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万达电影控股股东等遭北京证监局责令改正

万达电影3月26日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及股东莘县融智兴业管理咨询中心、林宁于2024年3月25日收到北京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莘县融智兴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林宁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2019年万达电影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收购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影视”)股权。上述对象共同作为业绩承诺补偿主体,与公司签订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对万达影视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的净利润作出承诺,在业绩承诺不能实现时上述对象对万达电影进行补偿。

2021年,万达电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子公司业绩承诺方案的议案》,同意对万达影视原业绩承诺方案进行调整并签订《盈利预测补偿补充协议》。业绩承诺期变更为2018年、2019年、2021年、2022年。

万达影视2022年未能完成承诺业绩。截至目前,上述对象仍未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根据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上述对象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行为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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