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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细化经营者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新规7月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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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细化经营者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新规7月起实行

《条例》的出台才刚刚开始,向前摸索的道路还很长。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界面新闻记者 | 张旭

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随着公众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的巨大变化,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愈发突出,相关法条也在适时修正,以期回应当前关切。

据新华社2024年3月19日消息,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谈及该《条例》出台背景,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人表示,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尤其是平台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在传统消费领域,虚假宣传、不公平格式条款、预付式消费侵权等问题突出。在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滥用技术手段、平台规则、优势地位等侵害消费者权益情形多发,‘价格歧视’、‘大数据杀熟’、虚假营销,网络直播带货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等问题引发广泛关注,有必要聚焦突出问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加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该名负责人表示。

界面新闻注意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曾历经二次修正。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09年8月27日,该法迎来首次修正,细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相关规定,明确了消费者协会的职责义务并加大了对欺诈行为的惩处力度;2013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迎来第二次修正,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条例》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依据,并与该法的规制角度适当错开,以起到相互补充的作用。 2016年8月,国家工商局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同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对消费维权突出问题作出规范。时隔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出台。

“不仅是对现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更是对互联网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力加强。”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东向界面新闻表示,《条例》的出台,为解决网络消费中的新技术、新业态、新服务、新问题提供了明确的解决路径,为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提供有效制度供给。

北京工商大学新商经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周清杰也表示,《条例》立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框架,对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增加了该法的可操作性,能够更好地帮助司法部门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更清楚理解消保法的执行内涵,进而保护消费者权益。

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配套的行政法规,上述《条例》共7章53条,进一步细化了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并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问题:如遏制自动续费、完善直播带货等新业态监管、治理大数据“杀熟”、加强预付式消费保障、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等方面作出了更针对性的规范。

《条例》第二章第十条明确,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比如视频类网站的自动续费、电话卡的自动续费等,第一年开通有些优惠,但一般情况下,如果自己忘记关闭自动续费选项,第二年就会按照优惠前的原价进行续费,导致费用大幅度上升。”周清杰表示,《条例》对自动续费作出了规定,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有助于消费者明确知晓自动续费条款,避免因不清楚自动续费而产生大量费用,保护消费者权益。

“《条例》还进一步明确了对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监管。”杨东表示,《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若通过网络直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必须依法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义务。直播营销平台应建立和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并明确消费争议的解决方式。当消费争议发生时,平台应根据消费者要求,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的详细信息及相关经营活动记录。直播营销也应当遵守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有助于营造一个更加安全、诚信、公平的网络消费环境,增强消费者的消费信心和满意度,这将进一步激发消费者的消费潜力。”杨东说。

条例还对“大数据杀熟”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收取预付款方面,条例规定,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若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影响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

“办理预付费卡后遭店铺‘跑路’是消费者投诉领域中反映最强烈的共性问题。比如饭店、理发店、洗车等各行各业推出的年度会员卡层出不穷,其中就会遇到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经营不善,恶意隐瞒经营信息,中途退租,卷款而逃的现象。”周清杰表示,更多的原因在于商家因个人利益的考虑没有提前告知消费者,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而此次条例对消费者预付款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利于消费者在遇到此类问题时更加容易维护自身权益。”周清杰说。

此外,网络消费中的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一直是消费领域关注的重点。《条例》完善了对于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规定。《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必须依法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不得过度收集,也不得使用强迫或变相强迫的方式要求消费者同意收集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联的个人信息。

杨东表示,此项规定加强了对于处理敏感信息以及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时的要求。“今后可以在‘数据二十条’‘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等指引下,结合中国原创的共票理论,探索个人数据账户等措施,推动实现数据互联互通,优化消费者分享个人信息收益的制度路径,更好推动数字经济创新发展。”杨东说。

值得注意的是,在强化政府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方面,《条例》第三章专门作出相关规定。《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此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消费投诉、举报,开展消费预警和风险提示,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及时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条例》还明确了消费者协会履职要求,细化了消费争议解决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制度设计和具体实践之间该如何衔接,才能更好保证制度落地?周清杰表示,条例所细化的规定和商业活动中的实际操作还尚有距离,需要监管部门、行业组织以及各方平台在基本的法律框架下进行磨合,形成一套完整且双向互动的信息治理机制。并且,随着时间推移,实施条例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需要与时俱进,根据新的情况及变化及时修改和完善。

周清杰指出,在数字经济时代下,消费者个人信息如何进行保护而不被滥用或者在消费者同意进行信息二次开发的情况下,消费者和信息生产者如何分享信息开发的权益及利益等问题都需要慢慢解决。“实际上,《条例》的出台才刚刚开始,我个人感觉向前摸索的道路还很长。”周清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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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的出台才刚刚开始,向前摸索的道路还很长。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界面新闻记者 | 张旭

