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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再发文推动育儿假落地,明确待遇保障由用工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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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再发文推动育儿假落地,明确待遇保障由用工单位承担

目前,全国各省份均已提出设立育儿假,主要是在省级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进行规定,但适用的子女年龄(一般为3周岁前或6周岁前)、育儿假期天数(一般是夫妻各5到15天)等有所不同。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界面新闻记者 | 张倩楠

界面新闻编辑 | 翟瑞民

作为一项重要的生育支持措施,我国已明确鼓励各地探索实施父母育儿假制度,但受制于成本负担等原因,这项生育利好政策近年来在各地的落实情况并不乐观。

2024年1月4日,吉林省卫健委等17部门联合发布《吉林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再次明确实施育儿假等制度。

《实施意见》提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享受产假18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2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3周岁前,每人每年各享受育儿假累计20天。

此前在2021年12月,吉林省发布《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针对三孩政策,修订完善产假等制度。其中提出,选择有条件地区或企事业单位,率先实行父母育儿假试点,实施按政策生育的夫妻,在子女3周岁前,每人每年休20天育儿假。同时,争取将吉林省纳入父母育儿假试点省份。

育儿假政策已提出两年,实施效果如何?如何在企业层面更好推行育儿假?界面新闻致电吉林省卫健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处,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后期会组织专家发表对《实施意见》进行解读。

我国已多次鼓励地方试点育儿假。在“三孩政策”实施前夕,“育儿假”一词,出现在了2021年3月国家发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同年发布的《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都明确提出了探索实施父母育儿假的策略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开展父母育儿假试点。

育儿假为何重要?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宋健告诉界面新闻,生育支持包含时间支持、经济支持、服务支持、文化支持四个方面,育儿假是时间支持的重要体现。因为育儿是时间密集型劳动,特别是0-3岁婴幼儿几乎离不开成人的照护,儿童和青少年成长过程中也会因为健康或学业等原因需要成人的时间陪伴。育儿假为缓解家庭育儿焦虑、解决育儿过程中的工作-家庭时间冲突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界面新闻注意到,“三孩政策”实施以来,各地对育儿假制度进行了多种探索,推出的育儿假形式多样,有些是产假的延长,主要针对产假结束后婴幼儿照料问题;有些是事假的特例,主要针对学龄前儿童父母陪伴需求的满足。

目前,全国各省份均已提出设立育儿假,主要是在省级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进行规定,但适用的子女年龄(一般为3周岁前或6周岁前)、育儿假期天数(一般是夫妻各5到15天)等有所不同。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朋乐告诉界面新闻,各省对育儿假有两种态度,一种是强制执行,如广东、上海、北京、内蒙、天津等地,一种是鼓励执行,如重庆、江苏、安徽、吉林等地。但整体而言,由于育儿假在法律上强制性不足,缺乏配套处罚措施,用人单位不落实也不会受到惩罚,确实存在落实难的问题。

值得关注的是,吉林省在《实施意见》中提出,除生育津贴承担部分待遇保障外,其他假期待遇保障均由用工单位承担。

目前,育儿假待遇保障成本由谁承担在国家层面来看,并不明确。尽管2021年11月发布的《母乳喂养促进行动计划(2021-2025年)》提出“合理确定父母育儿假待遇,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但多地地方法规对假期用工成本尚未进行规定。

“虽然育儿假制度已在中央文件和省级法规上有所体现,但具体实施仍面临很多问题。主要是用人单位如何协调以及相应成本如何分担的问题。”宋健说,吉林省《实施意见》中涉及的育儿假成本分担就明确了除生育津贴的部分,假期待遇保障主要由单位承担,这将考验单位承担职工育儿假的能力。

宋健介绍,一般单位会通过休假职工的工作责任彼此分担的方式进行统筹安排,但若是职工数量少、休假集中或工作任务繁重等情形,育儿假的落实就会存在较大难度。育儿假虽然也是一种“带薪休假”,但与一般意义上的“带薪休假”有所不同,因为“带薪休假”可由职工与单位根据工时闲忙进行协商安排,有一定灵活性;而育儿假往往是家庭育儿过程中遇到的儿童时间需求保障,如生病陪护、开家长会等,对相关家庭而言是刚性需求,可能会造成家庭需求与单位统筹间的冲突。

赵朋乐认为,如果育儿假的成本都让用人单位承担,会加重用人单位的负担,用工成本性别差也会加大,加剧企业招聘员工时的性别歧视。这需要主管部门设定相关的配套实施细则,对执行育儿假的单位进行激励,平衡休假成本,同时也加强监管,打击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育儿假的落实关系生育时间支持能否到位,仅有政策设计和制度规定并不能解决家庭育儿时间需求问题,但通过监管、处罚等手段强令单位执行,也会导致一些用工单位无法承受,还是要解决成本分担的根本问题。政府可通过企业税收减免、补助金转移支付等方式增强用人单位承担育儿假的能力,用人单位也应加强法律责任,统筹协调保障育儿假落实到位。”宋健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在2021年8月20日修正时增加了第二款,“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这是育儿假概念第一次被写进法律。赵朋乐介绍,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国家层面对于育儿假持倡导而非强制态度,主要依靠各地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设立。与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年休假不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未休育儿假用人单位应该补偿工资。

