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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谈“不当罚款”:各级行政机关要坚持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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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谈“不当罚款”:各级行政机关要坚持依法行政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强调三个“不得”、两个“严禁”,要求罚款既要合法又要适当。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界面新闻记者 | 张倩楠

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近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已公开发布。2024年2月28日,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何勇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对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罚款等不当罚款问题进行回应。

“《意见》在制定的过程中的一个原则就是坚持问题导向”,何勇介绍,着力破解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强调各级行政机关要坚持依法行政,按照处罚法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要求,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罚没收入往往会随着经济形势周期性波动而变化。”中山大学岭南学院经济学系教授林江此前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表示,经济形势乐观时,企业可能为了最大限度获利,违规生产经营的概率会有所增加,然而地方财政也会比较充裕,罚款力度过大反而会影响地方经济发展,“水至清则无鱼”。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很有可能会采取较为宽容的态度,罚没收入的增速就有可能放缓。而在经济形势较差时,执法部门罚款的动力增加,就有可能倾向于严格执法甚至严苛执法。

何勇介绍,《意见》强调三个“不得”、两个“严禁”,要求罚款既要合法又要适当。一方面,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不得随意降低对违法行为的认定门槛,不得随意扩大违法行为的范围。换句话说,罚款不能随意,过罚要相当,处罚要精准,规定有一定幅度的罚款,不能直接用最高额或者最高一档来实施罚款;要坚持大错大罚、小错小罚,不能小错重罚、大错轻罚,把不该罚的罚了,该轻罚的重罚了,该重罚的轻罚了。另一方面,就是两个“严禁”,严禁逐利罚款,严禁对已超过法定追责期限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划了一条红线。

“对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似的案件,要确保罚款裁量尺度符合法定要求,避免类案不同罚。解决这个问题,主要是靠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 何勇介绍,之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对此提出了全面要求,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文件抓紧制定、修改、公布行政裁量权基准,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进行细化量化。特别是对于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要在最高额与最低额之间划分阶次,尽量压缩裁量空间。

何勇表示,要深入开展源头治理。对于社会关注度较高、投诉举报集中、违法行为频繁发生等罚款事项,要综合分析研判,针对性优化管理措施,不能只罚不管。对于涉及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健康的行业、领域中的普遍性问题,要举一反三,推动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管理,再到系统治理,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类、影响一域”。

此外,加大通报和曝光力度。要加强分析研判和指导监督,收集梳理高频投诉事项和网络舆情,对设定或者实施罚款中的典型违法问题予以及时通报、点名曝光,依法依规对相关人员给予处分。

对于备受关注的“电子眼”问题,《意见》也积极作出回应。司法部副部长胡卫列介绍,《意见》对清理、规范执法类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主体、时限、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既要管好“存量”、也要监督好“增量”。

何勇介绍,清理和规范“存量”,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完成执法类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清理、规范工作,具体的是要及时停止使用不合法、不合规、不必要的监控设备,清理的结果要分别报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监督和报告“增量”,也就是建立监控设备新增情况年度报告制度,要增加它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要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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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谈“不当罚款”:各级行政机关要坚持依法行政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强调三个“不得”、两个“严禁”,要求罚款既要合法又要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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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面新闻记者 | 张倩楠

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近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已公开发布。2024年2月28日,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何勇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对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罚款等不当罚款问题进行回应。

“《意见》在制定的过程中的一个原则就是坚持问题导向”,何勇介绍,着力破解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强调各级行政机关要坚持依法行政,按照处罚法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要求,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罚没收入往往会随着经济形势周期性波动而变化。”中山大学岭南学院经济学系教授林江此前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表示,经济形势乐观时,企业可能为了最大限度获利,违规生产经营的概率会有所增加,然而地方财政也会比较充裕,罚款力度过大反而会影响地方经济发展,“水至清则无鱼”。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很有可能会采取较为宽容的态度,罚没收入的增速就有可能放缓。而在经济形势较差时,执法部门罚款的动力增加,就有可能倾向于严格执法甚至严苛执法。

何勇介绍,《意见》强调三个“不得”、两个“严禁”,要求罚款既要合法又要适当。一方面,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不得随意降低对违法行为的认定门槛,不得随意扩大违法行为的范围。换句话说,罚款不能随意,过罚要相当,处罚要精准,规定有一定幅度的罚款,不能直接用最高额或者最高一档来实施罚款;要坚持大错大罚、小错小罚,不能小错重罚、大错轻罚,把不该罚的罚了,该轻罚的重罚了,该重罚的轻罚了。另一方面,就是两个“严禁”,严禁逐利罚款,严禁对已超过法定追责期限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划了一条红线。

“对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似的案件,要确保罚款裁量尺度符合法定要求,避免类案不同罚。解决这个问题,主要是靠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 何勇介绍,之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对此提出了全面要求,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文件抓紧制定、修改、公布行政裁量权基准,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进行细化量化。特别是对于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要在最高额与最低额之间划分阶次,尽量压缩裁量空间。

何勇表示,要深入开展源头治理。对于社会关注度较高、投诉举报集中、违法行为频繁发生等罚款事项,要综合分析研判,针对性优化管理措施,不能只罚不管。对于涉及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健康的行业、领域中的普遍性问题,要举一反三,推动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管理,再到系统治理,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类、影响一域”。

此外,加大通报和曝光力度。要加强分析研判和指导监督,收集梳理高频投诉事项和网络舆情,对设定或者实施罚款中的典型违法问题予以及时通报、点名曝光,依法依规对相关人员给予处分。

对于备受关注的“电子眼”问题,《意见》也积极作出回应。司法部副部长胡卫列介绍,《意见》对清理、规范执法类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主体、时限、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既要管好“存量”、也要监督好“增量”。

何勇介绍,清理和规范“存量”,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完成执法类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清理、规范工作,具体的是要及时停止使用不合法、不合规、不必要的监控设备,清理的结果要分别报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监督和报告“增量”,也就是建立监控设备新增情况年度报告制度,要增加它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要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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