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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金新规下发:10家机构注资暂未达标,15家大股东持股比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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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金新规下发:10家机构注资暂未达标,15家大股东持股比低于50%

《办法》提高了消金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表示公司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图片来源:界面新闻| 匡达

文 | 新经济观察团 芳芳

3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了《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4月18日起施行。

近些年来,消费金融市场发展迅猛,市场规模不断扩大,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参与主体也在日益增多。各家消金公司在业务运营层面中面临的风险也开始日趋复杂多样,如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等。

《办法》的出台,一方面是为了更好地规范和引导市场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早在2023年12月,《办法》就曾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此次新规的实施来看,各方反馈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有大部分都得到了体现,也显示出监管层面在制定新规时,结合行业实际发展情况所做的因地制宜策略。

据了解,本次《办法》共计10章、79项条陈,涉及到行业准入标准、业务管理及风控经验出资人持股比例以及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等多个方面,旨在优化行业格局、提升风险防控水平与强化市场参与者责任意识。

其中值得一提的是,《办法》提高了消金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表示公司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观察团统计发现,在已经开业的31家持牌消费金融公司中,有10家公司未能达到10亿元的注册资本金门槛。其中,长银五八消费注册资本金为9亿元,是最接近《办法》要求的一家,而像盛银消费金融仅有3亿元,远远没有达到《办法》要求。

数据来源:天眼查、市场消息

其余8家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情况分别为:锦程消费金融(4.2亿元)、唯品富邦消费金融(5亿元)、晋商消费金融(5亿元)、蒙商消费金融(5亿元)、厦门金美信消费金融(5亿元)、幸福消费金融(6.37亿元)、中信消费金融(7亿)和北银消费金融(8.5亿)。

而从此前市场披露的业绩来看,这10家注册资本金不达标的机构,2023年净利润均在3亿元之下,盛银消金、晋商消金、蒙上消金、金美信消金四家的净利润不足亿元,处于行业尾部。

在此之前,消费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是3亿元,按照旧规来看,各家公司已经完全合规。但在4月18日新规实施以及可能的过渡期到期之前,各家应增资补齐注册资本金缺口。

不仅如此,《办法》还将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0%。

而目前,新经济观察团据天眼查不完全统计发现,约有15家消金机构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在50%以下,包括:

幸福消金大股东张家口银行持股47.0958%,蒙商消金大股东蒙商银行持股44.16%,杭银消金大股东杭州银行持股42.95%,尚诚消金大股东上海银行持股42.7379%,晋商消金大股东晋商银行持股40.00%,锦程消金大股东成都银行持股比例为38.86%,北银消金大股东北京银行持股比例为35.29%,金美信消金大股东中国信托商业银行持股34.00%,湖北消金大股东湖北银行持股31.9149%,海尔消金大股东海尔集团持股30%等等,这预示着上述公司在未来一段时期内或将面临股东结构的调整。

对于持股比例收紧,新规也有明确的考量。一方面,从近年来的监管实践经验出发,提高主要出资人的持股比例能够更有效地压实股东对公司的实质性责任,激发股东积极参与公司运营的动力,充分发挥其资源优势,有力支撑消费金融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的稳健发展。另一方面,则是确保主要出资人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占据主导地位,有助于简化决策流程,防止因股权过于分散导致公司治理效能减弱甚至失衡的问题。

可以看出,不论抬高注册资本的基准线,还是强化大股东的持股比例标准和资质条件,监管部门的核心意图在于确保消费金融公司的股东具有足够的实力和资源背景。通过提高股东能力和资本门槛,能够进一步强化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和长期稳健经营的基础。

除了准入门槛的提升,《办法》还在强化业务分类监管,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等多个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此外,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层面,《办法》也同样加强管理力度,内容中新增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合作机构管理”两个专章。

例如,《办法》对于消费金融公司的消保主体责任进行夯实。要求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建立健全消保工作机制,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健全完善消保信息披露机制、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加强消费者适当性管理。

此外,《办法》还将加强对合作机构的约束管理。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加强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集中度管理,对合作机构进行持续管理和评估,明确合作机构的禁止性规定,避免因合作机构特别是催收机构不规范催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要求消费金融公司落实催收管理主体责任,制定催收机构绩效考核与奖惩机制,依法合规开展委托催收行为,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两个专章内容,明确了对消费金融公司客户权益的保障措施,包括规范营销行为、加强信息披露、完善投诉处理机制等。这有助于提升消费者对消费金融公司的信任度,促进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能够看出,新规的实施,将对整个消金行业产生深远影响。一方面有助于行业整体资本实力及风控能力的重塑,另一方面,也是对消费者权益的切实保护。

而据《中国消费金融公司发展报告(2023)》显示,截至2022年末,消费金融公司服务客户人数突破3亿人次,达到3.38亿人次,同比增长18.4%;资产规模及贷款余额双双突破8000亿元,分别达到8844亿元和8349亿元,同比增长均为17.5%,高于经济和消费增速。