父母如何应对“休假难”?赵朋乐介绍,“如果所在城市规定了育儿假,而单位不批准,当事人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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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再发文推动育儿假落地,明确待遇保障由用工单位承担

目前,全国各省份均已提出设立育儿假,主要是在省级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进行规定,但适用的子女年龄(一般为3周岁前或6周岁前)、育儿假期天数(一般是夫妻各5到15天)等有所不同。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界面新闻记者 | 张倩楠

界面新闻编辑 | 翟瑞民

作为一项重要的生育支持措施,我国已明确鼓励各地探索实施父母育儿假制度,但受制于成本负担等原因,这项生育利好政策近年来在各地的落实情况并不乐观。

2024年1月4日,吉林省卫健委等17部门联合发布《吉林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再次明确实施育儿假等制度。

《实施意见》提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享受产假18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2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3周岁前,每人每年各享受育儿假累计20天。

此前在2021年12月,吉林省发布《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针对三孩政策,修订完善产假等制度。其中提出,选择有条件地区或企事业单位,率先实行父母育儿假试点,实施按政策生育的夫妻,在子女3周岁前,每人每年休20天育儿假。同时,争取将吉林省纳入父母育儿假试点省份。

育儿假政策已提出两年,实施效果如何?如何在企业层面更好推行育儿假?界面新闻致电吉林省卫健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处,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后期会组织专家发表对《实施意见》进行解读。

我国已多次鼓励地方试点育儿假。在“三孩政策”实施前夕,“育儿假”一词,出现在了2021年3月国家发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同年发布的《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都明确提出了探索实施父母育儿假的策略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开展父母育儿假试点。

育儿假为何重要?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宋健告诉界面新闻,生育支持包含时间支持、经济支持、服务支持、文化支持四个方面,育儿假是时间支持的重要体现。因为育儿是时间密集型劳动,特别是0-3岁婴幼儿几乎离不开成人的照护,儿童和青少年成长过程中也会因为健康或学业等原因需要成人的时间陪伴。育儿假为缓解家庭育儿焦虑、解决育儿过程中的工作-家庭时间冲突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界面新闻注意到,“三孩政策”实施以来,各地对育儿假制度进行了多种探索,推出的育儿假形式多样,有些是产假的延长,主要针对产假结束后婴幼儿照料问题;有些是事假的特例,主要针对学龄前儿童父母陪伴需求的满足。

目前,全国各省份均已提出设立育儿假,主要是在省级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进行规定,但适用的子女年龄(一般为3周岁前或6周岁前)、育儿假期天数(一般是夫妻各5到15天)等有所不同。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朋乐告诉界面新闻,各省对育儿假有两种态度,一种是强制执行,如广东、上海、北京、内蒙、天津等地,一种是鼓励执行,如重庆、江苏、安徽、吉林等地。但整体而言,由于育儿假在法律上强制性不足,缺乏配套处罚措施,用人单位不落实也不会受到惩罚,确实存在落实难的问题。

值得关注的是,吉林省在《实施意见》中提出,除生育津贴承担部分待遇保障外,其他假期待遇保障均由用工单位承担。

目前,育儿假待遇保障成本由谁承担在国家层面来看,并不明确。尽管2021年11月发布的《母乳喂养促进行动计划(2021-2025年)》提出“合理确定父母育儿假待遇,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但多地地方法规对假期用工成本尚未进行规定。

“虽然育儿假制度已在中央文件和省级法规上有所体现,但具体实施仍面临很多问题。主要是用人单位如何协调以及相应成本如何分担的问题。”宋健说,吉林省《实施意见》中涉及的育儿假成本分担就明确了除生育津贴的部分,假期待遇保障主要由单位承担,这将考验单位承担职工育儿假的能力。

宋健介绍,一般单位会通过休假职工的工作责任彼此分担的方式进行统筹安排,但若是职工数量少、休假集中或工作任务繁重等情形,育儿假的落实就会存在较大难度。育儿假虽然也是一种“带薪休假”,但与一般意义上的“带薪休假”有所不同,因为“带薪休假”可由职工与单位根据工时闲忙进行协商安排,有一定灵活性;而育儿假往往是家庭育儿过程中遇到的儿童时间需求保障,如生病陪护、开家长会等,对相关家庭而言是刚性需求,可能会造成家庭需求与单位统筹间的冲突。

赵朋乐认为,如果育儿假的成本都让用人单位承担,会加重用人单位的负担,用工成本性别差也会加大,加剧企业招聘员工时的性别歧视。这需要主管部门设定相关的配套实施细则,对执行育儿假的单位进行激励,平衡休假成本,同时也加强监管,打击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育儿假的落实关系生育时间支持能否到位,仅有政策设计和制度规定并不能解决家庭育儿时间需求问题,但通过监管、处罚等手段强令单位执行,也会导致一些用工单位无法承受,还是要解决成本分担的根本问题。政府可通过企业税收减免、补助金转移支付等方式增强用人单位承担育儿假的能力,用人单位也应加强法律责任,统筹协调保障育儿假落实到位。”宋健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在2021年8月20日修正时增加了第二款,“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这是育儿假概念第一次被写进法律。赵朋乐介绍,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国家层面对于育儿假持倡导而非强制态度,主要依靠各地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设立。与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年休假不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未休育儿假用人单位应该补偿工资。

父母如何应对“休假难”?赵朋乐介绍,“如果所在城市规定了育儿假,而单位不批准,当事人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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