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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陆铭:灵活就业者与平台关系应由《民法典》调整|两会·最热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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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陆铭:灵活就业者与平台关系应由《民法典》调整|两会·最热烈

“将灵活就业者、平台与消费者之间的合作关系确立为传统民商事法律行为,并由《民法典》进行调整。”

图片来源:界面图库

界面新闻记者 | 赵孟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深入发展和新技术的不断涌现,新就业形态如雨后春笋般崭露头角,成为推动经济增长和吸纳就业的重要力量。据2022年全国总工会调查显示,全国范围内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已高达8400万,其在社会经济中的角色愈发显著。伴随着这一新兴力量的崛起,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也逐渐暴露。

2024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特聘教授陆铭提交《关于创新新就业形态权益保障治理模式的建议》,旨在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提供新的思路和解决方案。陆教授指出,当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社会环境、养老保险和制度建设等方面面临一系列挑战,亟需通过创新理论与实践来加以解决。

陆铭告诉界面新闻,他关注数字平台经济已有很多年,经常与一些数字经济平台企业互动,“几乎无时不刻不在关注他们”。此外,他还建立了一个数字经济方面的交流社群,并于2024年1月在北京召开过一次专门的会议,听取各个数字经济平台的发展意见。

陆铭强调,在劳动关系方面,传统用工关系的认知惯性已无法适应技术驱动下的新型人力资源模式,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往往在不同地区、职业和工作状态间灵活切换,以应对劳动需求的波动并最大化自身收入。这种灵活就业模式与传统固定劳动关系下的管理方式格格不入,因此需要更新对劳动关系的认知,正视“组织的弱化和个体的崛起”这一现实。

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关系问题,也引起了其他一些学者的注意。界面新闻此前报道,在《民营经济促进法》出台的背景下,就有一些人士呼吁,希望该法能称为改善劳资关系的契机。

微观治库创始人、武汉大学财税与法律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唐大杰指出,中国的劳动法律,特别是劳动合同法,作为一般民事关系的一种补充,旨在保护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不过,中国的劳动法律在解雇保护方面做得过于极端,导致劳资关系异常紧张,这一问题在新冠疫情期间更为凸显,为社会提供了一个重新审视这一问题的契机。

唐大杰说,疫情触发全社会对劳资关系的新认识,一方面是,现行劳动法律面对新经济形势、新型就业形态时深刻的、原则性的障碍;另一方面是,社会也看到了灵活用工模式对社会、对经济发展的积极意义。在此背景下,可能为劳动法律的修改提供契机。

陆铭进一步指出,借助于平台经济,大量主播、网约家政、网约货车司机、依托平台寻求日结工作的零工等等,均体现了新的就业形态。以活跃在饿了么、美团等平台的外卖骑手为例,大约70%的骑手为“众包”类型,他们同时接入多家平台,并没有明确的固定的雇主,可自主决定劳动时间和地点。大量灵活就业者在不同地区间、不同职业间、不同工作状态间频繁切换,恰恰在应对劳动需求波动并最大化自己的收入,因此传统固定劳动关系下的合同、上班、加班、休假、请假等管理方式或制度安排均不适用于灵活就业者。

更有一些平台上的新兴职业,更接近于传统意义上的自我雇佣者。例如,随着短视频和直播团购融入人们的日常消费习惯,探店达人成为越来越多年轻人的职业新选择。

针对社会环境方面的问题,陆铭提到,人们对技术和算法的误解导致了对新就业形态的种种担忧。他表示,尽管技术在一定程度上被视为“黑箱”,但其对提高生活便利度和创造就业的社会价值不容忽视。他呼吁加强对新技术、新事物、新业态的科学传播,以消除误解并增进理解,为新就业形态的发展营造稳定的政策环境。

在养老保险方面,陆铭指出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面临的参保障碍。他解释道,由于现行政策不允许劳动者同时享受城镇职工社保和城乡居民社保,加上低收入与高社保成本之间的矛盾、短工龄与长缴费年限之间的矛盾以及外来务工人员在就业地参保的不公平性等问题,使得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养老保险方面陷入困境。为此,他建议研究制定专门针对灵活就业者的社会保障机制,以充分尊重其参与选择权。

此外,在制度建设方面,陆铭强调了全国一致性的重要性。他指出,各地对新业态、新模式的治理要求各行其政,导致在相关基础权益保障规范性要求上存在根本差异。这不仅忽视了平台经济运行的基本特征,也无法形成针对新业态市场基础制度的规则统一。因此,他呼吁在国家层面制定指导性的发展意见,要求地方在涉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治理策略上保持步调一致、方向趋同。

