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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详解非银支付行业“基本法”:要求“打铁还需自身硬”,坚持回归支付业务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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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详解非银支付行业“基本法”:要求“打铁还需自身硬”,坚持回归支付业务本源

给予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国民待遇,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

图片来源:国新网

界面新闻记者 | 曾仰琳

12月28日下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张青松、司法部立法二局局长李明征、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负责人刘晓洪和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负责人王晟出席并回应《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的相关问题。

张青松介绍,经过数十年发展,我国已经建立了以中央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为中心,商业银行、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等共同参与的广泛覆盖、安全高效的支付清算体系。目前,4000多家商业银行、180多家支付机构,有效满足了1.6亿经营主体和亿万消费者的支付需求。我国个人银行账户拥有率已超过95%,高于中高收入经济体平均水平,移动支付普及率达到86%,居全球第一。

张青松指出,快捷、安全、普惠的现代金融体系,是我国金融服务的特色亮点和重要标识之一。支付服务过去以商业银行为主,随着非银行支付服务的快速发展,逐渐呈现出商业银行提供大额、对公支付服务为主,支付机构聚焦小额、便民支付服务,二者既有竞争、也有分工合作的新格局。

张青松表示,加快支付领域法规制度建设是推进支付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2018年以来,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起草形成《条例》草案。今年11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出台,进一步厘清了支付产业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边界,赋予监管部门依法行政权力,有力夯实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法治基础,标志着支付行业发展进入崭新阶段。

适当提高注册资本要求

张青松表示,此次出台的《条例》,适用对象是主要提供小额、便民服务的支付机构。据统计,这些支付机构年交易笔数约1万亿笔,笔均交易金额330元,他们与经营主体的经营活动、社会公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对他们建立起稳健充分的监督管理框架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引导支付机构进一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条例》从六个方面作了引导。

一是强调支付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核心定位。明确支付机构开展业务,应当以提供小额、便民支付服务为宗旨;对其监督管理,应当围绕是否实现服务实体经济这一目标来进行。

二是要求支付机构“打铁还需自身硬”。适当提高支付机构注册资本要求,要求其具有符合规定的业务系统、设施和技术,以及治理结构、内控和风险管理能力制度等。

三是坚持“回归支付业务本源”。引导支付机构专注、提升服务水平,按照批准的业务类型和地域范围展业,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依法需批准的其他业务。

四是鼓励支付机构与银行合作。既要发挥支付机构在用户触及面广和服务便利等方面的优势,也鼓励银行在保障资金安全和提高资金运用效率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五是致力于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强调支付机构不得实施垄断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妨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有利于依法保护支付用户合法权益。

六是明确了若干监管红线。引导支付机构树牢“合规就是生产力和竞争力”的经营理念,防止违规经营,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给予外资支付机构国民待遇

张青松指出,《条例》以国家立法形式,为支付行业未来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着力营造稳定、透明、规范、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有利于促进支付服务市场长期规范健康发展。有以下三个具体影响:

一是以公平监管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条例》坚持持牌经营原则,强化全链条全周期监管,有利于强化监管落实,维护行业良性发展秩序,切实防范业务异化、资金挪用、数据泄漏等风险。

二是提升支付服务供给质效。《条例》明确了支付机构小额、便民服务宗旨,有利于增强支付普惠、民生、适老化等服务能力。强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有利于指导头部支付机构发挥好“头雁”作用,更加注重行业利益、社会利益与公众利益,带头维护公平竞争,推进互联互通,扩大生态开放。

三是推进高水平开放。《条例》给予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国民待遇,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境内、跨境资金循环效率,提升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支付服务水平。

张青松还介绍,《条例》与近年来的监管实践基本保持一致,将近年来促进发展、强化监管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行政法规;注重监管的一致性。对同类业务提出同样的监管措施,确认了对各种所有制支付机构一视同仁的基本制度规范。这些都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激发市场活力;设置一定的过渡期。《条例》施行日为2024年5月1日,准备时间比较充分,有利于支付机构熟悉消化相关法律规定,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支付业务实施新分类标准

刘晓洪表示,《条例》着重从以下四个方面对用户合法权益保护予以明确。

一是明确支付服务协议公平原则,保障用户公平交易权。《条例》规定,支付服务协议应当明确支付机构与用户的权利义务、纠纷处理原则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不得包含排除、限制竞争以及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支付机构责任、加重用户责任、限制或者排除用户主要权利等内容。对于足以影响用户是否同意使用支付服务的条款,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示用户注意并予以说明。拟变更协议应当征求用户意见并公告。

二是加强备付金管理,保护用户资金财产安全。《条例》明确了备付金划转要求,对支付机构管理备付金作出禁止性规定。规定了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要求支付机构应当将备付金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或者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商业银行。

三是明确用户信息处理规则,保障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条例》规定,支付机构处理用户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公开用户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用户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取得用户同意,与《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相衔接。

四是推动建立争议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保障用户权利救济渠道。《条例》要求支付机构应当及时妥善处理与用户的争议,履行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切实保护用户合法权益。鼓励用户和支付机构之间运用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推动纠纷高效解决。

《条例》将支付业务重新划分为储值账户运营与支付交易处理两类,新分类标准的制定依据是什么?如何做好新业务类型与原有分类方式的衔接?目前人民银行这边的具体实施细则进展如何?

