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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广东省分行张奎:建议加快修改《商业银行法》,规范处置程序丨两会前瞻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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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广东省分行张奎:建议加快修改《商业银行法》,规范处置程序丨两会前瞻⑬

张奎还建议,完善存款保险风险监测预警机制。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界面新闻记者 | 曾令俊

3月4日,界面新闻记者获悉,全国政协委员、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张奎今年“两会”提交了关于加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和完善存款保险风险监测预警机制的提案

他表示,《商业银行法》是金融体系的重要基础法律,最近一次修改为2015年,目前已启动修改工作,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鉴于顶层设计的重要性紧迫性,建议加快推进《商业银行法》修改工作。

数据显示,2023年末银行业总资产(417.3万亿),较2015年末(199.3万亿)翻了一番,机构数量增长约4%。

张奎表示,近年来的金融风险事件暴露出中小银行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金融风险处置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要加快修改《商业银行法》,明确公司治理、资本管理等要求,规范处置程序,健全退出安排,并做好与即将出台的《金融稳定法》的衔接。

为此,张奎建议,要落实全面监管要求,将所有商业银行业务纳入《商业银行法》适用范围。建议明确办理商业银行业务的均应纳入《商业银行法》适用范围,特别是不属于商业银行性质机构但开展商业银行业务的,应明确适用《商业银行法》,依法强化持牌经营原则,并以此加大对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力度。

落实服务实体经济要求,完善商业银行业务经营规则。一是建议在商业银行展业原则中增加有关“服务实体经济”的表述,使之上升为法律规范,形成法治硬约束。二是建议明确区域性商业银行未经批准不得跨区域展业,强化本地化、专业化、差异化发展导向。三是建议顺应营商环境优化提升需要,取消第三十六条“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取消第三十一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等规定,强化市场化法治化经营原则。

落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要求,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及金融风险处置机制。一是针对前期金融风险事件暴露出的问题,建议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实控人的资质要求和禁入情形及变更要求,防止实控人侵害其他股东或者金融消费者权益。二是针对金融风险处置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建议明确商业银行风险评级和预警、早期纠正、重组、接管、破产等有序处置和退出机制,并对结算最终性、终止净额结算、过桥商业银行作出规定。

在处罚方面,张奎建议,落实金融监管“长牙带刺”要求,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商业银行违法行为将严重影响金融秩序、金融稳定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一是建议增设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实控人违反《商业银行法》的处罚条款。二是建议增设违反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资本与风险管理规定的直接责任人的处罚条款。三是建议增设违反商业银行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的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条款。四是建议提高相关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强化惩戒和震慑作用。

此外,他表示:“实践中,由于存在信息共享不足,且受限于《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存款保险机构可直接收取的信息较少,制约其在风险警示、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中作用的充分发挥。”

因此,他认为,有必要在立法中明确存款保险机构建立投保机构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完善常态化金融风险相关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存款保险特色的风险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及时识别和预警投保机构风险。

主要理由如下:第一,风险监测预警机制有待健全。有效的银行机构风险监测预警机制,能够在风险爆发前,及时识别风险、预警风险,并采取早期干预措施,有助于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美国、加拿大等主要经济体的监管机构、存款保险机构都建立了不止一套风险监测预警体系,根据不同的预警理论从不同角度建立了多维度的风险监测体系。

第二,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有待加强。当前,我国金融风险监测数据和信息分散在不同金融管理部门,缺乏实时的信息共享平台,信息共享的范围和及时性均存在较大不足,难以及时对金融风险信号进行统筹分析,导致对单家机构可能引发的系统性连锁反应的研判不足,增加后续风险处置成本。

第三,风险监测预警方法、手段不足。主要经济体通过综合评级法、异常变动预警法、趋势预测法等多种方式方法,形成了较为严密的网状监测分析体系,既有基于历史数据对当期风险判定的评级体系,也有在此基础上针对指标异动、趋势分析做出的未来风险走势判断。与主要经济体相比,我国存款保险风险监测体系已建立并不断完善,但目前主要是围绕投保机构经营指标异动等情况的分析预警,尚未形成比较完备、相互支持的预警体系。

为此,今年“两会”,张奎建议,完善存款保险风险监测预警机制。

张奎建议,明确赋予存款保险机构风险监测预警职能,扩展直接收集投保机构信息职责。在《金融稳定法》制定、《存款保险条例》修订或升格为《存款保险法》等立法中,明确存款保险机构建立投保机构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并扩展其信息收集权,存款保险机构可以要求投保机构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及时识别和预警投保机构风险。

另外,完善常态化金融风险信息共享机制。尽快建立健全金融管理部门、存款保险机构间及时有效的常态化信息共享机制,明确信息共享的范围和时效,并按照标准统一、口径一致的统计体系,加快构建金融监管大数据共享平台,提升风险信息共享的时效性和便利化程度。

此外,张奎建议,建立存款保险特色的风险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借鉴国际经验,探索运用区块链、人工智能等金融科技手段,研究建立预测正常机构劣变为问题机构的风险趋势模型和预警信息系统,逐步搭建系统、全面的存款保险特色风险监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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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广东省分行张奎:建议加快修改《商业银行法》,规范处置程序丨两会前瞻⑬

