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

法治面|最高检核准追诉,“河北三少年杀人案”呼唤建立少年司法制度

扫一扫下载界面新闻APP

法治面|最高检核准追诉,“河北三少年杀人案”呼唤建立少年司法制度

刑法有条件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后,对于12-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该如何适用核准追诉程序,法律界仍存在诸多争议。

摄影:界面新闻/匡达

界面新闻记者 | 翟瑞民

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2024年4月8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邯郸市肥乡区初一学生王某某被杀害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对3名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核准追诉。此凸显我国正在加大对未成年人严重刑事犯罪的追责力度。

消息称,3月10日,邯郸市肥乡区初一学生王某某被杀害。3月11日,涉案的张某某、李某、马某某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全部抓获。检察机关高度重视,依法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3月21日,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对涉嫌故意杀人罪的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提请检察机关核准追诉。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3人作案时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故意杀人致被害人王某某死亡,情节恶劣,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3三款的规定,河北省检察机关逐级层报最高检对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近日,经最高检审查,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

未成年人不会被判处死刑

消息显示,河北三少年杀害同学案发11天后警方已提请检察机关核准追诉,此后半月多时间内,申请程序历经河北省检察院和最高检两级审查,并最终由最高检快速核准。

这是近一个月来最高检核准追诉的第二起未成年人刑事犯罪追诉案件。

此前,据红星新闻报道,2022年9月,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某13岁未成年人刘某涉嫌用残忍的方式杀害8岁女童,2024年2月4日,刘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由甘肃通渭县人民检察院向通渭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3月20日,该案改由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最高检核准同意追诉其刑事责任。

“以往大多数未成年人犯罪追责案件,基本上实行教育和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两起案件的核准追诉,可以看出最高检对于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追责力度,反映出这两起致人死亡案件的恶劣程度,同时也是加大力度保护未成年人受害人的体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姚志斗律师对界面新闻表示。

“王某某被杀害案发生后,最高检曾表态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这已表明了最高检对该案件的基本态度,也就是要严惩严办。”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教研室主任皮艺军教授对界面新闻表示。

界面新闻日前从最高检获悉,2024年3月20日至21日,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率调研组在宁夏调研时强调,要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坚持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犯罪,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皮艺军指出,从法律上来说,最高检核准追诉以后,12-14周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才能被起诉,未来可能会被判处徒刑,但是不会出现死刑,因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18岁以下不能判处死刑。

姚志斗也认为,未成年人犯罪在我国不适用死刑,也不适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所以可以肯定该案犯罪嫌疑人不会被判处死刑,“将来量刑需要法院最后结合案件的证据细节和犯罪事实、情节及嫌疑人的态度等等综合评判,但可以肯定的是,对于本案中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河北省检察院4月8日发布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何挺的解读文章指出,追究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低龄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需要符合下列条件:实施的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犯罪行为;客观上需要造成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等后果;对行为和行为人进行主客观相结合的审查后需要达到情节恶劣的标准;程序上需由案发地检察机关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后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并最终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据介绍,自2021年3月以来,最高检按照刑法规定,对上报的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依法开展核准追诉工作,对其中犯罪情节恶劣,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案件已依法予以核准追诉,对于未核准的案件也开展了相应的矫治教育和被害人救助保护工作。

亟待建立少年司法制度

最高检相关负责人2023年6月介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总体呈上升趋势,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占比上升。

据最高检数据,2018年至2022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32.7万人,年均上升7.7%;其中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从2018年4600多人上升至2022年8700多人,年均上升16.7%。检察机关5年共起诉涉严重刑事犯罪未成年人17.9万人。

其实,刑法有条件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后,对于12-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该如何适用核准追诉程序,法律界仍存在诸多争议。

姚志斗表示,建立核准追诉制度,不仅要考虑到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罪名和犯罪情节等法律层面,还要考虑到社会效果及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问题。他指出,针对低龄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并不能“一刀切”地直接像成年人犯罪一样判刑惩罚,还是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分层分级的早教育、早干预、早引导,进行预防和治理。

此外,他认为,从目前的犯罪案例来看,低龄段未成年人犯罪暴力性及团伙性等特点较明显,法律也应继续完善,有针对性出台惩治与矫正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除已有的两个追诉条件外,其他恶劣、暴力或对未成年人受害人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是否有必要纳入核准追诉范围,也值得考虑。

