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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他人挪用资金非法获利1.59亿元,原中泰期货资管部副总经理被判9年|局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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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他人挪用资金非法获利1.59亿元,原中泰期货资管部副总经理被判9年|局外人

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实控公司巨额FOF基金资金为他人配资,且自行开展配资业务,从中赚取巨额利益。

图片来源:界面新闻 范剑磊

界面新闻记者 | 冯赛琪

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披露了一则期货公司高管因挪用公款入狱的刑事案例。

某期货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赵某甲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实控公司巨额FOF基金资金为他人配资,且自行开展配资业务,从中赚取巨额利益,给期货公司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因此被告上法庭。

界面新闻记者获悉,该期货公司为鲁证期货,现名为中泰期货,是中泰证券的控股子公司,中泰期货已在港交所上市。

中基协信息显示,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鲁证期货陆续发行鲁证万泰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FOF基金)三至七期,托管人为浦发银行。第三期FOF基金正常清算,其余均提前清算。赵某甲担任鲁证期货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及FOF基金投资经理。

在发行上述基金时,为适应资产管理业务监管要求,鲁证期货决定按照赵某甲的建议,将基金产品投资于私募基金,并引入场外期权交易模式维护基金净值,以保障基金产品获得稳定的收益。

赵某甲利用职务便利,私下开展通道业务,即由鲁证期货FOF基金购买私募基金公司发行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再由私募基金公司让渡私募基金全部交易权限和大部分风险管理权限。

2018年2月前后至11月底,赵某甲将两家私募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在证券公司进行融资后,将8亿元基金交易份额出借于他人开展场外配资业务。期间有1400万元配资利息转到赵某甲本人及赵某乙妻子银行账户,最终归赵某甲实际支配和使用。

此外,赵某甲还自行开展配资业务,在朱某、赵某乙等人协助下,以同学、前同事关系为基础组织配资团队。他们又联系、对接了其他私募基金公司开展通道业务,将FOF基金募集的资金5.36亿元,在证券公司进行融资后用于为他人配资。

自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赵某甲等人共获取配资利息等违法所得约1.59亿元。其中1亿余元被赵某甲用于实施操纵某股票。

经审理,青岛中级法院认为,赵某甲利用担任职务便利,在赵某乙、朱某的协助下,与五家基金公司联系发行私募基金作为FOF基金产品的投资通道,向鲁证期货隐瞒由其本人实际控制FOF基金资金,用于为他人配资及自己成立公司为他人配资,从中赚取巨额利益,且在此期间,其将部分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最终给鲁证期货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赵某乙作为鲁证期货员工,明知赵某甲通过私募基金产品开展通道业务的目的是为他人配资而谋取个人利益,仍积极联系、对接多家私募基金公司,并提供其妻子银行账户。于配资的多数时期配合开展场外期权业务、获取巨额利益。

朱某明知赵某甲挪用公款,仍与其共同组织团队、经营管理公司,并在挪用过程中,参与私募基金合同的拟定、PB系统申请、场外期权运作、对接配资客户等具体事宜。

青岛中级法院认为,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挪用资金罪,且数额巨大。在挪用资金犯罪中,赵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朱某、赵某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法院一审判决,赵某甲、朱某、赵某乙犯挪用资金罪,其中赵某甲被判有期徒刑九年,朱某和赵某乙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山东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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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他人挪用资金非法获利1.59亿元,原中泰期货资管部副总经理被判9年|局外人

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实控公司巨额FOF基金资金为他人配资,且自行开展配资业务,从中赚取巨额利益。

图片来源:界面新闻 范剑磊

界面新闻记者 | 冯赛琪

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披露了一则期货公司高管因挪用公款入狱的刑事案例。

某期货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赵某甲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实控公司巨额FOF基金资金为他人配资,且自行开展配资业务,从中赚取巨额利益,给期货公司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因此被告上法庭。

界面新闻记者获悉,该期货公司为鲁证期货,现名为中泰期货,是中泰证券的控股子公司,中泰期货已在港交所上市。

中基协信息显示,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鲁证期货陆续发行鲁证万泰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FOF基金)三至七期,托管人为浦发银行。第三期FOF基金正常清算,其余均提前清算。赵某甲担任鲁证期货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及FOF基金投资经理。

在发行上述基金时,为适应资产管理业务监管要求,鲁证期货决定按照赵某甲的建议,将基金产品投资于私募基金,并引入场外期权交易模式维护基金净值,以保障基金产品获得稳定的收益。

赵某甲利用职务便利,私下开展通道业务,即由鲁证期货FOF基金购买私募基金公司发行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再由私募基金公司让渡私募基金全部交易权限和大部分风险管理权限。

2018年2月前后至11月底,赵某甲将两家私募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在证券公司进行融资后,将8亿元基金交易份额出借于他人开展场外配资业务。期间有1400万元配资利息转到赵某甲本人及赵某乙妻子银行账户,最终归赵某甲实际支配和使用。

此外,赵某甲还自行开展配资业务,在朱某、赵某乙等人协助下,以同学、前同事关系为基础组织配资团队。他们又联系、对接了其他私募基金公司开展通道业务,将FOF基金募集的资金5.36亿元,在证券公司进行融资后用于为他人配资。

自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赵某甲等人共获取配资利息等违法所得约1.59亿元。其中1亿余元被赵某甲用于实施操纵某股票。

经审理,青岛中级法院认为,赵某甲利用担任职务便利,在赵某乙、朱某的协助下,与五家基金公司联系发行私募基金作为FOF基金产品的投资通道,向鲁证期货隐瞒由其本人实际控制FOF基金资金,用于为他人配资及自己成立公司为他人配资,从中赚取巨额利益,且在此期间,其将部分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最终给鲁证期货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赵某乙作为鲁证期货员工,明知赵某甲通过私募基金产品开展通道业务的目的是为他人配资而谋取个人利益,仍积极联系、对接多家私募基金公司,并提供其妻子银行账户。于配资的多数时期配合开展场外期权业务、获取巨额利益。

朱某明知赵某甲挪用公款,仍与其共同组织团队、经营管理公司,并在挪用过程中,参与私募基金合同的拟定、PB系统申请、场外期权运作、对接配资客户等具体事宜。

青岛中级法院认为,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挪用资金罪,且数额巨大。在挪用资金犯罪中,赵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朱某、赵某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法院一审判决,赵某甲、朱某、赵某乙犯挪用资金罪,其中赵某甲被判有期徒刑九年,朱某和赵某乙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山东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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