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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务员起诉卫计局续:法院称“没实际影响”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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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务员起诉卫计局续:法院称“没实际影响”不予立案

去年12月,广州公务员赵前因再婚生育二孩被定性超生,起诉卫计局。2017年1月19日,他收到法院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书。

图片来源:摄图网。

去年12月,广州公务员赵前因再婚生育二孩被定性超生,起诉卫计局。2017年1月19日,他收到法院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书,理由为卫计局对其是否属于超生的答复意见对赵前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

此前,界面新闻曾报道,广州49岁的国家公职人员赵前(化名),结了3次婚,前两次婚姻各生育一个孩子,均归前妻抚养。目前,他与现任妻子孙里(化名)已有一子,2016年7月23日,两人共同生育的第二个孩子出生。

早在刚发现妻子怀第二胎的2015年12月30日,赵前就曾向广州市越秀区卫计局网站在线咨询自己的情况是否合法,当时越秀区卫计局给出“待国家出台指导意见和深入研究后再予具体规定”的答复。

2015年12月30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但该版计生条例并没有涉及再婚家庭生育问题。直到9月29日再次修订,广东省计生条例才新增了对再婚家庭生育的细则: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四)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尴尬的是,赵前与孙里的第二个孩子出生于政策空白期。

于是在2016年11月27日,赵前再次向越秀区卫计局申请,要求明确自己是否超生。12月13日,越秀区卫计局认定赵前与孙里共同生育二孩为超生。对此结果,赵前并不认可,于12月19日向广州市铁路运输第一法院递交诉状,起诉越秀区卫计局,要求撤销卫计局的认定。

赵前向界面新闻指出,递交诉状之后,法院于2017年1月7日通知他补充相关材料。1月19日,赵前收到法院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书。

裁定书称:“本案中,被起诉人针对起诉人的申请作出《关于申请人夫妻生育的二胎是否属于超生的答复意见》,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关于法院给出的这份不予立案的裁定,赵前的代理律师吴有水认为并不合法。他指出,卫计局的答复意见将会对赵前产生两个影响,即征收社会抚养费和面临被开除的风险。

赵前也在采访中补充,除此之外,自己的年终奖、个人档案信用和单位的计生奖等都将受影响。“2016年的年终奖也没有发给我,计生奖也没有,我们全单位的所有的计生奖也没有发,这个影响是非常大的。”

广东国家公职人员若被认定为超生,将受到哪些影响?

最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超生人员,有关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年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不予招工、录(聘)用;五年内不得选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和评为先进;七年内不得享受公费医疗福利;七年以上十四年以下不得享受农村股份合作制分红及其他集体福利。”

第四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这意味着上诉人的生育行为一但被认定“超生”,而面临着“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

第四十一条规定:“在评选先进集体、授予个人荣誉称号和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任用等方面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第四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吴有水指出,以上条规定都直接表明法院的所谓的“不会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根本不合乎法律规定,而且法院不予立案裁定并没有给出事实与法律依据。

赵前对界面新闻称,自己目前承受非常大的精神压力,此事导致其同事关系较紧张。”现在单位认为我还处于司法阶段,总体上还在观望中,单位也希望一切都向好的方向发展。”

为更进一步了解法院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认定依据和标准,记者希望采访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但未获置评。

目前,赵前已经上诉。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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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务员起诉卫计局续:法院称“没实际影响”不予立案

去年12月,广州公务员赵前因再婚生育二孩被定性超生,起诉卫计局。2017年1月19日,他收到法院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书。

图片来源:摄图网。

去年12月,广州公务员赵前因再婚生育二孩被定性超生,起诉卫计局。2017年1月19日,他收到法院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书,理由为卫计局对其是否属于超生的答复意见对赵前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

此前,界面新闻曾报道,广州49岁的国家公职人员赵前(化名),结了3次婚,前两次婚姻各生育一个孩子,均归前妻抚养。目前,他与现任妻子孙里(化名)已有一子,2016年7月23日,两人共同生育的第二个孩子出生。

早在刚发现妻子怀第二胎的2015年12月30日,赵前就曾向广州市越秀区卫计局网站在线咨询自己的情况是否合法,当时越秀区卫计局给出“待国家出台指导意见和深入研究后再予具体规定”的答复。

2015年12月30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但该版计生条例并没有涉及再婚家庭生育问题。直到9月29日再次修订,广东省计生条例才新增了对再婚家庭生育的细则: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四)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尴尬的是,赵前与孙里的第二个孩子出生于政策空白期。

于是在2016年11月27日,赵前再次向越秀区卫计局申请,要求明确自己是否超生。12月13日,越秀区卫计局认定赵前与孙里共同生育二孩为超生。对此结果,赵前并不认可,于12月19日向广州市铁路运输第一法院递交诉状,起诉越秀区卫计局,要求撤销卫计局的认定。

赵前向界面新闻指出,递交诉状之后,法院于2017年1月7日通知他补充相关材料。1月19日,赵前收到法院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书。

裁定书称:“本案中,被起诉人针对起诉人的申请作出《关于申请人夫妻生育的二胎是否属于超生的答复意见》,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关于法院给出的这份不予立案的裁定,赵前的代理律师吴有水认为并不合法。他指出,卫计局的答复意见将会对赵前产生两个影响,即征收社会抚养费和面临被开除的风险。

赵前也在采访中补充,除此之外,自己的年终奖、个人档案信用和单位的计生奖等都将受影响。“2016年的年终奖也没有发给我,计生奖也没有,我们全单位的所有的计生奖也没有发,这个影响是非常大的。”

广东国家公职人员若被认定为超生,将受到哪些影响?

最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超生人员,有关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年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不予招工、录(聘)用;五年内不得选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和评为先进;七年内不得享受公费医疗福利;七年以上十四年以下不得享受农村股份合作制分红及其他集体福利。”

第四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这意味着上诉人的生育行为一但被认定“超生”,而面临着“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

第四十一条规定:“在评选先进集体、授予个人荣誉称号和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任用等方面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第四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吴有水指出,以上条规定都直接表明法院的所谓的“不会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根本不合乎法律规定,而且法院不予立案裁定并没有给出事实与法律依据。

赵前对界面新闻称,自己目前承受非常大的精神压力,此事导致其同事关系较紧张。”现在单位认为我还处于司法阶段,总体上还在观望中,单位也希望一切都向好的方向发展。”

为更进一步了解法院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认定依据和标准,记者希望采访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但未获置评。

目前,赵前已经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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