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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二审:“买官”等三种行贿将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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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二审:“买官”等三种行贿将从重处罚

这次修改是在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行贿犯罪的基础上对行贿犯罪的又一次重要修改,从刑法上进一步明确规定,对一些严重行贿情形加大刑事追责力度。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界面新闻记者 | 吕雅萱

界面新闻编辑 | 翟瑞民

2023年1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二次审议稿(下称:草案二审稿)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在首次提请审议时增加对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等6类情形从重处罚的基础之上,草案二审稿拟进一步完善行贿罪从重处罚情形。

据中新网消息,草案二审稿提出,有“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行贿的”“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等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我国现行刑法自1997年全面修订以来,已经过十一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0年12月26日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这次修改是在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行贿犯罪的基础上对行贿犯罪的又一次重要修改,从刑法上进一步明确规定,对一些严重行贿情形加大刑事追责力度。”1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

为何是对上述几种情形从重处罚?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金琳向界面新闻分析,第一种情形就是通常说的“买官”行为,涉及到了国家治理的根基;第二种情形关乎法律制度的实施和执行,涉及到了老百姓对公平正义的基本认识;第三种情形是一些关乎民生的重要领域。上述三种情形中发生的行受贿行为,危害更加深远,破坏性更强,因此要从重处罚。在刑法规定的受贿罪中,上述情形也属于从重处罚范围,这也体现出行贿罪和受贿罪处罚相互匹配的原则。

现行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针对行贿罪的处罚,现行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我国为何要加大对行贿罪的处罚力度?金琳表示,司法人员早前在办理贿赂案件时,办案的重心在于受贿,不追究行贿人责任的情况经常出现,或者对行贿人处罚较轻,当然,这其中有职务犯罪查办的特殊性。当下,刑法拟对行贿罪从重处罚,就是要改变以前“重受贿、轻行贿”的局面,背后则是基于对犯罪成因的朴素认识,即“没有行贿就没有受贿”。因此,要加强源头治理,从重处罚行贿行为。

12月22日,臧铁伟介绍,从有关数据看,同期行贿受贿案件查处数量差距较大。这种过于宽大、不追究行贿的情况,不利于切断贿赂犯罪因果链,行贿不禁,受贿不止。也因此,“此次提请审议,进一步明确了对一些严重行贿情形加大刑事追责力度,调整提高单位行贿罪的刑罚,是落实‘受贿行贿一起查’的重要立法举措。”

界面新闻梳理发现,近些年,我国司法一直致力于推动受贿行贿一起查。2021年9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简称《意见》)。其中明确指出,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党员干部是当前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

《意见》明确了查处行贿行为的五个重点:多次行贿、巨额行贿以及向多人行贿,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在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帮扶救灾、养老社保、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的;实施重大商业贿赂的。

2022年10月,中纪委向党的二十大作工作报告时也明确提出,应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强化对行贿人的惩治惩戒。2023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五年来共起诉行贿犯罪1.1万余人。2022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起诉行贿犯罪1208件1704人,不起诉率自2018年以来呈持续下降态势。

针对单位行贿犯罪问题,最高检第三检察厅厅长史卫忠此前曾透露,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单位行贿犯罪问题逐渐凸显,2013至2017年单位行贿案件占比约25%,2018至2022年单位行贿约占35%。对此,12月22日,臧铁伟介绍,草案二审稿还进一步调整、提高了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等相关贿赂犯罪的刑罚,加强犯罪惩治。

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在今年7月25日首次提请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介绍,实践中单位行贿案件较多,与个人行贿相比法定刑相差悬殊。一些行贿人以单位名义行贿,规避处罚,导致案件处理不平衡,惩处力度不足。为此,草案调整、提高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的刑罚,将原来最高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一档刑罚,修改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和“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档刑罚。

“草案对单位行贿罪刑罚的修订,使得量刑更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原东峰此前向界面新闻指出,之前对于单位行贿罪的规定,再大的行贿金额都只是5年以下量刑,而与此相对应的个人行贿罪,相同的金额最高可判无期徒刑。他认为,草案修订以后,单位行贿罪与个人行贿罪所判定的量刑相比,更趋于合理。

通过加大处罚力度的方式,是否可以有效遏制行贿犯罪?金琳律师认为,从事前预防的角度看,加大处罚力度确实可以从源头上有利于遏制行贿行为。不过她提醒,由于行受贿行为发生在私密场合,通常难以查处,主要依赖于其中一方的主动交待,加大对行贿罪的处罚力度,一定程度上会让行受贿双方更可能形成攻守同盟,不愿意主动交待相关事实,从而不利于事后查处。

因此,金琳建议,在加大行贿罪刑罚后果的同时,也可以考虑设置一些有利于提高破案率的规定。这也是草案二审稿提出“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可能性考量,设置从宽处罚条件,也能给予主动交待的涉案行为人一个法律上的出路。

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咨询专家、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部长陈亮律师则向界面新闻表示,本次草案二审稿所规定的行贿罪从重处罚情节,与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行贿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基本相一致,因此,建议刑法修正案(十二)审议通过后,及时对司法解释的相应规定予以修改完善,以避免对行为人的相同行为予以重复评价,并防止在司法实务中出现法律适用争议。

陈亮还建议,在加大对公职人员行贿犯罪处罚力度的同时,也要加强对商业贿赂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从而更好地建设法治营商环境,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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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二审:“买官”等三种行贿将从重处罚

