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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民促法应从司法、执法实践难点来思考法律制定的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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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民促法应从司法、执法实践难点来思考法律制定的突破口

良好的司法手段可以帮助民营企业解决融资贵、融资难、诉讼地位不平衡的问题,是促使民营企业脱困的“良药”。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界面新闻记者 | 张倩楠

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2024年2月21日,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召开的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座谈会,会议透露,民营经济促进法起草工作已经启动。

“在此背景之下,我们需要重点关注民营经济发展的痛点、难点,特别是从司法、执法实践难点来思考法律制定的突破口。” 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教授刘大洪告诉界面新闻。

“当前,民营经济已经成长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和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但是,有些部门和地方因为认识偏差,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有时未能给予民营企业平等对待。” 2023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涉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中表示。

典型案例之一是段琪桂职务侵占再审改判无罪案,该案因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经济纠纷引发。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段琪桂死缓,追缴违法所得。段琪桂上诉后,二审法院以职务侵占罪改判段琪桂有期徒刑十四年,追缴违法所得。段琪桂提出申诉,并提交1995年1月6日其与银华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等新证据。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指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1995年1月6日股权转让协议客观真实,能够证实银华公司已将涉案项目股权转让给段琪桂开办的公司。段琪桂处分涉案项目,既不属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也不是非法侵占公司资产,而是依法行使股东权的行为。据此,该院作出再审判决,于2023年3月31日宣告段琪桂无罪。

刘大洪介绍,现实中民营企业面临的司法不平等现象,主要体现为以下几方面:第一,如非法经营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口袋罪”的滥用加剧了民营企业的寒蝉效应。此外,经济纠纷、经济违法与经济犯罪的界限模糊导致刑事司法的不当扩张。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启动刑事追究程序把关不严,刑事手段扩张介入市场纷争,进一步扩大了民营企业家陷入刑事法律风险的可能性。

除此之外,执法方式的不规范也会加剧民营企业的经营风险。实践中滥用网上追逃、违法跨省抓捕办案、随意扣押民企的财产和企业家个人财产、干预涉案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等现象屡见不鲜。最后,社会信用修复机制的缺失导致制裁的可救济途径被封堵,涉案的民营企业家回归市场的可能性减低。

刘大洪表示,“重公轻私”的立法观念是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司法不平等的根源。从秦汉开始,中国的商事活动就在夹缝中求生存。当前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的关系中仍存在着“官尊民卑”的阴影,这可能会造成司法犯罪圈的不当扩张、政策性歧视与公权力不当干预,出现政府违约、政策不稳定,有些公职人员不作为、乱作为,导致民营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最终直接影响民间资本持续投资的积极性。

长期研究经济法学、民商法学,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李俊峰则向界面新闻表示,法律语境下的“司法”,一般是指法院、检察院和刑事侦查机关审理、查办案件的行为。在当前的司法过程中,虽然不能排除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遭遇不公平对待的个案现象,但整体而言,我国司法活动当中不存在对民企系统性的歧视。

李俊峰介绍,很多民企所说的“不公平”,是指一些政府部门在配置资源要素、给予投资机会、交易机会方面,存在的更加青睐国企的现象,即民企、国企的竞争环境是不公平的。这一现象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有时是机制体制惯性、思想观念障碍造成的,有时是正常合理的。

李俊峰认为,要营造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需要大力倡导在经济活动中贯彻实施“竞争中性”原则,采取“竞争中性规制”。所谓“竞争中性”,是指这样一种公共政策环境:经营者的市场地位由商业条件决定,不因公共权力组织或公共职能组织基于非商业考虑的差别对待而受到影响。为实施竞争中性而采取的引领、保障、规范、调整行为,皆属“竞争中性规制”。

“除了制定颁布保护民企的宣示性法律,未来我国还应建设高水平的竞争中性制度体系。” 李俊峰表示,“竞争中性”这一概念原生于西方国家,但中国的政党制度、国体政体、经济制度特色鲜明,国家和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法律渊源的形式、层级、作用和交互关系,实施竞争中性的背景、动因和策略迴异于西方国家,因而与单纯的法律移植和拿来主义方式引入的法制舶来品不同,我国的竞争中性实践必须基于对中国自身制度特征和社会资源的认识和调动。

刘大洪认为,在《民营经济促进法》紧锣密鼓制定的背景之下,对平等保护各类所有制经济的关注与强调有着重要意义。民营企业理应与受到政府所有或控制的国营企业处于相对等的市场竞争环境与规则体系中,在政府补贴、税收优惠、借贷便利、市场监管等方面不应被施加任何竞争劣势。重点是要使得“任何一类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竞争机会均等、权利与义务关系对等”。

刘大洪表示,良好的司法手段可以帮助民营企业解决融资贵、融资难、诉讼地位不平衡的问题,是促使民营企业脱困的“良药”。第一,司法手段可以通过明确让与担保等非典型担保的法律效力来促进质押融资有序发展;第二,司法手段可以通过加大对“套路贷”等虚假诉讼的防范与制裁力度,依法规范金融机构的融资成本。第三,司法手段可以依法对民营企业进行诉讼引导与释明,防止中小微企业在市场交易中的弱势地位转化为诉讼中的不利地位。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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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民促法应从司法、执法实践难点来思考法律制定的突破口

