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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踪】“成都地铁被诬陷偷拍案”当事人提起上诉,仍要求被告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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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踪】“成都地铁被诬陷偷拍案”当事人提起上诉,仍要求被告公开道歉

何先生告诉界面新闻,此次在上诉状中,他放弃了要求被告连续十天在涉案地铁站宣读道歉声明的请求,但是,“公开道歉,和精神及经济损失赔偿共计50000元的诉求并没有改变。”

图片来源:界面图库

界面新闻记者 | 实习记者 田鹤琪

界面新闻编辑 | 翟瑞民

“成都地铁被诬陷偷拍案”迎来新的进展。2023年12月28日,当事人何先生向界面新闻介绍,他对一审判决不认可,已于12月25日提交了上诉状,目前已被受理。

此前在11月3日,“成都男子地铁被诬陷偷拍”引发的一般人格权纠纷案在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开庭。原告何先生起诉两名涉嫌诬陷他偷拍的女生和成都地铁,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和经济、精神损害赔偿。

12月12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经审理判决:两女子及成都地铁方均不构成对何先生一般人格权的侵权。对何先生要求罗某某、曾某某、成都地铁运营公司刊登道歉声明、连续十天在案涉地铁站宣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5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何先生12月28日对界面新闻表示,“完全不能接受,当时我就已经想好了要继续上诉,这段时间一直在和律师详细沟通,准备上诉。”

“目前挺难的,要付出很多的精力,而且我工作也受到了严重影响。”何先生称,这件事件对他打击很大,特别是一审判决结果宣布之后。

在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因纠纷发生于晚间,行人不多,何先生“被诬陷偷拍”并未引起地铁上乘客及车站行人的围观及讨论,该误会事件虽然对何先生造成影响,但影响范围较小。

对此,何先生称,他不能接受法院的结论,“当时地铁里坐满了人,差不多也有二三十个吧,所以我才站在车厢里。”

此外,法院审理认为,罗某某、曾某某的涉案行为应当分为当时和嗣后两个阶段予以评价,嗣后行为影响的扩大系何先生在网络发布的信息所致,因此该事件在社会公众层面的影响不应归责于罗某某、曾某某。因此,罗某某、曾某某不构成对何先生一般人格权的侵权。

为何要在网络上发布与此案相关的内容?何先生称,当时两个女生拍了他很多照片,但是她们告诉警察只拍了一张他腰部以下位置的照片,他认为两人说谎,担心她们会对他进行网暴。另外,他为了找到证人,想让拍到当时情况的目击者联系自己。

何先生还告诉界面新闻,此次在上诉状中,他放弃了要求被告连续十天在涉案地铁站宣读道歉声明的请求,但是,“公开道歉,和精神及经济损失赔偿共计50000元的诉求并没有改变。”

该案一审宣判后,在法律界也引发关注。针对何谓一般人格权侵权?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刑事事务部主任郭学亮对界面新闻表示,构成侵权行为需要满足四个条件:一是有侵权行为或不法行为;二是侵权行为人有过错或存在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情形;三是有损害后果;四是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在此基础上,如果行为人确实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和内容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事件造成的社会影响是法院考量是否构成侵权的重要因素。北京市高顿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原东峰律师对界面新闻表示,社会影响是判断侵权所造成损害后果的一个重要方面,相应地,侵权造成的社会影响大小也直接决定了承担侵权责任的大小。“就本案来说,如果事发时,两名被告没有查清事实就将该事件发布到网上,造成社会大众对原告的评价降低,这种影响程度下,一审法院可能就不会认为被告的当场道歉属于承担了合理的侵权责任。”原东峰说。

原东峰表示,原告追加地铁公司为被告,需要有地铁公司侵权的直接证据,否则法院也无法判决地铁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一审判决是在案件现有的证据下作出的判决,除非何先生找到新的证据,比如能证实地铁公司人员有直接侵权行为,才有可能二审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郭学亮则表示,成都地铁运营公司作为何先生所主张的侵权行为发生地的负责单位,负有一定的法律义务,将其作为被告并无不妥,与是否存在录像缺失,并无直接关系。“即使成都地铁运营公司的录像存有缺失等不规范的行为,但该行为没有与何先生人格权造成损害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我个人认为,法院在审理此案中通常不会考量此因素。”

法院一审为何没有支持何先生的诉讼请求?郭学亮分析认为,主要是基于三被告的行为不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虽然这个案件在网络上一度冲上热搜,甚至引发了一定舆情,客观上有可能对何先生的名誉造成了一定影响,但是这一影响的产生并不是三被告的行为所导致的,而是原告何先生自身行为所致,三被告的行为没有侵权且与何先生损失之间并无因果关系,因此,我个人认为法院作出如此判决并无不当。”郭学亮说。

原东峰则表示,两名被告并没有主观恶意,而是误解了原告,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去与原告交涉。但是,被告在公共场所这个误解行为确实给原告造成了影响,实质上侵犯了原告权益。“报警查明事实后,被告当场向原告进行了道歉,并答应赔偿车费。法院认为被告当场赔礼道歉加愿意赔偿打车费用可以消除侵权损害后果,被告已经承担了侵权责任,最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以作出该判决并无不妥。”原东峰表示。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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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踪】“成都地铁被诬陷偷拍案”当事人提起上诉,仍要求被告公开道歉

