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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夫妻共同财产查证难,“财产互查”或将成立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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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夫妻共同财产查证难,“财产互查”或将成立法方向

实践中,隐匿、转移共同财产的做法很常见。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界面新闻记者 | 张倩楠

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近日,“妻子可查询配偶财产”冲上热搜。

据近日表决通过的《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简称《条例》)显示,当地妇女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依法向房地产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申请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相关单位应当为其办理。该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公众第一时间难免会产生疑惑:这样的规定是否会侵犯配偶的隐私权?” 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凝未说。

李凝未告诉界面新闻,正如《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但是,夫妻之间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而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的包括房产在内的财产,通常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与一般意义的个人隐私或个人信息不同。

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桂芳芳向界面新闻介绍。我国《民法典》明确夫妻之间地位平等,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实际上《条例》的上位法是《妇女权益保障法》,该规定也并未突破《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其实男性的相关权利在《民法典》也有规定,法无禁止即自由,福建本地的妇保条例的规定只是强调和提升女性尊严和女性财产权利的保护,不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不违反上位法。

夫妻共同财产查证难

“实践中,隐匿、转移共同财产的做法很常见。” 桂芳芳说。

202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确立离婚诉讼财产申报制度。新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虽然夫妻财产申报是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但是申报多少、申报什么类型的财产依然是当事人自行决定的范围。所以实际上,对方要隐匿、转移财产,也是有很多办法的。” 桂芳芳介绍。

李凝未告诉界面新闻,实践中确实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现象,尤其是当一方对家庭财产情况不清楚时。由于当下对于非诉讼阶段查询配偶资产的限制性条件较多,所以需要落实财产申报制度和查询制度。

李凝未介绍,《民事诉讼法》为解决当事人难以查明配偶财产状况而作出了救济性规定。但确实这只能解决进入广义诉讼程序之后的问题。而诉讼前调查路径的缺失,使得家庭经济主导权相对弱势一方难以提前重复掌握家庭财产情况,避免配偶转移或隐匿。所以如果能够将查询路径前置,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现状中,车辆信息查询相对宽松,但对于不动产信息的管控比较严格。” 李凝未介绍。

李凝未介绍,如果当事人知道房屋的具体坐落,则可以带上自己的身份证、结婚证到房屋所在地的房产交易中心(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填写相应表格申请查询,此即俗称的“以房查人”。如果能查询的话,房产交易中心会打印一份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即俗称的“产调”),上面有房屋坐落、房屋性质、产权人姓名、取得日期、抵押信息、查封信息等。

但如果不知道房屋具体坐落,当事人必须带上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原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产交易中心申请查询,要求工作人员打出对方在该区域内个人名下登记的所有房产,此即俗称的“以人查房”。

李凝未表示,必须指出的是,各地房产查询政策不一致,大都是“以房查人”,“以人查房”基本上都是不允许的。还有些地方严禁当事人以任何方式查询别人的(包括配偶)房产信息。这样的程序性设定对于一方查询夫妻共同财产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困难。

“她权利”讨论之外,“夫妻财产互查”或将成立法方向

“福建新规确实能够及时了解、监督夫妻共同财产情况,有助于预防和纠正转移行为,也符合实践需要。从保护夫妻共同财产的角度,有可能成为未来立法方向。结合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有利于进一步保护婚姻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 李凝未说。

“在很多家庭中,财产的创造者和保管者多为男方,女方并不控制资产,如果夫妻离婚时,女方会面临着极大的被动。” 桂芳芳说,协议离婚时,男方可能只会选择披露部分资产,那么协议离婚其实是建立在不公平的情况下。如果诉讼离婚,法院要求双方自动申报财产,但是如果男方一开始隐瞒资产,即使不申报女方也不知道,就会导致财产分割时出现不公平。所以,此种做法有利于预防和纠正夫妻共同财产转移。

桂芳芳表示,《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赋予女方可以调查财产的权利,财产公开透明。这一条例的相关内容具有指引作用,让公众知道可以查询夫妻共同财产,女性也更知道家庭当中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男性也会更清楚如何尊重配偶。其次,该条例在实际个案当中能够帮助到很多不知悉夫妻共同财产的女性去查明资产,来争取她应得的权利。该条例还对提升女性的家庭地位、社会地位以及女性的自尊心起到一定作用。

另外,该条款只是明确的妇女可以查询财产,而并没有否定男性可以查询。“其实不止是福建,广东、济南等地也允许夫妻一方持有效证件查询另一方配偶的部分财产状况。所以,可能未来会逐步往允许配偶凭证件查询财产情况的趋势靠近。” 桂芳芳说。

桂芳芳指出,福建本地的妇保条例的规定,正式执行后还需要结合民事和婚姻家庭领域以及《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即使这个条例施行之后,实施过程当中还会有很多问题,其实是很难一一穷尽。

“但作为律师,我建议不管是女性还是男性,我们在婚姻当中,我们首先要自己先学会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需要对对方的财产要知情,掌握一定的财产线索,法律只能解决部分问题,提供部分解决方案。还有很多的解决方案是在生活当中,要做个留心人,经营好夫妻关系。” 桂芳芳说。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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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隐匿、转移共同财产的做法很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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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妻子可查询配偶财产”冲上热搜。