良好的司法手段可以帮助民营企业解决融资贵、融资难、诉讼地位不平衡的问题,是促使民营企业脱困的“良药”。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界面新闻记者 | 张倩楠

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2024年2月21日,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召开的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座谈会,会议透露,民营经济促进法起草工作已经启动。

“在此背景之下,我们需要重点关注民营经济发展的痛点、难点,特别是从司法、执法实践难点来思考法律制定的突破口。” 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教授刘大洪告诉界面新闻。

“当前,民营经济已经成长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和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但是,有些部门和地方因为认识偏差,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有时未能给予民营企业平等对待。” 2023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涉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中表示。

典型案例之一是段琪桂职务侵占再审改判无罪案,该案因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经济纠纷引发。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段琪桂死缓,追缴违法所得。段琪桂上诉后,二审法院以职务侵占罪改判段琪桂有期徒刑十四年,追缴违法所得。段琪桂提出申诉,并提交1995年1月6日其与银华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等新证据。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指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1995年1月6日股权转让协议客观真实,能够证实银华公司已将涉案项目股权转让给段琪桂开办的公司。段琪桂处分涉案项目,既不属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也不是非法侵占公司资产,而是依法行使股东权的行为。据此,该院作出再审判决,于2023年3月31日宣告段琪桂无罪。

刘大洪介绍,现实中民营企业面临的司法不平等现象,主要体现为以下几方面:第一,如非法经营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口袋罪”的滥用加剧了民营企业的寒蝉效应。此外,经济纠纷、经济违法与经济犯罪的界限模糊导致刑事司法的不当扩张。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启动刑事追究程序把关不严,刑事手段扩张介入市场纷争,进一步扩大了民营企业家陷入刑事法律风险的可能性。

除此之外,执法方式的不规范也会加剧民营企业的经营风险。实践中滥用网上追逃、违法跨省抓捕办案、随意扣押民企的财产和企业家个人财产、干预涉案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等现象屡见不鲜。最后,社会信用修复机制的缺失导致制裁的可救济途径被封堵,涉案的民营企业家回归市场的可能性减低。

刘大洪表示,“重公轻私”的立法观念是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司法不平等的根源。从秦汉开始,中国的商事活动就在夹缝中求生存。当前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的关系中仍存在着“官尊民卑”的阴影,这可能会造成司法犯罪圈的不当扩张、政策性歧视与公权力不当干预,出现政府违约、政策不稳定,有些公职人员不作为、乱作为,导致民营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最终直接影响民间资本持续投资的积极性。

长期研究经济法学、民商法学,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李俊峰则向界面新闻表示,法律语境下的“司法”,一般是指法院、检察院和刑事侦查机关审理、查办案件的行为。在当前的司法过程中,虽然不能排除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遭遇不公平对待的个案现象,但整体而言,我国司法活动当中不存在对民企系统性的歧视。

李俊峰介绍,很多民企所说的“不公平”,是指一些政府部门在配置资源要素、给予投资机会、交易机会方面,存在的更加青睐国企的现象,即民企、国企的竞争环境是不公平的。这一现象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有时是机制体制惯性、思想观念障碍造成的,有时是正常合理的。

李俊峰认为,要营造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需要大力倡导在经济活动中贯彻实施“竞争中性”原则,采取“竞争中性规制”。所谓“竞争中性”,是指这样一种公共政策环境:经营者的市场地位由商业条件决定,不因公共权力组织或公共职能组织基于非商业考虑的差别对待而受到影响。为实施竞争中性而采取的引领、保障、规范、调整行为,皆属“竞争中性规制”。

“除了制定颁布保护民企的宣示性法律,未来我国还应建设高水平的竞争中性制度体系。” 李俊峰表示,“竞争中性”这一概念原生于西方国家,但中国的政党制度、国体政体、经济制度特色鲜明,国家和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法律渊源的形式、层级、作用和交互关系,实施竞争中性的背景、动因和策略迴异于西方国家,因而与单纯的法律移植和拿来主义方式引入的法制舶来品不同,我国的竞争中性实践必须基于对中国自身制度特征和社会资源的认识和调动。

刘大洪认为,在《民营经济促进法》紧锣密鼓制定的背景之下,对平等保护各类所有制经济的关注与强调有着重要意义。民营企业理应与受到政府所有或控制的国营企业处于相对等的市场竞争环境与规则体系中,在政府补贴、税收优惠、借贷便利、市场监管等方面不应被施加任何竞争劣势。重点是要使得“任何一类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竞争机会均等、权利与义务关系对等”。

刘大洪表示,良好的司法手段可以帮助民营企业解决融资贵、融资难、诉讼地位不平衡的问题,是促使民营企业脱困的“良药”。第一,司法手段可以通过明确让与担保等非典型担保的法律效力来促进质押融资有序发展;第二,司法手段可以通过加大对“套路贷”等虚假诉讼的防范与制裁力度,依法规范金融机构的融资成本。第三,司法手段可以依法对民营企业进行诉讼引导与释明,防止中小微企业在市场交易中的弱势地位转化为诉讼中的不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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