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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不赔,那也不赔”,理赔时发现保单暗藏免责情形 ,“可回溯管理”如何保障投保人权益?|局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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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不赔,那也不赔”,理赔时发现保单暗藏免责情形 ,“可回溯管理”如何保障投保人权益?|局外人

保险机构应通过销售页面管理和销售过程记录等方式,对保险产品的交易行为进行记录和保存。

界面新闻记者 | 吕文琦

在投保时一键点选已阅读,但理赔时却发现自己并不知晓保单合同中的细节……许多关于保险的纠纷以及保险业“这也不赔,那也不赔”的印象在网络电子投保业务普及时更为常见。

4月18日,成渝金融法院发布一则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的案例,为网络投保“可回溯管理”如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

据法院披露,2022年6月,文某作为投保人,通过网络电子系统,为川A9XXXX小汽车向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某支公司购买了“平安驾乘无忧三代升级款”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受益人法定。险种包含“平安产险驾乘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的保额为60万元。

同年9月,驾驶该小汽车的李某不幸因车祸意外身亡。不过,在文某买的保险条款中有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若干免责情形,电子投保单“投保人声明”处有“贵公司已向本投保人详细介绍了条款的内容,特别就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做了明确说明”等内容,“投保人签字”处有“文某”字样,影像查询页面有一幅“文某”人像照片。

李某的直系亲属认为,投保之后保险公司并没有将保险条款交给投保人,投保单仅有签名,未记载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应支付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赔偿金60万元。

对此,一审法院判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某支公司向周某某等三人支付保险金60万元。保险公司提起上诉。

成渝金融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保险人提交了投保案涉车辆交强险和商业险时的视频及截图、投保单等证明材料,拟证明案涉驾乘无忧险系投保上述保险时一并投保。但视频及截图仅出现了“平安驾乘无忧险”字样,未显示投保人点击进入了该险种的保险条款内容页面,并进行阅读和明确知悉该保险条款的过程。

法院指出,仅凭投保单中“贵公司已向本投保人详细介绍了条款的内容,特别就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做了明确说明”的内容以及签名,不足以证明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同时,对于网络电子投保流程相关资料的记录和保存,保险人具有相应的技术优势和便利,监管部门也有“可回溯管理”的相关要求,但本案中保险人未举证证明,在投保人投保时,其已就案涉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案涉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本案系人民法院在网络电子投保纠纷案件中认定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是否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典型案例。金融监管部门出台了关于网络投保“可回溯管理”的规定,要求保险机构通过销售页面管理和销售过程记录等方式,对保险产品的交易行为进行记录和保存,以供查验。

法院表示,本案中,保险机构未执行“可回溯管理”要求,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作出了提示说明,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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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应通过销售页面管理和销售过程记录等方式,对保险产品的交易行为进行记录和保存。

界面新闻记者 | 吕文琦

在投保时一键点选已阅读,但理赔时却发现自己并不知晓保单合同中的细节……许多关于保险的纠纷以及保险业“这也不赔,那也不赔”的印象在网络电子投保业务普及时更为常见。

4月18日,成渝金融法院发布一则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的案例,为网络投保“可回溯管理”如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

据法院披露,2022年6月,文某作为投保人,通过网络电子系统,为川A9XXXX小汽车向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某支公司购买了“平安驾乘无忧三代升级款”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受益人法定。险种包含“平安产险驾乘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的保额为60万元。

同年9月,驾驶该小汽车的李某不幸因车祸意外身亡。不过,在文某买的保险条款中有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若干免责情形,电子投保单“投保人声明”处有“贵公司已向本投保人详细介绍了条款的内容,特别就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做了明确说明”等内容,“投保人签字”处有“文某”字样,影像查询页面有一幅“文某”人像照片。

李某的直系亲属认为,投保之后保险公司并没有将保险条款交给投保人,投保单仅有签名,未记载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应支付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赔偿金60万元。

对此,一审法院判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某支公司向周某某等三人支付保险金60万元。保险公司提起上诉。

成渝金融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保险人提交了投保案涉车辆交强险和商业险时的视频及截图、投保单等证明材料,拟证明案涉驾乘无忧险系投保上述保险时一并投保。但视频及截图仅出现了“平安驾乘无忧险”字样,未显示投保人点击进入了该险种的保险条款内容页面,并进行阅读和明确知悉该保险条款的过程。

法院指出,仅凭投保单中“贵公司已向本投保人详细介绍了条款的内容,特别就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做了明确说明”的内容以及签名,不足以证明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同时,对于网络电子投保流程相关资料的记录和保存,保险人具有相应的技术优势和便利,监管部门也有“可回溯管理”的相关要求,但本案中保险人未举证证明,在投保人投保时,其已就案涉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案涉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本案系人民法院在网络电子投保纠纷案件中认定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是否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典型案例。金融监管部门出台了关于网络投保“可回溯管理”的规定,要求保险机构通过销售页面管理和销售过程记录等方式,对保险产品的交易行为进行记录和保存,以供查验。

法院表示,本案中,保险机构未执行“可回溯管理”要求,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作出了提示说明,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