为了应对上述挑战并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陆铭在提案中建议,首先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上确认新就业形态的合法性。他建议对现有《劳动合同法》进行探索和突破,以支持平台用新思路、新办法和灵活性的解决方案来应对新业态的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同时,将灵活就业者、平台与消费者之间的合作关系确立为传统民商事法律行为,并由《民法典》进行调整。这将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保障。

不过,界面新闻注意到,对于平台与劳动者的关系,过去一些研究认为对劳动者的保护不足。2021年9月,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发布《外卖平台用工模式法律研究报告》,揭示了外卖平台用工模式在过去十年里的演变及其带来的风险。该报告指出,外卖平台通过一系列法律安排和与配送商、众包服务公司的合作,将骑手的人力成本和用工风险向外剥离,导致骑手的劳动关系被打碎,权益保障受到威胁。其中,一个显著的趋势是骑手被诱导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从而游离于劳动法的保护之外。这一现象在全国范围内已相当普遍,对骑手权益构成了严重挑战。

其次,建设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多维保障。陆铭提出构建包括基本保障与补充性保障在内的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体制。他建议在财政支持下建立国民基本保障制度,以避免因年老和因病返贫等现象的发生。同时,基于劳动者身份建立工伤保险等与工作相关的保障制度,以确保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面临工作风险时能够得到应有的保障。

第三,创新利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收支体系。陆铭建议在征缴上不再区分劳动者与普通社会成员,并将基本风险保障与补充保障与传统的雇佣关系解绑。在经办上,他强调无论是基本保障还是补充保障都应做实个人账户,并遵循“钱随人走”的原则构建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这将有助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全国范围内实现权益的连续性和便携性。

最后,优化善待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社会环境。针对技术“黑箱”的社会性误解问题,陆铭呼吁加强对新技术、新事物和新业态的科学传播工作,以引导大众正确看待技术的发展浪潮及其客观影响。同时,在涉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城市治理策略上,他建议地方实施细则在大方向上保持全国步调一致、方向趋同,并要求地方政府与社会各界协同有序地推进治理向善的治理范式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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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陆铭:灵活就业者与平台关系应由《民法典》调整|两会·最热烈

“将灵活就业者、平台与消费者之间的合作关系确立为传统民商事法律行为,并由《民法典》进行调整。”

图片来源:界面图库

界面新闻记者 | 赵孟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深入发展和新技术的不断涌现,新就业形态如雨后春笋般崭露头角,成为推动经济增长和吸纳就业的重要力量。据2022年全国总工会调查显示,全国范围内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已高达8400万,其在社会经济中的角色愈发显著。伴随着这一新兴力量的崛起,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也逐渐暴露。

2024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特聘教授陆铭提交《关于创新新就业形态权益保障治理模式的建议》,旨在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提供新的思路和解决方案。陆教授指出,当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社会环境、养老保险和制度建设等方面面临一系列挑战,亟需通过创新理论与实践来加以解决。

陆铭告诉界面新闻,他关注数字平台经济已有很多年,经常与一些数字经济平台企业互动,“几乎无时不刻不在关注他们”。此外,他还建立了一个数字经济方面的交流社群,并于2024年1月在北京召开过一次专门的会议,听取各个数字经济平台的发展意见。

陆铭强调,在劳动关系方面,传统用工关系的认知惯性已无法适应技术驱动下的新型人力资源模式,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往往在不同地区、职业和工作状态间灵活切换,以应对劳动需求的波动并最大化自身收入。这种灵活就业模式与传统固定劳动关系下的管理方式格格不入,因此需要更新对劳动关系的认知,正视“组织的弱化和个体的崛起”这一现实。

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关系问题,也引起了其他一些学者的注意。界面新闻此前报道,在《民营经济促进法》出台的背景下,就有一些人士呼吁,希望该法能称为改善劳资关系的契机。

微观治库创始人、武汉大学财税与法律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唐大杰指出,中国的劳动法律,特别是劳动合同法,作为一般民事关系的一种补充,旨在保护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不过,中国的劳动法律在解雇保护方面做得过于极端,导致劳资关系异常紧张,这一问题在新冠疫情期间更为凸显,为社会提供了一个重新审视这一问题的契机。

