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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无看客,人人是主角 | 青岛公布新修订《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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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无看客,人人是主角 | 青岛公布新修订《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6月1日起施行

4月17日,青岛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新修订的《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有关情况(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

文 | 徐雅琳 周涛

4月17日,青岛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新修订的《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有关情况(以下简称《条例》)。

图片来源:界面山东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镇化加快推进,各类新行业新领域不断涌现,给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带来新的风险和挑战,需要新法规来规范生产行为。新《条例》自2022年年底启动立法工作来,经过广泛讨论、深度调研,得到了青岛全市各界的广泛支持和关注。

该《条例》修订是对原法规的全面修改,由原来的55条修订为66条,设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该《条例》将于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在承接上位法的基础上,新《条例》结合青岛市工作实际进行了大胆创新和突破,具体表现为“注重压实安全主体责任、注重健全安全监管体制、注重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注重建立社会共治格局”。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条例》修订,单独设立“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一章,全面强化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旨在通过立法进一步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强化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措施,提升安全生产意识,进而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条例》承接上位法,明确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和交通运输、建筑施工、金属冶炼、粉尘涉爆、涉氨制冷等单位为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分类规定了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设置及配备标准。

同时,《条例》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设置、安委会建立的条件及其职责,具体规定是: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设置安全总监,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而针对危险作业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方面,《条例》承接上位法明确动火、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临近油气管道作业等危险作业,进一步强调危险作业应当遵守的作业现场安全风险辨识、开具危险作业票证、确定专人现场指挥等9项具体规定。为确保安全,在上位法基础上增加规定参观、检查、实习等人员进入生产作业现场也应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随着青岛经济的快速发展,对高层建筑外墙的喷涂、粉刷、清洁等作业行为越来越多,危险性较高。本次《条例》修订有效承接原《条例》对高处悬挂作业的规范要求,对相关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做出了专门规定。

对生产经营单位要求其在进行建筑外墙粉刷、喷涂、清洁以及安装等高处作业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遇到恶劣天气可能危及生产安全的,应当停止作业,并采取应急措施;因特殊情况确需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专门措施保障安全。同时要求从事建筑外墙粉刷、喷涂、清洁以及安装等高处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关作业资格,方能上岗作业。通过以上措施,来保障高处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与原《条例》不同的是,此次《条例》修订更加注重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全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人民防线。

围绕解决政府监管配套能力不足的问题,《条例》对监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和人员提供安全生产咨询和技术支持的行为进行了专门规范,同时,明确监管部门可以依托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确定用于储存扣押、没收危险物品的用仓库、专用场地。  

围绕解决企业问题隐患“查不出、不会改”的问题,《条例》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对风险隐患“把脉问诊”,为企业兜住“安全底”。

围绕解决社会群众“自主建安”意识不强的问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核查属实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此外,《条例》还对安全生产“信用+监管”“放权赋能”、事故分级调查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完善。

该《条例》的修订严格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适应了经济新发展状况,为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管提供法律依据。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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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无看客,人人是主角 | 青岛公布新修订《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6月1日起施行

4月17日,青岛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新修订的《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有关情况(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

文 | 徐雅琳 周涛

4月17日,青岛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新修订的《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有关情况(以下简称《条例》)。

图片来源:界面山东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镇化加快推进,各类新行业新领域不断涌现,给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带来新的风险和挑战,需要新法规来规范生产行为。新《条例》自2022年年底启动立法工作来,经过广泛讨论、深度调研,得到了青岛全市各界的广泛支持和关注。

该《条例》修订是对原法规的全面修改,由原来的55条修订为66条,设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该《条例》将于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在承接上位法的基础上,新《条例》结合青岛市工作实际进行了大胆创新和突破,具体表现为“注重压实安全主体责任、注重健全安全监管体制、注重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注重建立社会共治格局”。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条例》修订,单独设立“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一章,全面强化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旨在通过立法进一步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强化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措施,提升安全生产意识,进而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条例》承接上位法,明确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和交通运输、建筑施工、金属冶炼、粉尘涉爆、涉氨制冷等单位为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分类规定了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设置及配备标准。

同时,《条例》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设置、安委会建立的条件及其职责,具体规定是: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设置安全总监,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而针对危险作业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方面,《条例》承接上位法明确动火、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临近油气管道作业等危险作业,进一步强调危险作业应当遵守的作业现场安全风险辨识、开具危险作业票证、确定专人现场指挥等9项具体规定。为确保安全,在上位法基础上增加规定参观、检查、实习等人员进入生产作业现场也应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随着青岛经济的快速发展,对高层建筑外墙的喷涂、粉刷、清洁等作业行为越来越多,危险性较高。本次《条例》修订有效承接原《条例》对高处悬挂作业的规范要求,对相关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做出了专门规定。

对生产经营单位要求其在进行建筑外墙粉刷、喷涂、清洁以及安装等高处作业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遇到恶劣天气可能危及生产安全的,应当停止作业,并采取应急措施;因特殊情况确需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专门措施保障安全。同时要求从事建筑外墙粉刷、喷涂、清洁以及安装等高处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关作业资格,方能上岗作业。通过以上措施,来保障高处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与原《条例》不同的是,此次《条例》修订更加注重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全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人民防线。

围绕解决政府监管配套能力不足的问题,《条例》对监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和人员提供安全生产咨询和技术支持的行为进行了专门规范,同时,明确监管部门可以依托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确定用于储存扣押、没收危险物品的用仓库、专用场地。  

围绕解决企业问题隐患“查不出、不会改”的问题,《条例》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对风险隐患“把脉问诊”,为企业兜住“安全底”。

围绕解决社会群众“自主建安”意识不强的问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核查属实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此外,《条例》还对安全生产“信用+监管”“放权赋能”、事故分级调查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完善。

该《条例》的修订严格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适应了经济新发展状况,为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管提供法律依据。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