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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日咳发病率上升明显,中疾控主任沈洪兵提考虑调整免疫规划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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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日咳发病率上升明显,中疾控主任沈洪兵提考虑调整免疫规划策略

目前业界认为,调整百日咳疫苗免疫策略是保护婴幼儿和全人群的重要途径。

图源:视觉中国

界面新闻记者 | 唐卓雅

界面新闻编辑 | 谢欣

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疾控局副局长、中国疾控中心主任沈洪兵近日透露,百日咳在我国的发病率这几年出现明显上升,他指出:“当前我国的百日咳防控应当引起重视。”

百日咳是一种由百日咳鲍特菌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经由飞沫传播、传染性极强且各年龄段易感,病程可达2-3个月,故称为“百日咳”。

1978年,我国将百日咳纳入免疫规划,但是“自2014年以来,我国的百日咳发病率呈现上升趋势,2022年和2023年的病例数分别达到了38295例和37034例”,沈洪兵援引数据分析称,“尽管百日咳很早被纳入免疫规划,但是时至今日发病数还在上升,我们就需要考虑调整免疫规划政策的思路,还是改变疫苗的成分。”

实际上,不仅是我国,全球多地区的百日咳发病数都有所增长。

沈洪兵也举例称,20世纪90年代以来,欧美一些疫苗接种率高的国家纷纷出现“百日咳再现”。比如美国在上世纪40年代末开始广泛使用百白破疫苗,随着疫苗的广泛应用,百日咳发病率大幅下降,发病人数持续下降至4000例以下。但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的百日咳发病率再次呈现上升趋势,直到2012年百日咳发病数达到48277例。期间,美国分别于2005年和2012年推荐青少年和妊娠期妇女接种百白破疫苗。近年来,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法国、荷兰、芬兰、意大利等疫苗接种率高的国家也纷纷出现“百日咳再现”的报道。

上述百白破疫苗指的是白喉类毒素、无细胞百日咳菌苗、破伤风类毒素三联疫苗。当前常见的百日咳疫苗有两类:基于灭活百日咳鲍特菌制成的全细胞疫苗(DTwP)和基于高度纯化的选择性细菌抗原制成的无细胞疫苗(DTaP)。我国目前普遍使用的百白破疫苗是用于婴幼儿的DTaP,接种程序为3月龄、4月龄、5月龄,18月龄时各接种1剂次。

2023年12月,国家卫健委发布的《百日咳诊疗方案》(2023年版)指出,由于接种疫苗后产生的免疫力衰减和百日咳鲍特菌变异,全球很多疫苗覆盖率较高的国家出现了“百日咳再现”,发病年龄高峰从婴幼儿转移至青少年及成年人,青少年及成年人成为婴儿百日咳的主要传染源。

《中华实用儿科临床杂志》发表的一篇论文《百日咳再现及其原因研究进展》则更为细致地解释了百日咳再现的原因。该论文认为,百日咳再现与疫苗免疫效力持久性不足、疫苗接种策略差异、流行病学特征改变、抗生素耐药、百日咳鲍特菌的变异、诊断标准的改进及监测系统的完善度等因素均有关。

上述论文继续阐述到,疫苗接种后,由于自然感染病例减少,导致当前百日咳流行规律已经发生改变。由于人群群体免疫水平下降,经母体胎传给新生儿的抗体水平降低,导致未接种疫苗的婴儿早期免疫水平不足,1岁以下的婴儿易出现重症病例。由于疫苗免疫效力并不持久,儿童、青少年也是百日咳的易感人群,感染后表现以慢性咳嗽较为常见,成人病例可因症状不典型或隐匿性感染难以引起重视,成为婴儿感染的传染源。

一位南方某地区疾控人士则从另一个角向界面新闻记者分析了国内百日咳病例数增多的原因。他认为,目前国内百日咳病例数增多和地方层面的监测加强也有关系,“百日咳在我国是法定乙类传染病,医院发现病例需要主动上报,但是由于国内除个别省份部分医疗机构开展实验室诊断以外,其他机构基本以临床诊断为主,所以很多百日咳病例并没有被统计到。”因此实际感染病例可能远超报告病例。

2021年发表的《中国百日咳行动计划专家共识》也提及,由于青少年和成人症状不典型,常不就诊、百日咳病例实验室诊断比例低、临床诊断标准不统一、医生诊断意识不足、实验室检测条件的局限性、疫情报告和管理方面的客观影响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导致实际病例数远高于报告病例数。并且,可能有高达95%的感染者未被诊断和报告。

此外,上述地方疾控人士还表示,百白破疫苗的免疫效力会随时间递减。国外一项前瞻性研究对1000多名0~7岁儿童连续观察10年,研究显示,婴幼儿接种无细胞百日咳疫苗的保护效力从接种后的100%逐渐衰减,而到4~5岁时保护效力下降至50%左右。

但是上述地方疾控人士也强调,这并不代表疫苗接种无效。沈洪兵也表示,“无论接种疫苗还是自然感染,百日咳都无法产生终身免疫。但是接种疫苗可以降低重症和死亡风险,仍然是预防和控制百日咳的最经济有效的手段。”

目前业界认为,调整百日咳疫苗免疫策略是保护婴幼儿和全人群的重要途径。世界卫生组织也建议从婴幼儿时期开始,第一剂百日咳疫苗在6周龄且不晚于8周龄开始接种,6月龄内完成3剂次基础免疫,随后完成1剂次加强免疫;学龄前儿童在5岁左右加强1剂次;青少年时期在10岁左右加强1剂次;成年后在20岁左右加强1剂次,以后每10年进行1剂次加强;对于孕妇,建议在每次妊娠的孕中期或孕晚期进行1剂次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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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日咳发病率上升明显,中疾控主任沈洪兵提考虑调整免疫规划策略