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随着公众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的巨大变化,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愈发突出,相关法条也在适时修正,以期回应当前关切。

据新华社2024年3月19日消息,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谈及该《条例》出台背景,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人表示,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尤其是平台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在传统消费领域,虚假宣传、不公平格式条款、预付式消费侵权等问题突出。在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滥用技术手段、平台规则、优势地位等侵害消费者权益情形多发,‘价格歧视’、‘大数据杀熟’、虚假营销,网络直播带货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等问题引发广泛关注,有必要聚焦突出问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加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该名负责人表示。

界面新闻注意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曾历经二次修正。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09年8月27日,该法迎来首次修正,细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相关规定,明确了消费者协会的职责义务并加大了对欺诈行为的惩处力度;2013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迎来第二次修正,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条例》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依据,并与该法的规制角度适当错开,以起到相互补充的作用。 2016年8月,国家工商局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同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对消费维权突出问题作出规范。时隔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出台。

“不仅是对现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更是对互联网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力加强。”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东向界面新闻表示,《条例》的出台,为解决网络消费中的新技术、新业态、新服务、新问题提供了明确的解决路径,为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提供有效制度供给。

北京工商大学新商经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周清杰也表示,《条例》立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框架,对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增加了该法的可操作性,能够更好地帮助司法部门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更清楚理解消保法的执行内涵,进而保护消费者权益。

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配套的行政法规,上述《条例》共7章53条,进一步细化了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并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问题:如遏制自动续费、完善直播带货等新业态监管、治理大数据“杀熟”、加强预付式消费保障、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等方面作出了更针对性的规范。

《条例》第二章第十条明确,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比如视频类网站的自动续费、电话卡的自动续费等,第一年开通有些优惠,但一般情况下,如果自己忘记关闭自动续费选项,第二年就会按照优惠前的原价进行续费,导致费用大幅度上升。”周清杰表示,《条例》对自动续费作出了规定,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有助于消费者明确知晓自动续费条款,避免因不清楚自动续费而产生大量费用,保护消费者权益。

“《条例》还进一步明确了对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监管。”杨东表示,《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若通过网络直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必须依法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义务。直播营销平台应建立和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并明确消费争议的解决方式。当消费争议发生时,平台应根据消费者要求,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的详细信息及相关经营活动记录。直播营销也应当遵守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有助于营造一个更加安全、诚信、公平的网络消费环境,增强消费者的消费信心和满意度,这将进一步激发消费者的消费潜力。”杨东说。

条例还对“大数据杀熟”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收取预付款方面,条例规定,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若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影响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

“办理预付费卡后遭店铺‘跑路’是消费者投诉领域中反映最强烈的共性问题。比如饭店、理发店、洗车等各行各业推出的年度会员卡层出不穷,其中就会遇到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经营不善,恶意隐瞒经营信息,中途退租,卷款而逃的现象。”周清杰表示,更多的原因在于商家因个人利益的考虑没有提前告知消费者,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而此次条例对消费者预付款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利于消费者在遇到此类问题时更加容易维护自身权益。”周清杰说。

此外,网络消费中的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一直是消费领域关注的重点。《条例》完善了对于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规定。《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必须依法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不得过度收集,也不得使用强迫或变相强迫的方式要求消费者同意收集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联的个人信息。

杨东表示,此项规定加强了对于处理敏感信息以及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时的要求。“今后可以在‘数据二十条’‘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等指引下,结合中国原创的共票理论,探索个人数据账户等措施,推动实现数据互联互通,优化消费者分享个人信息收益的制度路径,更好推动数字经济创新发展。”杨东说。

值得注意的是,在强化政府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方面,《条例》第三章专门作出相关规定。《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此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消费投诉、举报,开展消费预警和风险提示,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及时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条例》还明确了消费者协会履职要求,细化了消费争议解决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制度设计和具体实践之间该如何衔接,才能更好保证制度落地?周清杰表示,条例所细化的规定和商业活动中的实际操作还尚有距离,需要监管部门、行业组织以及各方平台在基本的法律框架下进行磨合,形成一套完整且双向互动的信息治理机制。并且,随着时间推移,实施条例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需要与时俱进,根据新的情况及变化及时修改和完善。

周清杰指出,在数字经济时代下,消费者个人信息如何进行保护而不被滥用或者在消费者同意进行信息二次开发的情况下,消费者和信息生产者如何分享信息开发的权益及利益等问题都需要慢慢解决。“实际上,《条例》的出台才刚刚开始,我个人感觉向前摸索的道路还很长。”周清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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