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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 | 女教师因“网课爆破”猝死,能否对网暴者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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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 | 女教师因“网课爆破”猝死,能否对网暴者追究刑责?

司法实践中,认定网络暴力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比较困难,而这往往也成为追究施暴人刑事责任的一大难题。

摄影:界面新闻/匡达

界面新闻记者 | 张旭

界面新闻编辑 | 翟瑞民

河南省新郑市一女教师因网课入侵遭遇猝死,两年多来,其家属一直推动对“网课爆破”参与者追责。2024年1月25日,该教师的一位家属告诉界面新闻,案件正在稳步推进,希望尽快进入诉讼程序。

此前在2022年10月30日,新郑市三中历史教师刘某某被发现死在家中,死因被鉴定为猝死。11月2日凌晨,刘某某的女儿王女士在社交平台发文称,其母亲在上网课的过程中遭受网络暴力,情绪激动退出直播课,两天后被发现猝死。同日,新郑市教育局发布《关于新郑三中教师网课后意外离世的情况通报》显示,针对网传刘老师遭遇网暴事件,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

随着网课逐渐普及,“网课爆破”现象近年来逐渐增多,具体是指网课参与者泄露网课会议号和密码,随后不法分子有组织地“入侵”在线课堂,通过强行霸屏、刷屏骚扰信息,乃至辱骂师生、播放不雅视频等极端方式,恶意扰乱教学秩序的行为。

王女士当时公布的网课录屏显示,当时刘某某正在为学生讲解试卷,直播间内突然出现刺耳的音乐声,并使用投屏功能打字称“你瞅啥?我是梦泪,感谢发来的会议室号。”接着有人说道,“XX妈,XX老师,你最好给低调点。”期间,账号“xx太美”“终极xxxx”反复加入课程会议,过程中不断播放吵闹音乐,并对老师爆粗口、说脏话。刘某某多次制止后,课堂仍不断被干扰。

1月24日,荔枝新闻报道称,刘某某的女儿王女士向记者表示,目前案件基本已查清,嫌疑人已被控制住,她和父亲希望能按刑事案件起诉多名网暴者。

界面新闻注意到,1月25日,王女士在社交平台回复网友评论时表示,网课爆破这些人是惯犯,多次扰乱公共秩序,导致课堂无法进行,已经严重触犯刑法,“在网络课堂爆破这种性质恶劣的事件上,我的妈妈肯定不是第一例,但是严重程度和影响度上或许是首例,必须用法律手段严惩凶手。”

网络暴力导致被害人死亡是否可以按照刑事案件起诉?曾代理刘学州遭网暴案的律师周兆成告诉界面新闻,刑法中所谓暴力一般是指有形力,例如强奸罪中的暴力、非法拘禁罪中的暴力、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等,都是指有形力,并不包括“语言暴力”。但这并不意味着网络暴力不受刑法规制。

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刑事事务部主任郭学亮向界面新闻表示,针对网络暴力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依据2023年9月20日“两高一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理论上是可以按照刑事案件起诉的。

该文件对网络暴力可能涉及到的刑事犯罪问题进行了明确,列举了网络暴力行为可能构成侮辱罪、诽谤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情况。文件规定,实施网络侮辱、诽谤行为,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上述网课入侵事件导致被害人死亡,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所以也应该属于公诉案件。”专注于刑事辩护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原东峰律师告诉界面新闻,侮辱罪和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需要被害人去法院提起自诉。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则属于公诉案件,需要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不过,原东峰表示,该起案件的难点在于认定被害人的死亡与网络暴力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郭学亮也持一致看法。他指出,司法实践中,认定网络暴力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比较困难,而这往往也成为追究施暴人刑事责任的一大难题。

周兆成也表示,如果被害人是“不堪侮辱,难以控制情绪,不久之后去世”,会涉及“被害人特殊体质”这一问题,进而会涉及死亡结果能否归责到诽谤或者侮辱行为上。“这需要更多判断资料。”周兆成说。

周兆成介绍,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但是,本案中实施网络暴力者最终是否会承担刑事责任以及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目前还不好判断。”

郭学亮也认为,网暴行为虽然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但究竟如何定罪量刑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来确定。

据了解,该案涉及部分未成年人。原东峰表示,如果涉案人员为未成年人,需要分情况处理对待,“涉案人员已满十六周岁的,应该负刑事责任,不过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涉案人员不满十六周岁的,则不能定罪。”“不过,在涉及侮辱、诽谤罪时,因不满十六周岁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应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原东峰表示。

如何规制“网课爆破”现象?原东峰建议,这需要各方合力应对,上课学生应该保护好自己的账户及密码,避免泄露,被人利用;学校和网课系统提供方则应该提升网课系统本身安全性,防止轻易被破解,出现“网课爆破”行为。此外,校方还应该制定紧急应对预案,避免对相关人员造成严重伤害。

“从根本上规制‘网课爆破’,还需提升全民的法律意识,让全社会都认识到网络爆破行为不仅仅是恶作剧,而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原东峰说。

周兆成则认为,现实中,很多网络平台对网暴者放任不管,平台的收益和承担的责任不成比例。对此他建议,执法机关应当通过严格执法,建立清晰边界。“从更宏大的视角来看,治理网络暴力是互联网治理的一部分,平台也需要在规制思路和手段上进行升级和转型。”周兆成说。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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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 | 女教师因“网课爆破”猝死,能否对网暴者追究刑责?