王晟介绍,过去把支付业务类型分为网络支付、银行卡收单和预付卡发行与受理3类,网络支付下又细分为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等类型。《条例》结合多年监管实践,坚持功能监管理念,从业务实质出发,根据能否接收付款人预付资金,分为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类。

王晟进一步指出,新的分类方式具有两大特点:一是具有良好的扩展性,有利于防范监管空白。无论支付业务外在表现形式如何,均可按照业务实质进行归类和管理,能较好地适应行业发展变化,可以将市场上新兴的支付业务快速归入两大基本业务类型进行监管。二是有利于实现“同业务、同监管”,促进公平竞争。新的分类方式基于业务实质和风险特征,穿透支付业务表面形态,有利于统一业务监管要求,形成更加公平的制度环境。

“目前,人民银行正在抓紧制定《条例》实施细则,后续将按照立法程序有关规定,充分征求、吸收各方意见后出台,确保《条例》平稳实施。”王晟透露。

境外来华支付“大额刷卡、小额扫码、现金兜底”

对于近期备受关注的境外来华人员支付问题,张青松在会上回应:“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已经建立了专项工作机制,下发了指导意见,正在组织各单位有序推进各项工作。这个解决方案概括来讲就是‘大额刷卡、小额扫码、现金兜底’。”

张青松进一步解释,“大额刷卡”即完善境外银行卡受理环境。我们组织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摸排辖内商户外卡受理情况,会同商务、文旅等部门划定重点商圈、机场、火车站等主要涉外场所,指导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加快推动重点商户开通外卡受理。

“小额扫码”即丰富移动支付产品供给。央行已经指导支付宝、财付通、中国银联等推出“外卡内绑”、“外包内用”、云闪付旅行通卡等产品,创新研发数字人民币解决方案,满足境外来华人员的移动支付需求。

“现金兜底”改善现钞使用环境。组织银行开展ATM外卡受理改造,提升支持外卡取现的ATM覆盖率。持续开展拒收人民币现金专项整治工作。

此外,张青松指出,央行还持续优化账户服务。引导银行实施账户分类分级管理、优化开户流程,提升有需求的境外来华人士开银行账户的便利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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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详解非银支付行业“基本法”:要求“打铁还需自身硬”,坚持回归支付业务本源

给予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国民待遇,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

图片来源:国新网

界面新闻记者 | 曾仰琳

12月28日下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张青松、司法部立法二局局长李明征、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负责人刘晓洪和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负责人王晟出席并回应《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的相关问题。

张青松介绍,经过数十年发展,我国已经建立了以中央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为中心,商业银行、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等共同参与的广泛覆盖、安全高效的支付清算体系。目前,4000多家商业银行、180多家支付机构,有效满足了1.6亿经营主体和亿万消费者的支付需求。我国个人银行账户拥有率已超过95%,高于中高收入经济体平均水平,移动支付普及率达到86%,居全球第一。

张青松指出,快捷、安全、普惠的现代金融体系,是我国金融服务的特色亮点和重要标识之一。支付服务过去以商业银行为主,随着非银行支付服务的快速发展,逐渐呈现出商业银行提供大额、对公支付服务为主,支付机构聚焦小额、便民支付服务,二者既有竞争、也有分工合作的新格局。

张青松表示,加快支付领域法规制度建设是推进支付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2018年以来,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起草形成《条例》草案。今年11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出台,进一步厘清了支付产业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边界,赋予监管部门依法行政权力,有力夯实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法治基础,标志着支付行业发展进入崭新阶段。

适当提高注册资本要求

张青松表示,此次出台的《条例》,适用对象是主要提供小额、便民服务的支付机构。据统计,这些支付机构年交易笔数约1万亿笔,笔均交易金额330元,他们与经营主体的经营活动、社会公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对他们建立起稳健充分的监督管理框架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引导支付机构进一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条例》从六个方面作了引导。

一是强调支付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核心定位。明确支付机构开展业务,应当以提供小额、便民支付服务为宗旨;对其监督管理,应当围绕是否实现服务实体经济这一目标来进行。

二是要求支付机构“打铁还需自身硬”。适当提高支付机构注册资本要求,要求其具有符合规定的业务系统、设施和技术,以及治理结构、内控和风险管理能力制度等。

三是坚持“回归支付业务本源”。引导支付机构专注、提升服务水平,按照批准的业务类型和地域范围展业,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依法需批准的其他业务。

四是鼓励支付机构与银行合作。既要发挥支付机构在用户触及面广和服务便利等方面的优势,也鼓励银行在保障资金安全和提高资金运用效率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五是致力于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强调支付机构不得实施垄断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妨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有利于依法保护支付用户合法权益。

