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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委托他人购买外汇理财近百万元遭爆仓,受托人被判担责70%丨局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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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委托他人购买外汇理财近百万元遭爆仓,受托人被判担责70%丨局外人

投资者自身承担30%亏损责任。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界面新闻记者 | 冯赛琪

收益与风险并存,民间委托理财亦非法外之地。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官微发布了一则有关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

一名投资者委托他人理财,近百万资金购买外汇、投资黄金最终导致亏损超7成,法院判决受托人承担70%亏损责任,而投资者自身承担30%亏损责任。

据法院披露,投资者小楠(化名)与受托人小东(化名)经人介绍认识,小楠口头委托小东投资理财,并分两次转账投资款共95万元,而有关投资期限、投资内容、利润分配、佣金比例等内容,两人都没有具体约定。

小东以自己的名义在境外平台开设账户,将这笔投资款用于购买外汇并投资黄金。后来,通过聊天小楠得知自己的这笔钱全部做了外汇投资。后续的投资内容和理财细节,小楠未再过问。理财账户也一直由小东负责操作。投资两年期间,小东多次向小楠支付收益,共计20.9万余元。

但好景不长,小东在境外平台的投资账户爆仓,分文不剩。除去投资期间获得的收益,小楠共亏损74万余元,并因此把小东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自己的本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发现,两人虽没有签订协议,但双方已构成民间委托理财法律关系。

然而,由于两人的外汇投资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双方的合同被判无效。经法院查明,小东将小楠的投资款通过境外平台投资黄金,按照相关条例规定,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且依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规定:“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一审法院认为,小楠作为投资者,没能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小东作为受托人,投资账户由他实际控制使用,亏损也由他操作所致,因此对资金亏损小东存在较大过错。一审法院酌定小东与小楠按照70%、30%的比例承担责任,小东赔偿小楠投资款51.8万余元。

小东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请求法院予以改判。

二审中,小东认为,在投资过程中他通过微信聊天、支付收益等方式告诉小楠相关的投资情况,已尽到相应的告知义务,自己操作并无不当,对最终的亏损结果不存在过错。在投资失败的情况下,小楠作为投资人应当自行承担风险。

但法院二审驳回了小东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依据我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外汇投资交易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本案中小东并未依法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委托理财合同无效,并无不当。

另外,从双方的聊天记录来看,小楠对于小东进行外汇投资的事宜是明知的,只是作为投资者,受限于自身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无法对投资活动的具体细节做过多了解。但法院认为,小楠理应对所从事的交易活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负有相应的注意义务,他未能尽到相应注意义务,应承担一定过错责任。

小东在提供投资理财服务期间,将投资者资金与其自有资金共用,也无法证明投资交易的具体情况,并实际控制投资账户,亏损产生由他操作所致。小东对账户资金亏损的形成存在较大过错。因此一审法院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双方承担亏损的比例,判决小东赔偿小楠投资款51.8万余元,并无不当。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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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委托他人购买外汇理财近百万元遭爆仓,受托人被判担责70%丨局外人

投资者自身承担30%亏损责任。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界面新闻记者 | 冯赛琪

收益与风险并存,民间委托理财亦非法外之地。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官微发布了一则有关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

一名投资者委托他人理财,近百万资金购买外汇、投资黄金最终导致亏损超7成,法院判决受托人承担70%亏损责任,而投资者自身承担30%亏损责任。

据法院披露,投资者小楠(化名)与受托人小东(化名)经人介绍认识,小楠口头委托小东投资理财,并分两次转账投资款共95万元,而有关投资期限、投资内容、利润分配、佣金比例等内容,两人都没有具体约定。

小东以自己的名义在境外平台开设账户,将这笔投资款用于购买外汇并投资黄金。后来,通过聊天小楠得知自己的这笔钱全部做了外汇投资。后续的投资内容和理财细节,小楠未再过问。理财账户也一直由小东负责操作。投资两年期间,小东多次向小楠支付收益,共计20.9万余元。

但好景不长,小东在境外平台的投资账户爆仓,分文不剩。除去投资期间获得的收益,小楠共亏损74万余元,并因此把小东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自己的本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发现,两人虽没有签订协议,但双方已构成民间委托理财法律关系。

然而,由于两人的外汇投资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双方的合同被判无效。经法院查明,小东将小楠的投资款通过境外平台投资黄金,按照相关条例规定,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且依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规定:“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一审法院认为,小楠作为投资者,没能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小东作为受托人,投资账户由他实际控制使用,亏损也由他操作所致,因此对资金亏损小东存在较大过错。一审法院酌定小东与小楠按照70%、30%的比例承担责任,小东赔偿小楠投资款51.8万余元。

小东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请求法院予以改判。

二审中,小东认为,在投资过程中他通过微信聊天、支付收益等方式告诉小楠相关的投资情况,已尽到相应的告知义务,自己操作并无不当,对最终的亏损结果不存在过错。在投资失败的情况下,小楠作为投资人应当自行承担风险。

但法院二审驳回了小东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依据我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外汇投资交易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本案中小东并未依法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委托理财合同无效,并无不当。

另外,从双方的聊天记录来看,小楠对于小东进行外汇投资的事宜是明知的,只是作为投资者,受限于自身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无法对投资活动的具体细节做过多了解。但法院认为,小楠理应对所从事的交易活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负有相应的注意义务,他未能尽到相应注意义务,应承担一定过错责任。

小东在提供投资理财服务期间,将投资者资金与其自有资金共用,也无法证明投资交易的具体情况,并实际控制投资账户,亏损产生由他操作所致。小东对账户资金亏损的形成存在较大过错。因此一审法院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双方承担亏损的比例,判决小东赔偿小楠投资款51.8万余元,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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