挥其独立性和资金管理专业性优势,强化了对监管银行的协调管理,确保对预售资金监管新的要求落实到位。同时,强化属地住建部门对预售资金的监管责任,明确属地住建部门对预售资金用款的审核职责。

12月22日消息,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办法》提到,将预售资金监管原则调整为“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专户收存、专款专用、核定支出、违规追责”。

将引入市住房资金中心作为第三方监管机构,承担具体监管业务,发挥其独立性和资金管理专业性优势,强化了对监管银行的协调管理,确保对预售资金监管新的要求落实到位。

同时,强化属地住建部门对预售资金的监管责任,明确属地住建部门对预售资金用款的审核职责。

另外,《办法》提到,购房人支付的定金、首付款、按揭贷款、分期购房款和其他形式的购房款等预售资金,应全部直接存入监管账户,由资金中心按开发企业、预售证项目、楼栋、房号、购房人、资金种类、金额等进行标识。

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后,应首先用于归集重点监管额度资金。购房人可通过资金中心网站等查询本人入账信息和项目重点监管额度内资金余额。

来源:观点网

原标题:北京将引入市住房资金中心作为具体监管业务承担部门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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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将引入市住房资金中心作为具体监管业务承担部门

将引入市住房资金中心作为第三方监管机构,承担具体监管业务,发挥其独立性和资金管理专业性优势,强化了对监管银行的协调管理,确保对预售资金监管新的要求落实到位。同时,强化属地住建部门对预售资金的监管责任,明确属地住建部门对预售资金用款的审核职责。

12月22日消息,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办法》提到,将预售资金监管原则调整为“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专户收存、专款专用、核定支出、违规追责”。

将引入市住房资金中心作为第三方监管机构,承担具体监管业务,发挥其独立性和资金管理专业性优势,强化了对监管银行的协调管理,确保对预售资金监管新的要求落实到位。

同时,强化属地住建部门对预售资金的监管责任,明确属地住建部门对预售资金用款的审核职责。

另外,《办法》提到,购房人支付的定金、首付款、按揭贷款、分期购房款和其他形式的购房款等预售资金,应全部直接存入监管账户,由资金中心按开发企业、预售证项目、楼栋、房号、购房人、资金种类、金额等进行标识。

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后,应首先用于归集重点监管额度资金。购房人可通过资金中心网站等查询本人入账信息和项目重点监管额度内资金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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