北京师范大学未成年人检察研究中心主任宋英辉教授和该校博士研究生刘铃悦2022年5月在《法治研究》杂志发文指出,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严重危害案件,核准追诉时应当首先从行为人主义角度出发,不仅要考虑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社会影响,更要考虑该未成年人的身心状况、成长环境等因素,关注其复归社会的需求,需要全面综合考量,进行专门评估,审慎作出决定。

何挺在上述文章中表示,刑法将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从之前的14周岁,个别性地、有条件地下调到12周岁,提供了在司法体系内处理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的一种路径。这一调整是在考虑未成年人犯罪新形势、新特点的前提下,兼顾被害人和社会感受的立法应对,同时也表明,追究刑事责任和施以刑罚是处理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最后的手段,并需要针对每个案件和每个行为人的不同情况进行审查决定。

皮艺军对界面新闻表示,归根结底,我国尚未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目前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和审判等程序都是混合在成年人司法体系中。如果不能把少年司法独立出来的话,有些案件很难按照相应的程序法和实体法来进行判决。

“少年司法和成人司法是两种不同的体系,少年司法有一套独有的原则、观念和制度保障。”皮艺军说,当前司法实践中,很多时候还是头疼医头”,针对单一案件做出司法回应。“比如针对刑事责任年龄,我们总是认为14岁降到12岁,就可以严惩一些低龄严重犯罪,产生更大的威慑,这基本上还是严打式思维。”皮艺军说。

界面新闻注意到,最高检第九检察厅检察官王广聪近日在《东方法学》期刊也发文指出,目前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事实上还处于一种结构不清、规则不足、体系不周的初级发展阶段。

皮艺军还表示,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零容忍”,从犯罪学角度来说,要从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越轨行为开始,霸凌、校园暴力等一点都不能发生,必须及时干预严肃处理,必须为此实施惩罚,不能等到打伤、打残入院,犯罪发生后才让司法部门介入。在未成年人接受教育阶段,如果不能给预防犯罪留出时间和空间,问题就没办法从根本上解决。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评论

暂无评论哦,快来评价一下吧!

下载界面新闻

微信公众号

微博

法治面|最高检核准追诉,“河北三少年杀人案”呼唤建立少年司法制度

刑法有条件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后,对于12-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该如何适用核准追诉程序,法律界仍存在诸多争议。

摄影:界面新闻/匡达

界面新闻记者 | 翟瑞民

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2024年4月8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邯郸市肥乡区初一学生王某某被杀害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对3名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核准追诉。此凸显我国正在加大对未成年人严重刑事犯罪的追责力度。

消息称,3月10日,邯郸市肥乡区初一学生王某某被杀害。3月11日,涉案的张某某、李某、马某某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全部抓获。检察机关高度重视,依法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3月21日,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对涉嫌故意杀人罪的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提请检察机关核准追诉。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3人作案时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故意杀人致被害人王某某死亡,情节恶劣,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3三款的规定,河北省检察机关逐级层报最高检对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近日,经最高检审查,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

未成年人不会被判处死刑

消息显示,河北三少年杀害同学案发11天后警方已提请检察机关核准追诉,此后半月多时间内,申请程序历经河北省检察院和最高检两级审查,并最终由最高检快速核准。

这是近一个月来最高检核准追诉的第二起未成年人刑事犯罪追诉案件。

此前,据红星新闻报道,2022年9月,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某13岁未成年人刘某涉嫌用残忍的方式杀害8岁女童,2024年2月4日,刘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由甘肃通渭县人民检察院向通渭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3月20日,该案改由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最高检核准同意追诉其刑事责任。

“以往大多数未成年人犯罪追责案件,基本上实行教育和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两起案件的核准追诉,可以看出最高检对于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追责力度,反映出这两起致人死亡案件的恶劣程度,同时也是加大力度保护未成年人受害人的体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姚志斗律师对界面新闻表示。

“王某某被杀害案发生后,最高检曾表态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这已表明了最高检对该案件的基本态度,也就是要严惩严办。”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教研室主任皮艺军教授对界面新闻表示。