这次修改是在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行贿犯罪的基础上对行贿犯罪的又一次重要修改,从刑法上进一步明确规定,对一些严重行贿情形加大刑事追责力度。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界面新闻记者 | 吕雅萱

界面新闻编辑 | 翟瑞民

2023年1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二次审议稿(下称:草案二审稿)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在首次提请审议时增加对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等6类情形从重处罚的基础之上,草案二审稿拟进一步完善行贿罪从重处罚情形。

据中新网消息,草案二审稿提出,有“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行贿的”“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等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我国现行刑法自1997年全面修订以来,已经过十一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0年12月26日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这次修改是在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行贿犯罪的基础上对行贿犯罪的又一次重要修改,从刑法上进一步明确规定,对一些严重行贿情形加大刑事追责力度。”1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

为何是对上述几种情形从重处罚?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金琳向界面新闻分析,第一种情形就是通常说的“买官”行为,涉及到了国家治理的根基;第二种情形关乎法律制度的实施和执行,涉及到了老百姓对公平正义的基本认识;第三种情形是一些关乎民生的重要领域。上述三种情形中发生的行受贿行为,危害更加深远,破坏性更强,因此要从重处罚。在刑法规定的受贿罪中,上述情形也属于从重处罚范围,这也体现出行贿罪和受贿罪处罚相互匹配的原则。

现行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针对行贿罪的处罚,现行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我国为何要加大对行贿罪的处罚力度?金琳表示,司法人员早前在办理贿赂案件时,办案的重心在于受贿,不追究行贿人责任的情况经常出现,或者对行贿人处罚较轻,当然,这其中有职务犯罪查办的特殊性。当下,刑法拟对行贿罪从重处罚,就是要改变以前“重受贿、轻行贿”的局面,背后则是基于对犯罪成因的朴素认识,即“没有行贿就没有受贿”。因此,要加强源头治理,从重处罚行贿行为。

12月22日,臧铁伟介绍,从有关数据看,同期行贿受贿案件查处数量差距较大。这种过于宽大、不追究行贿的情况,不利于切断贿赂犯罪因果链,行贿不禁,受贿不止。也因此,“此次提请审议,进一步明确了对一些严重行贿情形加大刑事追责力度,调整提高单位行贿罪的刑罚,是落实‘受贿行贿一起查’的重要立法举措。”

界面新闻梳理发现,近些年,我国司法一直致力于推动受贿行贿一起查。2021年9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简称《意见》)。其中明确指出,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党员干部是当前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

《意见》明确了查处行贿行为的五个重点:多次行贿、巨额行贿以及向多人行贿,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在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帮扶救灾、养老社保、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的;实施重大商业贿赂的。

2022年10月,中纪委向党的二十大作工作报告时也明确提出,应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强化对行贿人的惩治惩戒。2023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五年来共起诉行贿犯罪1.1万余人。2022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起诉行贿犯罪1208件1704人,不起诉率自2018年以来呈持续下降态势。

针对单位行贿犯罪问题,最高检第三检察厅厅长史卫忠此前曾透露,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单位行贿犯罪问题逐渐凸显,2013至2017年单位行贿案件占比约25%,2018至2022年单位行贿约占35%。对此,12月22日,臧铁伟介绍,草案二审稿还进一步调整、提高了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等相关贿赂犯罪的刑罚,加强犯罪惩治。

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在今年7月25日首次提请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介绍,实践中单位行贿案件较多,与个人行贿相比法定刑相差悬殊。一些行贿人以单位名义行贿,规避处罚,导致案件处理不平衡,惩处力度不足。为此,草案调整、提高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的刑罚,将原来最高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一档刑罚,修改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和“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档刑罚。

“草案对单位行贿罪刑罚的修订,使得量刑更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原东峰此前向界面新闻指出,之前对于单位行贿罪的规定,再大的行贿金额都只是5年以下量刑,而与此相对应的个人行贿罪,相同的金额最高可判无期徒刑。他认为,草案修订以后,单位行贿罪与个人行贿罪所判定的量刑相比,更趋于合理。

通过加大处罚力度的方式,是否可以有效遏制行贿犯罪?金琳律师认为,从事前预防的角度看,加大处罚力度确实可以从源头上有利于遏制行贿行为。不过她提醒,由于行受贿行为发生在私密场合,通常难以查处,主要依赖于其中一方的主动交待,加大对行贿罪的处罚力度,一定程度上会让行受贿双方更可能形成攻守同盟,不愿意主动交待相关事实,从而不利于事后查处。

因此,金琳建议,在加大行贿罪刑罚后果的同时,也可以考虑设置一些有利于提高破案率的规定。这也是草案二审稿提出“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可能性考量,设置从宽处罚条件,也能给予主动交待的涉案行为人一个法律上的出路。

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咨询专家、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部长陈亮律师则向界面新闻表示,本次草案二审稿所规定的行贿罪从重处罚情节,与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行贿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基本相一致,因此,建议刑法修正案(十二)审议通过后,及时对司法解释的相应规定予以修改完善,以避免对行为人的相同行为予以重复评价,并防止在司法实务中出现法律适用争议。

陈亮还建议,在加大对公职人员行贿犯罪处罚力度的同时,也要加强对商业贿赂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从而更好地建设法治营商环境,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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