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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谈“蜜胺”案:对侵权行为必须判令足额赔偿才能有力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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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谈“蜜胺”案:对侵权行为必须判令足额赔偿才能有力制止

“蜜胺”案中权利人最终获得赔偿加补偿6.58亿元,创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维权纪录。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界面新闻记者 | 张倩楠

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2024年2月2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就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运行举行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从五年来审结的15710件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中,评选出十大影响力案件和100件典型案例。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以来,不断加大侵权损害赔偿的力度,近几年法庭判赔了多起判赔额度超过亿元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周翔说。

“蜜胺”侵害技术秘密案,是继2021年“香兰素”技术秘密侵权案判赔1.59亿元后,最高人民法院再次敲下赔偿额达亿元的技术秘密侵权赔偿。

三聚氰胺,又名“蜜胺”,在毒奶粉事件后广为人知,但其本身是重要的有机化工原料,可广泛用于塑料、纺织、电器、医药、阻燃新材料等行业。金象赛瑞公司是全球最大的三聚氰胺生产企业。2012年,曾参与金象赛瑞公司涉案技术秘密研发的尹某某将其因职务之便获得的大量核心技术秘密披露给宁波两家公司,由该两家公司提供给华鲁恒升公司建设年产5万吨蜜胺生产线并投产。

2017年,金象赛瑞公司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华鲁恒升公司和宁波两家公司以及尹某某等侵害其技术秘密,并要求赔偿9800万元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法院一审判决停止侵权、华鲁恒升公司赔偿5000万元,其他被诉侵权人承担部分连带责任,但未支持销毁涉及技术秘密的生产设备的诉讼请求。各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最终,最高法依法改判,原告要求各侵权人连带赔偿2.18亿元以及销毁生产设备、停止销售使用涉案技术生产的蜜胺产品的上诉请求获得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郃中林介绍,2.18亿元的赔偿只是针对一期项目,在这个判决作出之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全面和解,对一、二期项目全面和解,最后权利人获得的赔偿加补偿是6.58亿元,创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维权纪录。

“我们在许多案件中看到,权利人花费巨额投入研发的创新技术为其带来了明显的竞争优势。”周翔介绍,“蜜胺”案件中,原告是全球生产“蜜胺”的最大的企业,它占据全球市场份额的20%。所以,对于侵权行为,必须判令足额的赔偿才能有力加以制止。

郃中林表示,“蜜胺”案,这个案件里面的两个原告,两个权利人,一个是中外合资企业,一个是高科技民营企业。此案四个被告中,最主要的一个被告是国资背景的上市企业,还有两个民营企业,一个个人。最高法院二审最终全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这表明了我们旗帜鲜明地保护民营企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陶凯元在发布会上介绍,自2019年1月1日成立以来,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共受理案件18924件,审结15710件,审判质效明显优于改革前的审理机制,充分体现了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的制度优势,切实加强了知识产权法治保障。

“法庭试点工作已顺利通过中国科协和中国法学会的第三方评估,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专题审议,有关评估和审议意见一致认为,试点已经取得改革的预期目标。” 陶凯元介绍,法庭五年来民事实体案件改判率19.6%、调撤率37.0%,高于改革前;行政实体案件改判率7.1%,与改革前基本相当;民事、行政实体案件发回重审率分别为1.2%、0.15%,远低于改革前;案件平均审理周期短于改革前。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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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谈“蜜胺”案:对侵权行为必须判令足额赔偿才能有力制止

“蜜胺”案中权利人最终获得赔偿加补偿6.58亿元,创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维权纪录。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界面新闻记者 | 张倩楠

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2024年2月2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就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运行举行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从五年来审结的15710件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中,评选出十大影响力案件和100件典型案例。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以来,不断加大侵权损害赔偿的力度,近几年法庭判赔了多起判赔额度超过亿元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周翔说。

“蜜胺”侵害技术秘密案,是继2021年“香兰素”技术秘密侵权案判赔1.59亿元后,最高人民法院再次敲下赔偿额达亿元的技术秘密侵权赔偿。

三聚氰胺,又名“蜜胺”,在毒奶粉事件后广为人知,但其本身是重要的有机化工原料,可广泛用于塑料、纺织、电器、医药、阻燃新材料等行业。金象赛瑞公司是全球最大的三聚氰胺生产企业。2012年,曾参与金象赛瑞公司涉案技术秘密研发的尹某某将其因职务之便获得的大量核心技术秘密披露给宁波两家公司,由该两家公司提供给华鲁恒升公司建设年产5万吨蜜胺生产线并投产。

2017年,金象赛瑞公司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华鲁恒升公司和宁波两家公司以及尹某某等侵害其技术秘密,并要求赔偿9800万元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法院一审判决停止侵权、华鲁恒升公司赔偿5000万元,其他被诉侵权人承担部分连带责任,但未支持销毁涉及技术秘密的生产设备的诉讼请求。各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最终,最高法依法改判,原告要求各侵权人连带赔偿2.18亿元以及销毁生产设备、停止销售使用涉案技术生产的蜜胺产品的上诉请求获得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郃中林介绍,2.18亿元的赔偿只是针对一期项目,在这个判决作出之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全面和解,对一、二期项目全面和解,最后权利人获得的赔偿加补偿是6.58亿元,创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维权纪录。

“我们在许多案件中看到,权利人花费巨额投入研发的创新技术为其带来了明显的竞争优势。”周翔介绍,“蜜胺”案件中,原告是全球生产“蜜胺”的最大的企业,它占据全球市场份额的20%。所以,对于侵权行为,必须判令足额的赔偿才能有力加以制止。

郃中林表示,“蜜胺”案,这个案件里面的两个原告,两个权利人,一个是中外合资企业,一个是高科技民营企业。此案四个被告中,最主要的一个被告是国资背景的上市企业,还有两个民营企业,一个个人。最高法院二审最终全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这表明了我们旗帜鲜明地保护民营企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陶凯元在发布会上介绍,自2019年1月1日成立以来,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共受理案件18924件,审结15710件,审判质效明显优于改革前的审理机制,充分体现了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的制度优势,切实加强了知识产权法治保障。

“法庭试点工作已顺利通过中国科协和中国法学会的第三方评估,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专题审议,有关评估和审议意见一致认为,试点已经取得改革的预期目标。” 陶凯元介绍,法庭五年来民事实体案件改判率19.6%、调撤率37.0%,高于改革前;行政实体案件改判率7.1%,与改革前基本相当;民事、行政实体案件发回重审率分别为1.2%、0.15%,远低于改革前;案件平均审理周期短于改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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