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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唤醒“沉睡条款”,进一步加大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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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唤醒“沉睡条款”,进一步加大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细则

在司法实践中,该项条款的适用“不甚理想”,本应属于正当防卫的案件却被认定为防卫过当甚至演变为故意伤害罪,以至于“刑法第二十条”被视为“沉睡条款”。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界面新闻记者 | 张旭

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继春节档电影《第二十条》引发热议后,有关“正当防卫”的话题再次进入2024年全国两会,其背后的法理人情再引关注。

2024年3月11下午,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会表决通过最高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两份报告赞成率均创历史新高。

此前在3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请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最高检工作报告提到,2023年,检察机关在履职办案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法治社会建设。持续引领正当防卫理念,审查认定属正当防卫依法不捕不诉261人,同比上升25.5%。

该份报告列举了两起正当防卫案例,某快餐店老板与持刀闯入店内敲诈行凶的歹徒对砍致其死亡,棋牌室管理员制止酒后持刀滋事者将其划伤,检察机关均认定不构成犯罪。最高检工作报告表示,“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在法律框架内寻求公平正义“最大公约数”。

最高法工作报告也对正当防卫相关内容有所提及。报告显示,2021年至2023年,人民法院对77名被告人以正当防卫宣告无罪。报告也列举了一起正当防卫案例:付某酒后夜间到马某家砸门、叫嚣杀人,马某告知其找错人并报警,付某不予理会并砸碎多片窗玻璃,马某持刀出门制止,付某与其厮打,马某手、背部受伤,付某被刀伤多处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法院认定马某属正当防卫,宣告其无罪

最高法人民法院院长张军表示,“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不是口号,“第二十条”已被唤醒,还要持续落到实处。

“第二十条”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该条共有三款规定,第一款界定了正当防卫的基本内涵及成立条件,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款规定了正当防卫的限度,即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三款对特殊防卫作出规定,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在司法实践中,该项条款的适用“不甚理想”,本应属于正当防卫的案件却被认定为防卫过当甚至演变为故意伤害罪,以至于“刑法第二十条”被视为“沉睡条款”。

“通俗讲,虽然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但在实践中,司法人员很少适用该条款去处理具体案件,但又没有达到从不使用的‘僵尸’状态,使得该条款像是睡着了一样。因此,才会有‘唤醒刑法第二十条’这种说法。”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刑事事务部主任郭学亮向界面新闻表示。

为何司法人员较少适用该条款,正当防卫认定难在哪里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原东峰律师告诉界面新闻,是司法惯性使然。

“这与我国的司法现状息息相关的。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现象,办案机关不敢轻易适用正当防卫,司法理念落,不能正确适用法律。另一方面,证据原因。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像2018年昆山反杀案件一样,有监控录像可以完整的还原整个案件事实。现实是,大部分的案件并没有足够、充分的证据去证明对对方造成伤害是对于紧迫的不法侵害的还击。办案人员不可能都能以上帝的视角去清楚地审查案件。”原东峰说。

案发于2018年8月的江苏昆山反杀案被学界公认为正当防卫制度从沉睡到激活的分水岭案件。此后,为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2020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了《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对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作出明确规定。同年11月27日,最高检发布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包括甘肃省泾川县王某民正当防卫不批捕案、河北省辛集市耿某华正当防卫不批捕案等,进一步明确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适用。

不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中华在其文章《论正当防卫中必要限度条件的激活》一文中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指导性案例放宽正当防卫认定、激活正当防卫制度的努力是值得肯定的,但其坚持综合说的多元论立场,缺乏明确的评判标准,注定仍然无法摆脱唯结果论的阴影,难以真正发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于认定正当防卫方面的独立判断价值。

界面新闻了解到,在防卫行为是否过当的判断中,学界主要存在以下学说: 其只评价防卫行为的强度是否为有效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必需说”, 该学说是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强调防卫的手段、力度与不法侵害之间应当具有相当性的“基本相适应说”; 司法实践中,法官综合案件事实判断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的“综合说”等。

谈及“综合说”,肖中华在文章中表示,多元标准相当于没标准,只有是否造成重大损害是明确的,这便导致了如今必要限度判断虚置的唯结果论。

判定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的区别在哪?郭学亮表示,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的最主要区别在于究竟是“正”对“不正”还是“不正”对“正”。因此,主观上是否具有防卫的故意是区分正当防卫和故意伤害的关键所在,要判断是否有防卫故意需要从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意图、限度五个方面来综合衡量。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要准确地判断防卫限度,应当注重运用何种办法?郭学亮认为,准确地判断防卫限度还是要更新司法理念、发扬担当精神、树立证据意识。