界面新闻日前从最高检获悉,2024年3月20日至21日,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率调研组在宁夏调研时强调,要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坚持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犯罪,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皮艺军指出,从法律上来说,最高检核准追诉以后,12-14周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才能被起诉,未来可能会被判处徒刑,但是不会出现死刑,因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18岁以下不能判处死刑。

姚志斗也认为,未成年人犯罪在我国不适用死刑,也不适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所以可以肯定该案犯罪嫌疑人不会被判处死刑,“将来量刑需要法院最后结合案件的证据细节和犯罪事实、情节及嫌疑人的态度等等综合评判,但可以肯定的是,对于本案中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河北省检察院4月8日发布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何挺的解读文章指出,追究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低龄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需要符合下列条件:实施的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犯罪行为;客观上需要造成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等后果;对行为和行为人进行主客观相结合的审查后需要达到情节恶劣的标准;程序上需由案发地检察机关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后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并最终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据介绍,自2021年3月以来,最高检按照刑法规定,对上报的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依法开展核准追诉工作,对其中犯罪情节恶劣,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案件已依法予以核准追诉,对于未核准的案件也开展了相应的矫治教育和被害人救助保护工作。

亟待建立少年司法制度

最高检相关负责人2023年6月介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总体呈上升趋势,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占比上升。

据最高检数据,2018年至2022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32.7万人,年均上升7.7%;其中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从2018年4600多人上升至2022年8700多人,年均上升16.7%。检察机关5年共起诉涉严重刑事犯罪未成年人17.9万人。

其实,刑法有条件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后,对于12-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该如何适用核准追诉程序,法律界仍存在诸多争议。

姚志斗表示,建立核准追诉制度,不仅要考虑到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罪名和犯罪情节等法律层面,还要考虑到社会效果及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问题。他指出,针对低龄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并不能“一刀切”地直接像成年人犯罪一样判刑惩罚,还是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分层分级的早教育、早干预、早引导,进行预防和治理。

此外,他认为,从目前的犯罪案例来看,低龄段未成年人犯罪暴力性及团伙性等特点较明显,法律也应继续完善,有针对性出台惩治与矫正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除已有的两个追诉条件外,其他恶劣、暴力或对未成年人受害人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是否有必要纳入核准追诉范围,也值得考虑。

北京师范大学未成年人检察研究中心主任宋英辉教授和该校博士研究生刘铃悦2022年5月在《法治研究》杂志发文指出,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严重危害案件,核准追诉时应当首先从行为人主义角度出发,不仅要考虑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社会影响,更要考虑该未成年人的身心状况、成长环境等因素,关注其复归社会的需求,需要全面综合考量,进行专门评估,审慎作出决定。

何挺在上述文章中表示,刑法将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从之前的14周岁,个别性地、有条件地下调到12周岁,提供了在司法体系内处理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的一种路径。这一调整是在考虑未成年人犯罪新形势、新特点的前提下,兼顾被害人和社会感受的立法应对,同时也表明,追究刑事责任和施以刑罚是处理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最后的手段,并需要针对每个案件和每个行为人的不同情况进行审查决定。

皮艺军对界面新闻表示,归根结底,我国尚未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目前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和审判等程序都是混合在成年人司法体系中。如果不能把少年司法独立出来的话,有些案件很难按照相应的程序法和实体法来进行判决。

“少年司法和成人司法是两种不同的体系,少年司法有一套独有的原则、观念和制度保障。”皮艺军说,当前司法实践中,很多时候还是头疼医头”,针对单一案件做出司法回应。“比如针对刑事责任年龄,我们总是认为14岁降到12岁,就可以严惩一些低龄严重犯罪,产生更大的威慑,这基本上还是严打式思维。”皮艺军说。

界面新闻注意到,最高检第九检察厅检察官王广聪近日在《东方法学》期刊也发文指出,目前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事实上还处于一种结构不清、规则不足、体系不周的初级发展阶段。

皮艺军还表示,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零容忍”,从犯罪学角度来说,要从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越轨行为开始,霸凌、校园暴力等一点都不能发生,必须及时干预严肃处理,必须为此实施惩罚,不能等到打伤、打残入院,犯罪发生后才让司法部门介入。在未成年人接受教育阶段,如果不能给预防犯罪留出时间和空间,问题就没办法从根本上解决。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