何先生告诉界面新闻,此次在上诉状中,他放弃了要求被告连续十天在涉案地铁站宣读道歉声明的请求,但是,“公开道歉,和精神及经济损失赔偿共计50000元的诉求并没有改变。”

图片来源:界面图库

界面新闻记者 | 实习记者 田鹤琪

界面新闻编辑 | 翟瑞民

“成都地铁被诬陷偷拍案”迎来新的进展。2023年12月28日,当事人何先生向界面新闻介绍,他对一审判决不认可,已于12月25日提交了上诉状,目前已被受理。

此前在11月3日,“成都男子地铁被诬陷偷拍”引发的一般人格权纠纷案在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开庭。原告何先生起诉两名涉嫌诬陷他偷拍的女生和成都地铁,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和经济、精神损害赔偿。

12月12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经审理判决:两女子及成都地铁方均不构成对何先生一般人格权的侵权。对何先生要求罗某某、曾某某、成都地铁运营公司刊登道歉声明、连续十天在案涉地铁站宣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5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何先生12月28日对界面新闻表示,“完全不能接受,当时我就已经想好了要继续上诉,这段时间一直在和律师详细沟通,准备上诉。”

“目前挺难的,要付出很多的精力,而且我工作也受到了严重影响。”何先生称,这件事件对他打击很大,特别是一审判决结果宣布之后。

在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因纠纷发生于晚间,行人不多,何先生“被诬陷偷拍”并未引起地铁上乘客及车站行人的围观及讨论,该误会事件虽然对何先生造成影响,但影响范围较小。

对此,何先生称,他不能接受法院的结论,“当时地铁里坐满了人,差不多也有二三十个吧,所以我才站在车厢里。”

此外,法院审理认为,罗某某、曾某某的涉案行为应当分为当时和嗣后两个阶段予以评价,嗣后行为影响的扩大系何先生在网络发布的信息所致,因此该事件在社会公众层面的影响不应归责于罗某某、曾某某。因此,罗某某、曾某某不构成对何先生一般人格权的侵权。

为何要在网络上发布与此案相关的内容?何先生称,当时两个女生拍了他很多照片,但是她们告诉警察只拍了一张他腰部以下位置的照片,他认为两人说谎,担心她们会对他进行网暴。另外,他为了找到证人,想让拍到当时情况的目击者联系自己。

何先生还告诉界面新闻,此次在上诉状中,他放弃了要求被告连续十天在涉案地铁站宣读道歉声明的请求,但是,“公开道歉,和精神及经济损失赔偿共计50000元的诉求并没有改变。”

该案一审宣判后,在法律界也引发关注。针对何谓一般人格权侵权?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刑事事务部主任郭学亮对界面新闻表示,构成侵权行为需要满足四个条件:一是有侵权行为或不法行为;二是侵权行为人有过错或存在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情形;三是有损害后果;四是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在此基础上,如果行为人确实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和内容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事件造成的社会影响是法院考量是否构成侵权的重要因素。北京市高顿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原东峰律师对界面新闻表示,社会影响是判断侵权所造成损害后果的一个重要方面,相应地,侵权造成的社会影响大小也直接决定了承担侵权责任的大小。“就本案来说,如果事发时,两名被告没有查清事实就将该事件发布到网上,造成社会大众对原告的评价降低,这种影响程度下,一审法院可能就不会认为被告的当场道歉属于承担了合理的侵权责任。”原东峰说。

原东峰表示,原告追加地铁公司为被告,需要有地铁公司侵权的直接证据,否则法院也无法判决地铁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一审判决是在案件现有的证据下作出的判决,除非何先生找到新的证据,比如能证实地铁公司人员有直接侵权行为,才有可能二审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郭学亮则表示,成都地铁运营公司作为何先生所主张的侵权行为发生地的负责单位,负有一定的法律义务,将其作为被告并无不妥,与是否存在录像缺失,并无直接关系。“即使成都地铁运营公司的录像存有缺失等不规范的行为,但该行为没有与何先生人格权造成损害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我个人认为,法院在审理此案中通常不会考量此因素。”

法院一审为何没有支持何先生的诉讼请求?郭学亮分析认为,主要是基于三被告的行为不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虽然这个案件在网络上一度冲上热搜,甚至引发了一定舆情,客观上有可能对何先生的名誉造成了一定影响,但是这一影响的产生并不是三被告的行为所导致的,而是原告何先生自身行为所致,三被告的行为没有侵权且与何先生损失之间并无因果关系,因此,我个人认为法院作出如此判决并无不当。”郭学亮说。

原东峰则表示,两名被告并没有主观恶意,而是误解了原告,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去与原告交涉。但是,被告在公共场所这个误解行为确实给原告造成了影响,实质上侵犯了原告权益。“报警查明事实后,被告当场向原告进行了道歉,并答应赔偿车费。法院认为被告当场赔礼道歉加愿意赔偿打车费用可以消除侵权损害后果,被告已经承担了侵权责任,最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以作出该判决并无不妥。”原东峰表示。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