六是明确了若干监管红线。引导支付机构树牢“合规就是生产力和竞争力”的经营理念,防止违规经营,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给予外资支付机构国民待遇

张青松指出,《条例》以国家立法形式,为支付行业未来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着力营造稳定、透明、规范、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有利于促进支付服务市场长期规范健康发展。有以下三个具体影响:

一是以公平监管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条例》坚持持牌经营原则,强化全链条全周期监管,有利于强化监管落实,维护行业良性发展秩序,切实防范业务异化、资金挪用、数据泄漏等风险。

二是提升支付服务供给质效。《条例》明确了支付机构小额、便民服务宗旨,有利于增强支付普惠、民生、适老化等服务能力。强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有利于指导头部支付机构发挥好“头雁”作用,更加注重行业利益、社会利益与公众利益,带头维护公平竞争,推进互联互通,扩大生态开放。

三是推进高水平开放。《条例》给予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国民待遇,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境内、跨境资金循环效率,提升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支付服务水平。

张青松还介绍,《条例》与近年来的监管实践基本保持一致,将近年来促进发展、强化监管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行政法规;注重监管的一致性。对同类业务提出同样的监管措施,确认了对各种所有制支付机构一视同仁的基本制度规范。这些都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激发市场活力;设置一定的过渡期。《条例》施行日为2024年5月1日,准备时间比较充分,有利于支付机构熟悉消化相关法律规定,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支付业务实施新分类标准

刘晓洪表示,《条例》着重从以下四个方面对用户合法权益保护予以明确。

一是明确支付服务协议公平原则,保障用户公平交易权。《条例》规定,支付服务协议应当明确支付机构与用户的权利义务、纠纷处理原则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不得包含排除、限制竞争以及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支付机构责任、加重用户责任、限制或者排除用户主要权利等内容。对于足以影响用户是否同意使用支付服务的条款,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示用户注意并予以说明。拟变更协议应当征求用户意见并公告。

二是加强备付金管理,保护用户资金财产安全。《条例》明确了备付金划转要求,对支付机构管理备付金作出禁止性规定。规定了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要求支付机构应当将备付金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或者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商业银行。

三是明确用户信息处理规则,保障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条例》规定,支付机构处理用户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公开用户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用户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取得用户同意,与《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相衔接。

四是推动建立争议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保障用户权利救济渠道。《条例》要求支付机构应当及时妥善处理与用户的争议,履行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切实保护用户合法权益。鼓励用户和支付机构之间运用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推动纠纷高效解决。

《条例》将支付业务重新划分为储值账户运营与支付交易处理两类,新分类标准的制定依据是什么?如何做好新业务类型与原有分类方式的衔接?目前人民银行这边的具体实施细则进展如何?

王晟介绍,过去把支付业务类型分为网络支付、银行卡收单和预付卡发行与受理3类,网络支付下又细分为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等类型。《条例》结合多年监管实践,坚持功能监管理念,从业务实质出发,根据能否接收付款人预付资金,分为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类。

王晟进一步指出,新的分类方式具有两大特点:一是具有良好的扩展性,有利于防范监管空白。无论支付业务外在表现形式如何,均可按照业务实质进行归类和管理,能较好地适应行业发展变化,可以将市场上新兴的支付业务快速归入两大基本业务类型进行监管。二是有利于实现“同业务、同监管”,促进公平竞争。新的分类方式基于业务实质和风险特征,穿透支付业务表面形态,有利于统一业务监管要求,形成更加公平的制度环境。

“目前,人民银行正在抓紧制定《条例》实施细则,后续将按照立法程序有关规定,充分征求、吸收各方意见后出台,确保《条例》平稳实施。”王晟透露。

境外来华支付“大额刷卡、小额扫码、现金兜底”

对于近期备受关注的境外来华人员支付问题,张青松在会上回应:“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已经建立了专项工作机制,下发了指导意见,正在组织各单位有序推进各项工作。这个解决方案概括来讲就是‘大额刷卡、小额扫码、现金兜底’。”

张青松进一步解释,“大额刷卡”即完善境外银行卡受理环境。我们组织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摸排辖内商户外卡受理情况,会同商务、文旅等部门划定重点商圈、机场、火车站等主要涉外场所,指导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加快推动重点商户开通外卡受理。

“小额扫码”即丰富移动支付产品供给。央行已经指导支付宝、财付通、中国银联等推出“外卡内绑”、“外包内用”、云闪付旅行通卡等产品,创新研发数字人民币解决方案,满足境外来华人员的移动支付需求。

“现金兜底”改善现钞使用环境。组织银行开展ATM外卡受理改造,提升支持外卡取现的ATM覆盖率。持续开展拒收人民币现金专项整治工作。

此外,张青松指出,央行还持续优化账户服务。引导银行实施账户分类分级管理、优化开户流程,提升有需求的境外来华人士开银行账户的便利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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