面对新的发展形势和竞争格局,消金机构应按照《办法》要求及时调整发展战略,确保在合规框架下实现可持续发展,为我国消费金融市场注入更多活力的同时,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稳定。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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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提高了消金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表示公司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图片来源:界面新闻| 匡达

文 | 新经济观察团 芳芳

3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了《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4月18日起施行。

近些年来,消费金融市场发展迅猛,市场规模不断扩大,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参与主体也在日益增多。各家消金公司在业务运营层面中面临的风险也开始日趋复杂多样,如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等。

《办法》的出台,一方面是为了更好地规范和引导市场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早在2023年12月,《办法》就曾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此次新规的实施来看,各方反馈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有大部分都得到了体现,也显示出监管层面在制定新规时,结合行业实际发展情况所做的因地制宜策略。

据了解,本次《办法》共计10章、79项条陈,涉及到行业准入标准、业务管理及风控经验出资人持股比例以及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等多个方面,旨在优化行业格局、提升风险防控水平与强化市场参与者责任意识。

其中值得一提的是,《办法》提高了消金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表示公司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观察团统计发现,在已经开业的31家持牌消费金融公司中,有10家公司未能达到10亿元的注册资本金门槛。其中,长银五八消费注册资本金为9亿元,是最接近《办法》要求的一家,而像盛银消费金融仅有3亿元,远远没有达到《办法》要求。

数据来源:天眼查、市场消息

其余8家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情况分别为:锦程消费金融(4.2亿元)、唯品富邦消费金融(5亿元)、晋商消费金融(5亿元)、蒙商消费金融(5亿元)、厦门金美信消费金融(5亿元)、幸福消费金融(6.37亿元)、中信消费金融(7亿)和北银消费金融(8.5亿)。

而从此前市场披露的业绩来看,这10家注册资本金不达标的机构,2023年净利润均在3亿元之下,盛银消金、晋商消金、蒙上消金、金美信消金四家的净利润不足亿元,处于行业尾部。

在此之前,消费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是3亿元,按照旧规来看,各家公司已经完全合规。但在4月18日新规实施以及可能的过渡期到期之前,各家应增资补齐注册资本金缺口。

不仅如此,《办法》还将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0%。

而目前,新经济观察团据天眼查不完全统计发现,约有15家消金机构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在50%以下,包括:

幸福消金大股东张家口银行持股47.0958%,蒙商消金大股东蒙商银行持股44.16%,杭银消金大股东杭州银行持股42.95%,尚诚消金大股东上海银行持股42.7379%,晋商消金大股东晋商银行持股40.00%,锦程消金大股东成都银行持股比例为38.86%,北银消金大股东北京银行持股比例为35.29%,金美信消金大股东中国信托商业银行持股34.00%,湖北消金大股东湖北银行持股31.9149%,海尔消金大股东海尔集团持股30%等等,这预示着上述公司在未来一段时期内或将面临股东结构的调整。

对于持股比例收紧,新规也有明确的考量。一方面,从近年来的监管实践经验出发,提高主要出资人的持股比例能够更有效地压实股东对公司的实质性责任,激发股东积极参与公司运营的动力,充分发挥其资源优势,有力支撑消费金融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的稳健发展。另一方面,则是确保主要出资人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占据主导地位,有助于简化决策流程,防止因股权过于分散导致公司治理效能减弱甚至失衡的问题。

可以看出,不论抬高注册资本的基准线,还是强化大股东的持股比例标准和资质条件,监管部门的核心意图在于确保消费金融公司的股东具有足够的实力和资源背景。通过提高股东能力和资本门槛,能够进一步强化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和长期稳健经营的基础。

除了准入门槛的提升,《办法》还在强化业务分类监管,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等多个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此外,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层面,《办法》也同样加强管理力度,内容中新增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合作机构管理”两个专章。

例如,《办法》对于消费金融公司的消保主体责任进行夯实。要求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建立健全消保工作机制,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健全完善消保信息披露机制、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加强消费者适当性管理。

此外,《办法》还将加强对合作机构的约束管理。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加强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集中度管理,对合作机构进行持续管理和评估,明确合作机构的禁止性规定,避免因合作机构特别是催收机构不规范催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要求消费金融公司落实催收管理主体责任,制定催收机构绩效考核与奖惩机制,依法合规开展委托催收行为,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两个专章内容,明确了对消费金融公司客户权益的保障措施,包括规范营销行为、加强信息披露、完善投诉处理机制等。这有助于提升消费者对消费金融公司的信任度,促进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能够看出,新规的实施,将对整个消金行业产生深远影响。一方面有助于行业整体资本实力及风控能力的重塑,另一方面,也是对消费者权益的切实保护。

而据《中国消费金融公司发展报告(2023)》显示,截至2022年末,消费金融公司服务客户人数突破3亿人次,达到3.38亿人次,同比增长18.4%;资产规模及贷款余额双双突破8000亿元,分别达到8844亿元和8349亿元,同比增长均为17.5%,高于经济和消费增速。

面对新的发展形势和竞争格局,消金机构应按照《办法》要求及时调整发展战略,确保在合规框架下实现可持续发展,为我国消费金融市场注入更多活力的同时,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稳定。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