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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牢老百姓“钱袋子”,互联网金融混业经营模式该如何监管?|上海两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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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牢老百姓“钱袋子”,互联网金融混业经营模式该如何监管?|上海两会

要明确互联网金融平台主体责任,完善互联网金融联合监管。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界面新闻记者 | 冯赛琪

目前,创新型互联网金融模式迅速发展,在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提供便利的同时,一些不法人士打着“金融创新”口号,游走于金融创新和法律政策监管的边缘,具备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今年上海两会期间,上海市政协常委陈皆重,上海市政协常委、经济和金融委员会常务副主任马益民提交了《关于加大互联网金融监管力度 守牢老百姓钱袋子的提案》。

其中指出,目前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两大问题,体现在现有法律的滞后、监管力度的薄弱。

现有法律法规滞后于互联网金融发展。将互联网与金融相割裂,更多关注金融方面的法律监管,而对于科技的监管明显不足,导致法律监管滞后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易引发监管套利、金融诈骗等金融风险;其次,互联网金融主要是在互联网平台完成交易,对于消费者而言,其在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操作也会面临法律外的未知风险,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互联网金融混业经营模式缺乏有力监管。一个平台可以经营多种不同的金融业务,不少平台基于自身利益的角度,通过强调金融创新的方式回避金融监管,利用关联交易转移风险至其他机构或相关业务,导致互联网金融监管无从下手。

《提案》表示,目前,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正全力推进互联网应用程序(含网站、APP、小程序、快应用)的ICP备案准入工作。在此次工作推进过程中,发现了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部分APP或小程序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应用名称或服务类目包含金融、财富、投资等敏感字眼,经与平台沟通了解,自称为金融科技平台,非需要持牌的金融机构,且无相应的金融监管部门监管。根据《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要求相关敏感字样。

二是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提供了相应资质,但金融业务涉及面较广,混业经营情况较普遍,涉及的监管部门较多,在ICP备案审核时如何做好风险研判,降低非正规互联网金融平台准入风险,是现在面临的一大难题和挑战。

对此,陈皆重、马益民在《提案》中建议,要明确互联网金融平台主体责任,完善互联网金融联合监管。

一是建议金融监管部门明确和统一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定义和分类;建议由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责任规定,应在法律框架内制定严格的平台责任条款,确保平台在发生风险事件时能够承担相应责任。

二是完善互联网金融联合监管模式。互联网金融跨越金融和互联网两大领域,建议由金融监管部门会同互联网监管部门建立互联网金融联合监管机制。

要加强信息共享。事前准入方面,金融领域的准入作为互联网准入的前置审批事项,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金融类企业和平台的信息共享,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针对金融新业态的准入、监管、退出等一系列风险研判机制,为互联网监管部门的准入审核提供前置依据。对于已准入上架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互联网监管部门应及时将平台相关信息共享至金融监管部门,支撑互联网金融事中、事后监管,共同强化金融类互联网平台的风险研判、监测预警和有效处置。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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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明确互联网金融平台主体责任,完善互联网金融联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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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面新闻记者 | 冯赛琪

目前,创新型互联网金融模式迅速发展,在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提供便利的同时,一些不法人士打着“金融创新”口号,游走于金融创新和法律政策监管的边缘,具备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今年上海两会期间,上海市政协常委陈皆重,上海市政协常委、经济和金融委员会常务副主任马益民提交了《关于加大互联网金融监管力度 守牢老百姓钱袋子的提案》。

其中指出,目前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两大问题,体现在现有法律的滞后、监管力度的薄弱。

现有法律法规滞后于互联网金融发展。将互联网与金融相割裂,更多关注金融方面的法律监管,而对于科技的监管明显不足,导致法律监管滞后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易引发监管套利、金融诈骗等金融风险;其次,互联网金融主要是在互联网平台完成交易,对于消费者而言,其在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操作也会面临法律外的未知风险,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互联网金融混业经营模式缺乏有力监管。一个平台可以经营多种不同的金融业务,不少平台基于自身利益的角度,通过强调金融创新的方式回避金融监管,利用关联交易转移风险至其他机构或相关业务,导致互联网金融监管无从下手。

《提案》表示,目前,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正全力推进互联网应用程序(含网站、APP、小程序、快应用)的ICP备案准入工作。在此次工作推进过程中,发现了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部分APP或小程序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应用名称或服务类目包含金融、财富、投资等敏感字眼,经与平台沟通了解,自称为金融科技平台,非需要持牌的金融机构,且无相应的金融监管部门监管。根据《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要求相关敏感字样。

二是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提供了相应资质,但金融业务涉及面较广,混业经营情况较普遍,涉及的监管部门较多,在ICP备案审核时如何做好风险研判,降低非正规互联网金融平台准入风险,是现在面临的一大难题和挑战。

对此,陈皆重、马益民在《提案》中建议,要明确互联网金融平台主体责任,完善互联网金融联合监管。

一是建议金融监管部门明确和统一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定义和分类;建议由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责任规定,应在法律框架内制定严格的平台责任条款,确保平台在发生风险事件时能够承担相应责任。

二是完善互联网金融联合监管模式。互联网金融跨越金融和互联网两大领域,建议由金融监管部门会同互联网监管部门建立互联网金融联合监管机制。

要加强信息共享。事前准入方面,金融领域的准入作为互联网准入的前置审批事项,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金融类企业和平台的信息共享,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针对金融新业态的准入、监管、退出等一系列风险研判机制,为互联网监管部门的准入审核提供前置依据。对于已准入上架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互联网监管部门应及时将平台相关信息共享至金融监管部门,支撑互联网金融事中、事后监管,共同强化金融类互联网平台的风险研判、监测预警和有效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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