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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遭电信诈骗转账损失112万元,法院为何判银行“免责”?|局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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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遭电信诈骗转账损失112万元,法院为何判银行“免责”?|局外人

在电信诈骗转账过程中,银行应该尽到什么义务,承担怎样的责任,一直是业界关注的焦点。

界面新闻 匡达

界面新闻记者 | 安震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时有发生。通常情况下,受害人一时疏忽轻信诈骗电话,泄露密码,导致账户中资金被转走是造成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

而在电信诈骗转账过程中,银行应该尽到什么义务,承担怎样的责任,一直是业界关注的焦点。1月31日,北京金融法院发布一则判决,对上述问题做出了阐释。

2019年5月,一家公司到某银行支行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并签订《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随后,该公司开通了银行提供的余额变动通知服务。

2020年4月,公司财务人员王某接到自称西城区社保中心工作人员电话,并按照对方要求,用本公司的存款账户陆续向对方转账23笔,共计112万余元。转账完成后,公司员工意识到可能遭遇诈骗,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起诉银行要求其对相关损失进行赔偿。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银行负有保障其提供的U盾安全性,并进而保证F公司的账户交易安全的义务。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涉案账户的安全性不仅仅取决于U盾本身,还与U盾的妥善使用、交易平台的安全性能等密切相关。

根据公司与银行签订的《银行企业网银“企业家用户”授权书》及《企业电子银行服务合同》,公司应将银行的两个U盾交由不同的人员持有并使用,公司财务人员未按照U盾的使用要求及妥善使用的相关提示进行交易,是涉案交易损失发生的直接原因。同时,银行提供了相关流水及23笔交易发生时的短信发送记录。因此,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公司的请求,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金融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银行是否尽到保证公司账户交易安全的义务,是否应当承担公司的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在案涉账户发生多笔但并未超过双方约定的100笔限额转款交易,且不存在其他重大异常情况时,银行均已及时向公司指定的手机号码发送案涉账户交易短信,已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再者,公司认为,在王某未输入转账交易密码的情况下,案涉账户发生异常交易,与U盾存在信息被窃取等安全问题有关,但除王某本人的自述外,并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对此不予采信。因此,二审维持原判。

北京金融法院表示,在电信诈骗中,认定银行是否尽到保障义务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U盾等网上银行支付是否存在安全漏洞;银行是否依据结算合同尽到支付提示义务;银行工作人员是否参与电信诈骗活动或为电信诈骗活动提示便利;柜台交易中银行是否对于大额转账、异常转账等行为进行必要的提示;银行对于用户的身份信息、个人密码等是否存在违法泄露情形等。同时,对于银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应结合银行卡用户是否尽到保护账户安全进行审查,银行卡用户是账户安全的重要参与者。

本案中,银行已经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并及时进行了账户余额提示,公安部门在发生电信诈骗同时也进行电话提醒,受害人内部管理混乱,内控机制流于形式,受害人员工未妥善保管支付密码,轻信他人向他人转账,也不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银行的网上银行存在安全漏洞,故不能认定银行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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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信诈骗转账过程中,银行应该尽到什么义务,承担怎样的责任,一直是业界关注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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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面新闻记者 | 安震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时有发生。通常情况下,受害人一时疏忽轻信诈骗电话,泄露密码,导致账户中资金被转走是造成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

而在电信诈骗转账过程中,银行应该尽到什么义务,承担怎样的责任,一直是业界关注的焦点。1月31日,北京金融法院发布一则判决,对上述问题做出了阐释。

2019年5月,一家公司到某银行支行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并签订《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随后,该公司开通了银行提供的余额变动通知服务。

2020年4月,公司财务人员王某接到自称西城区社保中心工作人员电话,并按照对方要求,用本公司的存款账户陆续向对方转账23笔,共计112万余元。转账完成后,公司员工意识到可能遭遇诈骗,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起诉银行要求其对相关损失进行赔偿。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银行负有保障其提供的U盾安全性,并进而保证F公司的账户交易安全的义务。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涉案账户的安全性不仅仅取决于U盾本身,还与U盾的妥善使用、交易平台的安全性能等密切相关。

根据公司与银行签订的《银行企业网银“企业家用户”授权书》及《企业电子银行服务合同》,公司应将银行的两个U盾交由不同的人员持有并使用,公司财务人员未按照U盾的使用要求及妥善使用的相关提示进行交易,是涉案交易损失发生的直接原因。同时,银行提供了相关流水及23笔交易发生时的短信发送记录。因此,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公司的请求,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金融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银行是否尽到保证公司账户交易安全的义务,是否应当承担公司的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在案涉账户发生多笔但并未超过双方约定的100笔限额转款交易,且不存在其他重大异常情况时,银行均已及时向公司指定的手机号码发送案涉账户交易短信,已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再者,公司认为,在王某未输入转账交易密码的情况下,案涉账户发生异常交易,与U盾存在信息被窃取等安全问题有关,但除王某本人的自述外,并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对此不予采信。因此,二审维持原判。

北京金融法院表示,在电信诈骗中,认定银行是否尽到保障义务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U盾等网上银行支付是否存在安全漏洞;银行是否依据结算合同尽到支付提示义务;银行工作人员是否参与电信诈骗活动或为电信诈骗活动提示便利;柜台交易中银行是否对于大额转账、异常转账等行为进行必要的提示;银行对于用户的身份信息、个人密码等是否存在违法泄露情形等。同时,对于银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应结合银行卡用户是否尽到保护账户安全进行审查,银行卡用户是账户安全的重要参与者。

本案中,银行已经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并及时进行了账户余额提示,公安部门在发生电信诈骗同时也进行电话提醒,受害人内部管理混乱,内控机制流于形式,受害人员工未妥善保管支付密码,轻信他人向他人转账,也不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银行的网上银行存在安全漏洞,故不能认定银行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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