目前业界认为,调整百日咳疫苗免疫策略是保护婴幼儿和全人群的重要途径。

图源:视觉中国

界面新闻记者 | 唐卓雅

界面新闻编辑 | 谢欣

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疾控局副局长、中国疾控中心主任沈洪兵近日透露,百日咳在我国的发病率这几年出现明显上升,他指出:“当前我国的百日咳防控应当引起重视。”

百日咳是一种由百日咳鲍特菌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经由飞沫传播、传染性极强且各年龄段易感,病程可达2-3个月,故称为“百日咳”。

1978年,我国将百日咳纳入免疫规划,但是“自2014年以来,我国的百日咳发病率呈现上升趋势,2022年和2023年的病例数分别达到了38295例和37034例”,沈洪兵援引数据分析称,“尽管百日咳很早被纳入免疫规划,但是时至今日发病数还在上升,我们就需要考虑调整免疫规划政策的思路,还是改变疫苗的成分。”

实际上,不仅是我国,全球多地区的百日咳发病数都有所增长。

沈洪兵也举例称,20世纪90年代以来,欧美一些疫苗接种率高的国家纷纷出现“百日咳再现”。比如美国在上世纪40年代末开始广泛使用百白破疫苗,随着疫苗的广泛应用,百日咳发病率大幅下降,发病人数持续下降至4000例以下。但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的百日咳发病率再次呈现上升趋势,直到2012年百日咳发病数达到48277例。期间,美国分别于2005年和2012年推荐青少年和妊娠期妇女接种百白破疫苗。近年来,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法国、荷兰、芬兰、意大利等疫苗接种率高的国家也纷纷出现“百日咳再现”的报道。

上述百白破疫苗指的是白喉类毒素、无细胞百日咳菌苗、破伤风类毒素三联疫苗。当前常见的百日咳疫苗有两类:基于灭活百日咳鲍特菌制成的全细胞疫苗(DTwP)和基于高度纯化的选择性细菌抗原制成的无细胞疫苗(DTaP)。我国目前普遍使用的百白破疫苗是用于婴幼儿的DTaP,接种程序为3月龄、4月龄、5月龄,18月龄时各接种1剂次。

2023年12月,国家卫健委发布的《百日咳诊疗方案》(2023年版)指出,由于接种疫苗后产生的免疫力衰减和百日咳鲍特菌变异,全球很多疫苗覆盖率较高的国家出现了“百日咳再现”,发病年龄高峰从婴幼儿转移至青少年及成年人,青少年及成年人成为婴儿百日咳的主要传染源。

《中华实用儿科临床杂志》发表的一篇论文《百日咳再现及其原因研究进展》则更为细致地解释了百日咳再现的原因。该论文认为,百日咳再现与疫苗免疫效力持久性不足、疫苗接种策略差异、流行病学特征改变、抗生素耐药、百日咳鲍特菌的变异、诊断标准的改进及监测系统的完善度等因素均有关。

上述论文继续阐述到,疫苗接种后,由于自然感染病例减少,导致当前百日咳流行规律已经发生改变。由于人群群体免疫水平下降,经母体胎传给新生儿的抗体水平降低,导致未接种疫苗的婴儿早期免疫水平不足,1岁以下的婴儿易出现重症病例。由于疫苗免疫效力并不持久,儿童、青少年也是百日咳的易感人群,感染后表现以慢性咳嗽较为常见,成人病例可因症状不典型或隐匿性感染难以引起重视,成为婴儿感染的传染源。

一位南方某地区疾控人士则从另一个角向界面新闻记者分析了国内百日咳病例数增多的原因。他认为,目前国内百日咳病例数增多和地方层面的监测加强也有关系,“百日咳在我国是法定乙类传染病,医院发现病例需要主动上报,但是由于国内除个别省份部分医疗机构开展实验室诊断以外,其他机构基本以临床诊断为主,所以很多百日咳病例并没有被统计到。”因此实际感染病例可能远超报告病例。

2021年发表的《中国百日咳行动计划专家共识》也提及,由于青少年和成人症状不典型,常不就诊、百日咳病例实验室诊断比例低、临床诊断标准不统一、医生诊断意识不足、实验室检测条件的局限性、疫情报告和管理方面的客观影响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导致实际病例数远高于报告病例数。并且,可能有高达95%的感染者未被诊断和报告。

此外,上述地方疾控人士还表示,百白破疫苗的免疫效力会随时间递减。国外一项前瞻性研究对1000多名0~7岁儿童连续观察10年,研究显示,婴幼儿接种无细胞百日咳疫苗的保护效力从接种后的100%逐渐衰减,而到4~5岁时保护效力下降至50%左右。

但是上述地方疾控人士也强调,这并不代表疫苗接种无效。沈洪兵也表示,“无论接种疫苗还是自然感染,百日咳都无法产生终身免疫。但是接种疫苗可以降低重症和死亡风险,仍然是预防和控制百日咳的最经济有效的手段。”

目前业界认为,调整百日咳疫苗免疫策略是保护婴幼儿和全人群的重要途径。世界卫生组织也建议从婴幼儿时期开始,第一剂百日咳疫苗在6周龄且不晚于8周龄开始接种,6月龄内完成3剂次基础免疫,随后完成1剂次加强免疫;学龄前儿童在5岁左右加强1剂次;青少年时期在10岁左右加强1剂次;成年后在20岁左右加强1剂次,以后每10年进行1剂次加强;对于孕妇,建议在每次妊娠的孕中期或孕晚期进行1剂次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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