“当然,更多的是放弃一些不应过度考量的因素。一是要摒弃‘谁死谁有理’的唯结果论,它背离了刑法正当防卫制度设立的立法初衷。二是不能站在‘事后诸葛亮’的角度,以上帝的视角,对防卫人提出过于苛刻的要求,而应当站在案发现场普通百姓、一般理性人的角度和立场来判决,简单说就是设身处地、换位思考。三是要坚决反对‘对等武装论’,不能要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该不法侵害行为基本相当的反击强度和方式,这是强人所难。四是不能因‘有所准备’就否定正当防卫。”郭学亮表示。

原东峰也表示,司法机关在判断防卫限度上,要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来判断防卫限度问题。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而不能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

“接下来在于落实。”原东峰表示,2020年的两高一部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其实已经全面启动了激活正当防卫制度,接下来在于落实,办案人员要转变一直存在的错误司法理念,准确认定案件性质,敢于适用正当防卫。

郭学亮则表示,一是要进一步细化正当防卫的认定和适用;二是要摆脱机械司法、就案办案的惯常做法,综合考量国法、天理、人情,多站在人民群众的角度、朴素的认识角度去办案。

此前在2020年12月,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勇在接受检察日报采访时表示,从我国司法实践中各地发生的典型案例看,目前认定较多的正当防卫也主要是自卫型正当防卫,个人认为,自卫型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应该更加大胆地适用。

关于正当防卫制度,众多人大代表也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建言。全国人大代表,TCL创始人、董事长李东生建议放宽正当防卫认定。李东生表示,我国正当防卫制度和规定已趋于完善,但在实践中对正当防卫的认定过于僵化和严苛,普遍存在死伤即有理的“唯结果论”、以绝对理性及事后视角要求防卫人等思维误区,出现防卫者受法律追究、不法侵害者却得到法律保护等有违公正原则的情况。对此,李东生建议,在执法层面,完善正当防卫制度适用实施细则,针对部分特殊情况适当降低门槛,放宽法律的容忍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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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唤醒“沉睡条款”,进一步加大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细则

在司法实践中,该项条款的适用“不甚理想”,本应属于正当防卫的案件却被认定为防卫过当甚至演变为故意伤害罪,以至于“刑法第二十条”被视为“沉睡条款”。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界面新闻记者 | 张旭

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继春节档电影《第二十条》引发热议后,有关“正当防卫”的话题再次进入2024年全国两会,其背后的法理人情再引关注。

2024年3月11下午,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会表决通过最高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两份报告赞成率均创历史新高。

此前在3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请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最高检工作报告提到,2023年,检察机关在履职办案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法治社会建设。持续引领正当防卫理念,审查认定属正当防卫依法不捕不诉261人,同比上升25.5%。

该份报告列举了两起正当防卫案例,某快餐店老板与持刀闯入店内敲诈行凶的歹徒对砍致其死亡,棋牌室管理员制止酒后持刀滋事者将其划伤,检察机关均认定不构成犯罪。最高检工作报告表示,“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在法律框架内寻求公平正义“最大公约数”。

最高法工作报告也对正当防卫相关内容有所提及。报告显示,2021年至2023年,人民法院对77名被告人以正当防卫宣告无罪。报告也列举了一起正当防卫案例:付某酒后夜间到马某家砸门、叫嚣杀人,马某告知其找错人并报警,付某不予理会并砸碎多片窗玻璃,马某持刀出门制止,付某与其厮打,马某手、背部受伤,付某被刀伤多处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法院认定马某属正当防卫,宣告其无罪

最高法人民法院院长张军表示,“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不是口号,“第二十条”已被唤醒,还要持续落到实处。

“第二十条”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该条共有三款规定,第一款界定了正当防卫的基本内涵及成立条件,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款规定了正当防卫的限度,即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三款对特殊防卫作出规定,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在司法实践中,该项条款的适用“不甚理想”,本应属于正当防卫的案件却被认定为防卫过当甚至演变为故意伤害罪,以至于“刑法第二十条”被视为“沉睡条款”。