据近日表决通过的《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简称《条例》)显示,当地妇女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依法向房地产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申请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相关单位应当为其办理。该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公众第一时间难免会产生疑惑:这样的规定是否会侵犯配偶的隐私权?” 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凝未说。

李凝未告诉界面新闻,正如《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但是,夫妻之间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而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的包括房产在内的财产,通常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与一般意义的个人隐私或个人信息不同。

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桂芳芳向界面新闻介绍。我国《民法典》明确夫妻之间地位平等,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实际上《条例》的上位法是《妇女权益保障法》,该规定也并未突破《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其实男性的相关权利在《民法典》也有规定,法无禁止即自由,福建本地的妇保条例的规定只是强调和提升女性尊严和女性财产权利的保护,不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不违反上位法。

夫妻共同财产查证难

“实践中,隐匿、转移共同财产的做法很常见。” 桂芳芳说。

202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确立离婚诉讼财产申报制度。新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虽然夫妻财产申报是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但是申报多少、申报什么类型的财产依然是当事人自行决定的范围。所以实际上,对方要隐匿、转移财产,也是有很多办法的。” 桂芳芳介绍。

李凝未告诉界面新闻,实践中确实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现象,尤其是当一方对家庭财产情况不清楚时。由于当下对于非诉讼阶段查询配偶资产的限制性条件较多,所以需要落实财产申报制度和查询制度。

李凝未介绍,《民事诉讼法》为解决当事人难以查明配偶财产状况而作出了救济性规定。但确实这只能解决进入广义诉讼程序之后的问题。而诉讼前调查路径的缺失,使得家庭经济主导权相对弱势一方难以提前重复掌握家庭财产情况,避免配偶转移或隐匿。所以如果能够将查询路径前置,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现状中,车辆信息查询相对宽松,但对于不动产信息的管控比较严格。” 李凝未介绍。

李凝未介绍,如果当事人知道房屋的具体坐落,则可以带上自己的身份证、结婚证到房屋所在地的房产交易中心(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填写相应表格申请查询,此即俗称的“以房查人”。如果能查询的话,房产交易中心会打印一份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即俗称的“产调”),上面有房屋坐落、房屋性质、产权人姓名、取得日期、抵押信息、查封信息等。

但如果不知道房屋具体坐落,当事人必须带上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原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产交易中心申请查询,要求工作人员打出对方在该区域内个人名下登记的所有房产,此即俗称的“以人查房”。

李凝未表示,必须指出的是,各地房产查询政策不一致,大都是“以房查人”,“以人查房”基本上都是不允许的。还有些地方严禁当事人以任何方式查询别人的(包括配偶)房产信息。这样的程序性设定对于一方查询夫妻共同财产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困难。

“她权利”讨论之外,“夫妻财产互查”或将成立法方向

“福建新规确实能够及时了解、监督夫妻共同财产情况,有助于预防和纠正转移行为,也符合实践需要。从保护夫妻共同财产的角度,有可能成为未来立法方向。结合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有利于进一步保护婚姻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 李凝未说。

“在很多家庭中,财产的创造者和保管者多为男方,女方并不控制资产,如果夫妻离婚时,女方会面临着极大的被动。” 桂芳芳说,协议离婚时,男方可能只会选择披露部分资产,那么协议离婚其实是建立在不公平的情况下。如果诉讼离婚,法院要求双方自动申报财产,但是如果男方一开始隐瞒资产,即使不申报女方也不知道,就会导致财产分割时出现不公平。所以,此种做法有利于预防和纠正夫妻共同财产转移。

桂芳芳表示,《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赋予女方可以调查财产的权利,财产公开透明。这一条例的相关内容具有指引作用,让公众知道可以查询夫妻共同财产,女性也更知道家庭当中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男性也会更清楚如何尊重配偶。其次,该条例在实际个案当中能够帮助到很多不知悉夫妻共同财产的女性去查明资产,来争取她应得的权利。该条例还对提升女性的家庭地位、社会地位以及女性的自尊心起到一定作用。

另外,该条款只是明确的妇女可以查询财产,而并没有否定男性可以查询。“其实不止是福建,广东、济南等地也允许夫妻一方持有效证件查询另一方配偶的部分财产状况。所以,可能未来会逐步往允许配偶凭证件查询财产情况的趋势靠近。” 桂芳芳说。

桂芳芳指出,福建本地的妇保条例的规定,正式执行后还需要结合民事和婚姻家庭领域以及《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即使这个条例施行之后,实施过程当中还会有很多问题,其实是很难一一穷尽。

“但作为律师,我建议不管是女性还是男性,我们在婚姻当中,我们首先要自己先学会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需要对对方的财产要知情,掌握一定的财产线索,法律只能解决部分问题,提供部分解决方案。还有很多的解决方案是在生活当中,要做个留心人,经营好夫妻关系。” 桂芳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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