司法实践中,认定网络暴力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比较困难,而这往往也成为追究施暴人刑事责任的一大难题。

摄影:界面新闻/匡达

界面新闻记者 | 张旭

界面新闻编辑 | 翟瑞民

河南省新郑市一女教师因网课入侵遭遇猝死,两年多来,其家属一直推动对“网课爆破”参与者追责。2024年1月25日,该教师的一位家属告诉界面新闻,案件正在稳步推进,希望尽快进入诉讼程序。

此前在2022年10月30日,新郑市三中历史教师刘某某被发现死在家中,死因被鉴定为猝死。11月2日凌晨,刘某某的女儿王女士在社交平台发文称,其母亲在上网课的过程中遭受网络暴力,情绪激动退出直播课,两天后被发现猝死。同日,新郑市教育局发布《关于新郑三中教师网课后意外离世的情况通报》显示,针对网传刘老师遭遇网暴事件,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

随着网课逐渐普及,“网课爆破”现象近年来逐渐增多,具体是指网课参与者泄露网课会议号和密码,随后不法分子有组织地“入侵”在线课堂,通过强行霸屏、刷屏骚扰信息,乃至辱骂师生、播放不雅视频等极端方式,恶意扰乱教学秩序的行为。

王女士当时公布的网课录屏显示,当时刘某某正在为学生讲解试卷,直播间内突然出现刺耳的音乐声,并使用投屏功能打字称“你瞅啥?我是梦泪,感谢发来的会议室号。”接着有人说道,“XX妈,XX老师,你最好给低调点。”期间,账号“xx太美”“终极xxxx”反复加入课程会议,过程中不断播放吵闹音乐,并对老师爆粗口、说脏话。刘某某多次制止后,课堂仍不断被干扰。

1月24日,荔枝新闻报道称,刘某某的女儿王女士向记者表示,目前案件基本已查清,嫌疑人已被控制住,她和父亲希望能按刑事案件起诉多名网暴者。

界面新闻注意到,1月25日,王女士在社交平台回复网友评论时表示,网课爆破这些人是惯犯,多次扰乱公共秩序,导致课堂无法进行,已经严重触犯刑法,“在网络课堂爆破这种性质恶劣的事件上,我的妈妈肯定不是第一例,但是严重程度和影响度上或许是首例,必须用法律手段严惩凶手。”

网络暴力导致被害人死亡是否可以按照刑事案件起诉?曾代理刘学州遭网暴案的律师周兆成告诉界面新闻,刑法中所谓暴力一般是指有形力,例如强奸罪中的暴力、非法拘禁罪中的暴力、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等,都是指有形力,并不包括“语言暴力”。但这并不意味着网络暴力不受刑法规制。

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刑事事务部主任郭学亮向界面新闻表示,针对网络暴力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依据2023年9月20日“两高一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理论上是可以按照刑事案件起诉的。

该文件对网络暴力可能涉及到的刑事犯罪问题进行了明确,列举了网络暴力行为可能构成侮辱罪、诽谤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情况。文件规定,实施网络侮辱、诽谤行为,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上述网课入侵事件导致被害人死亡,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所以也应该属于公诉案件。”专注于刑事辩护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原东峰律师告诉界面新闻,侮辱罪和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需要被害人去法院提起自诉。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则属于公诉案件,需要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不过,原东峰表示,该起案件的难点在于认定被害人的死亡与网络暴力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郭学亮也持一致看法。他指出,司法实践中,认定网络暴力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比较困难,而这往往也成为追究施暴人刑事责任的一大难题。

周兆成也表示,如果被害人是“不堪侮辱,难以控制情绪,不久之后去世”,会涉及“被害人特殊体质”这一问题,进而会涉及死亡结果能否归责到诽谤或者侮辱行为上。“这需要更多判断资料。”周兆成说。

周兆成介绍,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但是,本案中实施网络暴力者最终是否会承担刑事责任以及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目前还不好判断。”

郭学亮也认为,网暴行为虽然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但究竟如何定罪量刑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来确定。

据了解,该案涉及部分未成年人。原东峰表示,如果涉案人员为未成年人,需要分情况处理对待,“涉案人员已满十六周岁的,应该负刑事责任,不过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涉案人员不满十六周岁的,则不能定罪。”“不过,在涉及侮辱、诽谤罪时,因不满十六周岁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应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原东峰表示。

如何规制“网课爆破”现象?原东峰建议,这需要各方合力应对,上课学生应该保护好自己的账户及密码,避免泄露,被人利用;学校和网课系统提供方则应该提升网课系统本身安全性,防止轻易被破解,出现“网课爆破”行为。此外,校方还应该制定紧急应对预案,避免对相关人员造成严重伤害。

“从根本上规制‘网课爆破’,还需提升全民的法律意识,让全社会都认识到网络爆破行为不仅仅是恶作剧,而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原东峰说。

周兆成则认为,现实中,很多网络平台对网暴者放任不管,平台的收益和承担的责任不成比例。对此他建议,执法机关应当通过严格执法,建立清晰边界。“从更宏大的视角来看,治理网络暴力是互联网治理的一部分,平台也需要在规制思路和手段上进行升级和转型。”周兆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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