张奎还建议,完善存款保险风险监测预警机制。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界面新闻记者 | 曾令俊

3月4日,界面新闻记者获悉,全国政协委员、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张奎今年“两会”提交了关于加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和完善存款保险风险监测预警机制的提案

他表示,《商业银行法》是金融体系的重要基础法律,最近一次修改为2015年,目前已启动修改工作,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鉴于顶层设计的重要性紧迫性,建议加快推进《商业银行法》修改工作。

数据显示,2023年末银行业总资产(417.3万亿),较2015年末(199.3万亿)翻了一番,机构数量增长约4%。

张奎表示,近年来的金融风险事件暴露出中小银行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金融风险处置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要加快修改《商业银行法》,明确公司治理、资本管理等要求,规范处置程序,健全退出安排,并做好与即将出台的《金融稳定法》的衔接。

为此,张奎建议,要落实全面监管要求,将所有商业银行业务纳入《商业银行法》适用范围。建议明确办理商业银行业务的均应纳入《商业银行法》适用范围,特别是不属于商业银行性质机构但开展商业银行业务的,应明确适用《商业银行法》,依法强化持牌经营原则,并以此加大对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力度。

落实服务实体经济要求,完善商业银行业务经营规则。一是建议在商业银行展业原则中增加有关“服务实体经济”的表述,使之上升为法律规范,形成法治硬约束。二是建议明确区域性商业银行未经批准不得跨区域展业,强化本地化、专业化、差异化发展导向。三是建议顺应营商环境优化提升需要,取消第三十六条“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取消第三十一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等规定,强化市场化法治化经营原则。

落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要求,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及金融风险处置机制。一是针对前期金融风险事件暴露出的问题,建议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实控人的资质要求和禁入情形及变更要求,防止实控人侵害其他股东或者金融消费者权益。二是针对金融风险处置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建议明确商业银行风险评级和预警、早期纠正、重组、接管、破产等有序处置和退出机制,并对结算最终性、终止净额结算、过桥商业银行作出规定。

在处罚方面,张奎建议,落实金融监管“长牙带刺”要求,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商业银行违法行为将严重影响金融秩序、金融稳定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一是建议增设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实控人违反《商业银行法》的处罚条款。二是建议增设违反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资本与风险管理规定的直接责任人的处罚条款。三是建议增设违反商业银行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的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条款。四是建议提高相关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强化惩戒和震慑作用。

此外,他表示:“实践中,由于存在信息共享不足,且受限于《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存款保险机构可直接收取的信息较少,制约其在风险警示、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中作用的充分发挥。”

因此,他认为,有必要在立法中明确存款保险机构建立投保机构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完善常态化金融风险相关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存款保险特色的风险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及时识别和预警投保机构风险。

主要理由如下:第一,风险监测预警机制有待健全。有效的银行机构风险监测预警机制,能够在风险爆发前,及时识别风险、预警风险,并采取早期干预措施,有助于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美国、加拿大等主要经济体的监管机构、存款保险机构都建立了不止一套风险监测预警体系,根据不同的预警理论从不同角度建立了多维度的风险监测体系。

第二,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有待加强。当前,我国金融风险监测数据和信息分散在不同金融管理部门,缺乏实时的信息共享平台,信息共享的范围和及时性均存在较大不足,难以及时对金融风险信号进行统筹分析,导致对单家机构可能引发的系统性连锁反应的研判不足,增加后续风险处置成本。

第三,风险监测预警方法、手段不足。主要经济体通过综合评级法、异常变动预警法、趋势预测法等多种方式方法,形成了较为严密的网状监测分析体系,既有基于历史数据对当期风险判定的评级体系,也有在此基础上针对指标异动、趋势分析做出的未来风险走势判断。与主要经济体相比,我国存款保险风险监测体系已建立并不断完善,但目前主要是围绕投保机构经营指标异动等情况的分析预警,尚未形成比较完备、相互支持的预警体系。

为此,今年“两会”,张奎建议,完善存款保险风险监测预警机制。

张奎建议,明确赋予存款保险机构风险监测预警职能,扩展直接收集投保机构信息职责。在《金融稳定法》制定、《存款保险条例》修订或升格为《存款保险法》等立法中,明确存款保险机构建立投保机构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并扩展其信息收集权,存款保险机构可以要求投保机构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及时识别和预警投保机构风险。

另外,完善常态化金融风险信息共享机制。尽快建立健全金融管理部门、存款保险机构间及时有效的常态化信息共享机制,明确信息共享的范围和时效,并按照标准统一、口径一致的统计体系,加快构建金融监管大数据共享平台,提升风险信息共享的时效性和便利化程度。

此外,张奎建议,建立存款保险特色的风险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借鉴国际经验,探索运用区块链、人工智能等金融科技手段,研究建立预测正常机构劣变为问题机构的风险趋势模型和预警信息系统,逐步搭建系统、全面的存款保险特色风险监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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