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安徽证监局官网消息,亳州宜居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因存在:一是年报披露不准确,个别会计科目核算不规范。二是信息披露不及时,部分临时报告未按规定2个交易日内披露。三是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20亳宜01”、“21亳宜02”存在变更募集资金使用明细未对外披露。“20亳宜01”存在未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约定项目。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五十条规定,违反了《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及《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亳州宜居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来源:安徽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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