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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之友就常州毒地公益诉讼案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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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之友就常州毒地公益诉讼案提起上诉

界面新闻记者从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处了解到,2月7日,自然之友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面递交了常州“毒地”案上诉材料。

2016年4月20日,江苏省常州市,毒地内部。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界面新闻记者从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处了解到,2月7日,自然之友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面递交了常州“毒地”案上诉材料。

2016年4月29日,自然之友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常州“毒地”修复责任公益诉讼案立案材料,随后,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作为共同原告加入此案,两家环保组织要求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修复责任,向公众赔礼道歉,承担原告因本诉讼支出的调查取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鉴定费、案件受理费等。

2017年1月25日,常州市中院开庭宣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判令两原告共同负担1891800元的案件受理费。

“为了在含春节假期在内的15天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申请,自然之友律师团队加班准备上诉状等材料。”自然之友法律与政策倡导总监葛枫说。

常州中院认为,由于常州市新北区政府已于涉案地块依法开展环境污染损害修复工作,环境污染风险已得到有效控制,并且后续的环境污染检测、环境修复工作仍然正在实施,原告方提起本案公益诉讼维护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的诉讼目的已在逐步实现。

但自然之友认为,在污染行为和损害后果明确、且污染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修复尚未完成、环境风险尚未消除、污染者尚未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本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目的远未实现。

葛枫指出,案涉地块土壤污染修复工程一期尚未完成、规模更大的二期工程尚未开始,对严重污染的地下水亦尚未采取风险防控和修复措施,地下水处于流动状态,污染具有扩散的巨大风险,环境污染风险没有得到有效控制。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已经查明被上诉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对案涉地块土壤及地下水造成了严重污染,且尚未完全修复,因此,被上诉人应该依法承担污染治理和修复责任。”葛枫说。

2015年1月起实施的新《环保法》规定,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工艺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一审两家公益组织承担189万余元的审理费,中国绿发会秘书长周晋峰此前在接受《新京报》采访时表示,高额审理费由两家自负盈亏的公益组织承担,会让环保组织对环境公益诉讼知难而退。

那么,189万余元的案件受理费是如何得出的呢?据《法制日报》报道,记者从常州中院了解到,自然之友以及“绿发会”在案件起诉时并未明确诉讼标的,直至2016年12月21日案件开庭审理时,两原告才明确提出,要求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三被告承担环境修复费用为3.7亿元。

对于诉讼费的收取以及计算方法,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案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按照这样的计算方法,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的规定,常州中院认为,两原告应交纳的诉讼费用为1891800元。

但葛枫认为,公益诉讼不同于一般的私益诉讼,公益诉讼原告不是为了维护自己私人的财产等利益,因此,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受理费不能按照普通财产类私益诉讼的收费标准来收取原告的案件受理费,应该按没有财产标的类诉讼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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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之友就常州毒地公益诉讼案提起上诉

界面新闻记者从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处了解到,2月7日,自然之友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面递交了常州“毒地”案上诉材料。

2016年4月20日,江苏省常州市,毒地内部。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界面新闻记者从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处了解到,2月7日,自然之友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面递交了常州“毒地”案上诉材料。

2016年4月29日,自然之友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常州“毒地”修复责任公益诉讼案立案材料,随后,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作为共同原告加入此案,两家环保组织要求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修复责任,向公众赔礼道歉,承担原告因本诉讼支出的调查取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鉴定费、案件受理费等。

2017年1月25日,常州市中院开庭宣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判令两原告共同负担1891800元的案件受理费。

“为了在含春节假期在内的15天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申请,自然之友律师团队加班准备上诉状等材料。”自然之友法律与政策倡导总监葛枫说。

常州中院认为,由于常州市新北区政府已于涉案地块依法开展环境污染损害修复工作,环境污染风险已得到有效控制,并且后续的环境污染检测、环境修复工作仍然正在实施,原告方提起本案公益诉讼维护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的诉讼目的已在逐步实现。

但自然之友认为,在污染行为和损害后果明确、且污染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修复尚未完成、环境风险尚未消除、污染者尚未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本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目的远未实现。

葛枫指出,案涉地块土壤污染修复工程一期尚未完成、规模更大的二期工程尚未开始,对严重污染的地下水亦尚未采取风险防控和修复措施,地下水处于流动状态,污染具有扩散的巨大风险,环境污染风险没有得到有效控制。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已经查明被上诉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对案涉地块土壤及地下水造成了严重污染,且尚未完全修复,因此,被上诉人应该依法承担污染治理和修复责任。”葛枫说。

2015年1月起实施的新《环保法》规定,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工艺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一审两家公益组织承担189万余元的审理费,中国绿发会秘书长周晋峰此前在接受《新京报》采访时表示,高额审理费由两家自负盈亏的公益组织承担,会让环保组织对环境公益诉讼知难而退。

那么,189万余元的案件受理费是如何得出的呢?据《法制日报》报道,记者从常州中院了解到,自然之友以及“绿发会”在案件起诉时并未明确诉讼标的,直至2016年12月21日案件开庭审理时,两原告才明确提出,要求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三被告承担环境修复费用为3.7亿元。

对于诉讼费的收取以及计算方法,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案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按照这样的计算方法,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的规定,常州中院认为,两原告应交纳的诉讼费用为1891800元。

但葛枫认为,公益诉讼不同于一般的私益诉讼,公益诉讼原告不是为了维护自己私人的财产等利益,因此,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受理费不能按照普通财产类私益诉讼的收费标准来收取原告的案件受理费,应该按没有财产标的类诉讼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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