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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1亿余元,招商银行原行长田惠宇一审被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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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1亿余元,招商银行原行长田惠宇一审被判死缓

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图片来源:界面图库

界面新闻记者 | 曾令俊

商银行原行长田惠宇一审被判处死缓。

2月5日,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行长田惠宇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一案,对被告人田惠宇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亿元;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百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田惠宇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7年至2022年,被告人田惠宇利用担任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副总裁,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审批、业务承揽、工作调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1亿余元。

田惠宇在担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行长期间,为徇个人私利,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干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附属机构正常经营决策活动,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田惠宇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上述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非法获利2.9亿余元。

田惠宇身为证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该证券,或者泄露相关信息,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非法获利807万余元。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惠宇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田惠宇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身为国有公司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情节特别严重,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均应依法惩处。

鉴于其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及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事实,所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构成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犯罪所得已全部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对其所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所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可从轻处罚,所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可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简历显示,田惠宇生于1965年12月,上海财经大学基建财务与信用专业学士、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专业硕士。加入招商银行之前,他曾就职于中国信达旗下的信托公司,担任副总裁五年后,于2003年进入上海银行,担任副行长职务。

从上海银行卸任后,田惠宇赴建设银行任职,先后担任上海分行副行长及深圳分行主要负责人、行长职务,2011年起调任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主要负责人、行长。2013年,他离开工作了近7年的建设银行,正式加入招商银行,出任行长。

自2013年5月起,田惠宇接替马蔚华担任招商银行行长、执行董事,成为该行第三任行长。2022年4月18日,招商银行发布公告称,董事会审议通过议案,“同意免去田惠宇招商银行行长、董事职务,另有任用”。仅隔几天后,4月22日,官方通报田惠宇接受审查调查。

2022年10月8日,官方宣布田惠宇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在通报中,他被指“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罔顾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以及“长期以‘市场化’运作为幌子,以‘投资’‘理财’为名,‘以钱生钱’,大搞权力与资本勾连,靠金融吃金融,以权谋私、损公肥私,滥权敛财、贪婪无度”等。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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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1亿余元,招商银行原行长田惠宇一审被判死缓

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图片来源:界面图库

界面新闻记者 | 曾令俊

商银行原行长田惠宇一审被判处死缓。

2月5日,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行长田惠宇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一案,对被告人田惠宇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亿元;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百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田惠宇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7年至2022年,被告人田惠宇利用担任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副总裁,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审批、业务承揽、工作调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1亿余元。

田惠宇在担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行长期间,为徇个人私利,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干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附属机构正常经营决策活动,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田惠宇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上述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非法获利2.9亿余元。

田惠宇身为证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该证券,或者泄露相关信息,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非法获利807万余元。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惠宇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田惠宇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身为国有公司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情节特别严重,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均应依法惩处。

鉴于其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及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事实,所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构成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犯罪所得已全部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对其所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所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可从轻处罚,所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可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简历显示,田惠宇生于1965年12月,上海财经大学基建财务与信用专业学士、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专业硕士。加入招商银行之前,他曾就职于中国信达旗下的信托公司,担任副总裁五年后,于2003年进入上海银行,担任副行长职务。

从上海银行卸任后,田惠宇赴建设银行任职,先后担任上海分行副行长及深圳分行主要负责人、行长职务,2011年起调任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主要负责人、行长。2013年,他离开工作了近7年的建设银行,正式加入招商银行,出任行长。

自2013年5月起,田惠宇接替马蔚华担任招商银行行长、执行董事,成为该行第三任行长。2022年4月18日,招商银行发布公告称,董事会审议通过议案,“同意免去田惠宇招商银行行长、董事职务,另有任用”。仅隔几天后,4月22日,官方通报田惠宇接受审查调查。

2022年10月8日,官方宣布田惠宇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在通报中,他被指“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罔顾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以及“长期以‘市场化’运作为幌子,以‘投资’‘理财’为名,‘以钱生钱’,大搞权力与资本勾连,靠金融吃金融,以权谋私、损公肥私,滥权敛财、贪婪无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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