唐大杰说,疫情触发全社会对劳资关系的新认识,一方面是,现行劳动法律面对新经济形势、新型就业形态时深刻的、原则性的障碍;另一方面是,社会也看到了灵活用工模式对社会、对经济发展的积极意义。在此背景下,可能为劳动法律的修改提供契机。

陆铭进一步指出,借助于平台经济,大量主播、网约家政、网约货车司机、依托平台寻求日结工作的零工等等,均体现了新的就业形态。以活跃在饿了么、美团等平台的外卖骑手为例,大约70%的骑手为“众包”类型,他们同时接入多家平台,并没有明确的固定的雇主,可自主决定劳动时间和地点。大量灵活就业者在不同地区间、不同职业间、不同工作状态间频繁切换,恰恰在应对劳动需求波动并最大化自己的收入,因此传统固定劳动关系下的合同、上班、加班、休假、请假等管理方式或制度安排均不适用于灵活就业者。

更有一些平台上的新兴职业,更接近于传统意义上的自我雇佣者。例如,随着短视频和直播团购融入人们的日常消费习惯,探店达人成为越来越多年轻人的职业新选择。

针对社会环境方面的问题,陆铭提到,人们对技术和算法的误解导致了对新就业形态的种种担忧。他表示,尽管技术在一定程度上被视为“黑箱”,但其对提高生活便利度和创造就业的社会价值不容忽视。他呼吁加强对新技术、新事物、新业态的科学传播,以消除误解并增进理解,为新就业形态的发展营造稳定的政策环境。

在养老保险方面,陆铭指出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面临的参保障碍。他解释道,由于现行政策不允许劳动者同时享受城镇职工社保和城乡居民社保,加上低收入与高社保成本之间的矛盾、短工龄与长缴费年限之间的矛盾以及外来务工人员在就业地参保的不公平性等问题,使得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养老保险方面陷入困境。为此,他建议研究制定专门针对灵活就业者的社会保障机制,以充分尊重其参与选择权。

此外,在制度建设方面,陆铭强调了全国一致性的重要性。他指出,各地对新业态、新模式的治理要求各行其政,导致在相关基础权益保障规范性要求上存在根本差异。这不仅忽视了平台经济运行的基本特征,也无法形成针对新业态市场基础制度的规则统一。因此,他呼吁在国家层面制定指导性的发展意见,要求地方在涉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治理策略上保持步调一致、方向趋同。

为了应对上述挑战并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陆铭在提案中建议,首先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上确认新就业形态的合法性。他建议对现有《劳动合同法》进行探索和突破,以支持平台用新思路、新办法和灵活性的解决方案来应对新业态的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同时,将灵活就业者、平台与消费者之间的合作关系确立为传统民商事法律行为,并由《民法典》进行调整。这将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保障。

不过,界面新闻注意到,对于平台与劳动者的关系,过去一些研究认为对劳动者的保护不足。2021年9月,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发布《外卖平台用工模式法律研究报告》,揭示了外卖平台用工模式在过去十年里的演变及其带来的风险。该报告指出,外卖平台通过一系列法律安排和与配送商、众包服务公司的合作,将骑手的人力成本和用工风险向外剥离,导致骑手的劳动关系被打碎,权益保障受到威胁。其中,一个显著的趋势是骑手被诱导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从而游离于劳动法的保护之外。这一现象在全国范围内已相当普遍,对骑手权益构成了严重挑战。

其次,建设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多维保障。陆铭提出构建包括基本保障与补充性保障在内的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体制。他建议在财政支持下建立国民基本保障制度,以避免因年老和因病返贫等现象的发生。同时,基于劳动者身份建立工伤保险等与工作相关的保障制度,以确保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面临工作风险时能够得到应有的保障。

第三,创新利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收支体系。陆铭建议在征缴上不再区分劳动者与普通社会成员,并将基本风险保障与补充保障与传统的雇佣关系解绑。在经办上,他强调无论是基本保障还是补充保障都应做实个人账户,并遵循“钱随人走”的原则构建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这将有助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全国范围内实现权益的连续性和便携性。

最后,优化善待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社会环境。针对技术“黑箱”的社会性误解问题,陆铭呼吁加强对新技术、新事物和新业态的科学传播工作,以引导大众正确看待技术的发展浪潮及其客观影响。同时,在涉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城市治理策略上,他建议地方实施细则在大方向上保持全国步调一致、方向趋同,并要求地方政府与社会各界协同有序地推进治理向善的治理范式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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