“通俗讲,虽然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但在实践中,司法人员很少适用该条款去处理具体案件,但又没有达到从不使用的‘僵尸’状态,使得该条款像是睡着了一样。因此,才会有‘唤醒刑法第二十条’这种说法。”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刑事事务部主任郭学亮向界面新闻表示。

为何司法人员较少适用该条款,正当防卫认定难在哪里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原东峰律师告诉界面新闻,是司法惯性使然。

“这与我国的司法现状息息相关的。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现象,办案机关不敢轻易适用正当防卫,司法理念落,不能正确适用法律。另一方面,证据原因。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像2018年昆山反杀案件一样,有监控录像可以完整的还原整个案件事实。现实是,大部分的案件并没有足够、充分的证据去证明对对方造成伤害是对于紧迫的不法侵害的还击。办案人员不可能都能以上帝的视角去清楚地审查案件。”原东峰说。

案发于2018年8月的江苏昆山反杀案被学界公认为正当防卫制度从沉睡到激活的分水岭案件。此后,为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2020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了《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对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作出明确规定。同年11月27日,最高检发布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包括甘肃省泾川县王某民正当防卫不批捕案、河北省辛集市耿某华正当防卫不批捕案等,进一步明确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适用。

不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中华在其文章《论正当防卫中必要限度条件的激活》一文中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指导性案例放宽正当防卫认定、激活正当防卫制度的努力是值得肯定的,但其坚持综合说的多元论立场,缺乏明确的评判标准,注定仍然无法摆脱唯结果论的阴影,难以真正发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于认定正当防卫方面的独立判断价值。

界面新闻了解到,在防卫行为是否过当的判断中,学界主要存在以下学说: 其只评价防卫行为的强度是否为有效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必需说”, 该学说是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强调防卫的手段、力度与不法侵害之间应当具有相当性的“基本相适应说”; 司法实践中,法官综合案件事实判断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的“综合说”等。

谈及“综合说”,肖中华在文章中表示,多元标准相当于没标准,只有是否造成重大损害是明确的,这便导致了如今必要限度判断虚置的唯结果论。

判定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的区别在哪?郭学亮表示,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的最主要区别在于究竟是“正”对“不正”还是“不正”对“正”。因此,主观上是否具有防卫的故意是区分正当防卫和故意伤害的关键所在,要判断是否有防卫故意需要从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意图、限度五个方面来综合衡量。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要准确地判断防卫限度,应当注重运用何种办法?郭学亮认为,准确地判断防卫限度还是要更新司法理念、发扬担当精神、树立证据意识。

“当然,更多的是放弃一些不应过度考量的因素。一是要摒弃‘谁死谁有理’的唯结果论,它背离了刑法正当防卫制度设立的立法初衷。二是不能站在‘事后诸葛亮’的角度,以上帝的视角,对防卫人提出过于苛刻的要求,而应当站在案发现场普通百姓、一般理性人的角度和立场来判决,简单说就是设身处地、换位思考。三是要坚决反对‘对等武装论’,不能要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该不法侵害行为基本相当的反击强度和方式,这是强人所难。四是不能因‘有所准备’就否定正当防卫。”郭学亮表示。

原东峰也表示,司法机关在判断防卫限度上,要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来判断防卫限度问题。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而不能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

“接下来在于落实。”原东峰表示,2020年的两高一部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其实已经全面启动了激活正当防卫制度,接下来在于落实,办案人员要转变一直存在的错误司法理念,准确认定案件性质,敢于适用正当防卫。

郭学亮则表示,一是要进一步细化正当防卫的认定和适用;二是要摆脱机械司法、就案办案的惯常做法,综合考量国法、天理、人情,多站在人民群众的角度、朴素的认识角度去办案。

此前在2020年12月,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勇在接受检察日报采访时表示,从我国司法实践中各地发生的典型案例看,目前认定较多的正当防卫也主要是自卫型正当防卫,个人认为,自卫型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应该更加大胆地适用。

关于正当防卫制度,众多人大代表也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建言。全国人大代表,TCL创始人、董事长李东生建议放宽正当防卫认定。李东生表示,我国正当防卫制度和规定已趋于完善,但在实践中对正当防卫的认定过于僵化和严苛,普遍存在死伤即有理的“唯结果论”、以绝对理性及事后视角要求防卫人等思维误区,出现防卫者受法律追究、不法侵害者却得到法律保护等有违公正原则的情况。对此,李东生建议,在执法层面,完善正当防卫制度适用实施细则,针对部分特殊情况适当降低门槛,放宽法律的容忍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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