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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学位法》出台能遏制学术不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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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学位法》出台能遏制学术不端吗?

治理学术不端需要明确法律责任,让学术不端者承担应有的代价,做到“不敢”学术不端。而“不想”学术不端则涉及到观念认识变化以及科研评价制度如何真正破除“唯论文”的状态。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界面新闻记者 | 张倩楠

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2024年4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学位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这部旨在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的法律共7章,包括总则、学位工作体制、学位授予资格、学位授予条件、学位授予程序、学位质量保障、附则。

在此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简称《学位条例》)在我国实施已40余年。《学位条例》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教育法律,自1980年颁布以来,只在2004年修改了个别条款。

“从《学位条例》到《学位法》,不仅是名称上的变化,而是立法理念的变化,意味着中国的学位法治进入新阶段,在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法治中国建设背景下,《学位法》的出台具有重大意义。” 华东师范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副教授姚荣向界面新闻介绍。

40余年来,中国高等教育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同时,围绕学位的争议事件也越来越多。姚荣介绍,西北政法大学“申博”案等一系列有关学位授权审批的行政争议案件的发生暴露出我国学位授权审核法治化面临诸多现实困境。在该案中,作为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西北政法大学对陕西省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的学位授权审核的评审程序、评审人员组成、评审标准、专家投票能否委托等关键问题提出了异议。

“实践中,我国学位授权审批制度的运行普遍存在政策管控过严、审批工作失范等问题,涉嫌违反行政许可及行政程序相关的法律制度或规则。” 姚荣介绍,中国是成文法国家,通过出台《学位法》这样一部相对完善的法律,能够很好地回应司法实践中的分歧,解决学位授予或撤销中的法律争议,促进学位授权审核的法治化。

值得注意的是,《学位法》规定,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位授予单位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包括: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现实中,学术不端行为并不鲜见。在今年年初,华中农业大学11名学生实名举报该校一名黄姓教授论文造假、教材编写造假、打压学生等学术不端行为,公开举报材料125页,引发公众对于学术不端的广泛讨论。

上海交通大学科学史与科学文化研究院院长、教授李侠曾在中科院学部科技伦理研讨会上介绍,据Hanson咨询公司统计,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世界范围内总共有41642篇SCI撤稿,其中,中国有19421篇,约占撤稿总量的47%。2018年后,我国的论文撤稿量激增,2022年有2879篇SCI论文撤稿,占全球的52%,撤稿原因主要是伪造同行评议、数据造假、论文工厂、剽窃等。

“不论这些撤稿是由存量遗留问题还是新增造成的,都在说明,科研诚信建设在当下的中国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必须采取新的策略来应对这种局面,大力推进科研诚信的分布式治理。” 李侠说。

学术不端也并非是我国独有的现象。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向界面新闻介绍,虽然各国都有学术不端案件发生,但程度还是有很大的差异。法治水平高的地区学术不端案件的性质和程度明显更低,加强法治本身是减少学术不端的重要手段,也是世界各国治理学术不端的有效举措。储朝晖表示,学术不端深层次的原因是对学术急功近利的态度。在程序上应该确立学术的相对独立的权利,来确保学位申请人对学术的真诚。

姚荣也表示,治理学术不端需要明确法律责任,让学术不端者承担应有的代价,做到“不敢”学术不端。而“不想”学术不端则涉及到观念认识变化以及科研评价制度如何真正破除“唯论文”的状态。

姚荣介绍,针对上述问题,《学位法》也有所回应,对于学位授予在成果的要求上,一个是分类评价,第二个是科学评价。分类评价就是学术型的和专业型的要分类科学评价,就是说不是全部以论文来作为授予学位的要件。此外,《学位法》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按照学科、专业组织硕士、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答辩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规定体现了学术机构的民主正当性。

明确“学位分为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是本次修法的一项重大突破。储朝晖指出,《学位条例》主要着眼于学术类的学位,对专业类学位的特征要求、标准程序考虑得不够充分。《学位法》顺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考虑到学位申报者知识结构、能力等各方面的变化,以立法形式明确学术学位学位与专业学位同等地位、同等重要,有利于培养多样化高层次人才

除此之外,《学位法》还完善了学位申请人的权益救济机制,规定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术复核。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在实践中有可能发生同行评审引发争议的状况,不同专家对于同一篇论文的意见可能截然相反,所以学术复核很有必要。” 姚荣表示,《学位法》对学位申请人申请复核机制作出规定,未来可以进一步考虑,学位授予单位内部的学术复核是否应该是学术评价争议终局性的救济机制?能否有进一步的救济机制,例如行政诉讼能否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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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学位法》出台能遏制学术不端吗?

治理学术不端需要明确法律责任,让学术不端者承担应有的代价,做到“不敢”学术不端。而“不想”学术不端则涉及到观念认识变化以及科研评价制度如何真正破除“唯论文”的状态。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界面新闻记者 | 张倩楠

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2024年4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学位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这部旨在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的法律共7章,包括总则、学位工作体制、学位授予资格、学位授予条件、学位授予程序、学位质量保障、附则。

在此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简称《学位条例》)在我国实施已40余年。《学位条例》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教育法律,自1980年颁布以来,只在2004年修改了个别条款。

“从《学位条例》到《学位法》,不仅是名称上的变化,而是立法理念的变化,意味着中国的学位法治进入新阶段,在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法治中国建设背景下,《学位法》的出台具有重大意义。” 华东师范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副教授姚荣向界面新闻介绍。

40余年来,中国高等教育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同时,围绕学位的争议事件也越来越多。姚荣介绍,西北政法大学“申博”案等一系列有关学位授权审批的行政争议案件的发生暴露出我国学位授权审核法治化面临诸多现实困境。在该案中,作为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西北政法大学对陕西省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的学位授权审核的评审程序、评审人员组成、评审标准、专家投票能否委托等关键问题提出了异议。

“实践中,我国学位授权审批制度的运行普遍存在政策管控过严、审批工作失范等问题,涉嫌违反行政许可及行政程序相关的法律制度或规则。” 姚荣介绍,中国是成文法国家,通过出台《学位法》这样一部相对完善的法律,能够很好地回应司法实践中的分歧,解决学位授予或撤销中的法律争议,促进学位授权审核的法治化。

值得注意的是,《学位法》规定,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位授予单位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包括: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现实中,学术不端行为并不鲜见。在今年年初,华中农业大学11名学生实名举报该校一名黄姓教授论文造假、教材编写造假、打压学生等学术不端行为,公开举报材料125页,引发公众对于学术不端的广泛讨论。

上海交通大学科学史与科学文化研究院院长、教授李侠曾在中科院学部科技伦理研讨会上介绍,据Hanson咨询公司统计,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世界范围内总共有41642篇SCI撤稿,其中,中国有19421篇,约占撤稿总量的47%。2018年后,我国的论文撤稿量激增,2022年有2879篇SCI论文撤稿,占全球的52%,撤稿原因主要是伪造同行评议、数据造假、论文工厂、剽窃等。

“不论这些撤稿是由存量遗留问题还是新增造成的,都在说明,科研诚信建设在当下的中国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必须采取新的策略来应对这种局面,大力推进科研诚信的分布式治理。” 李侠说。

学术不端也并非是我国独有的现象。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向界面新闻介绍,虽然各国都有学术不端案件发生,但程度还是有很大的差异。法治水平高的地区学术不端案件的性质和程度明显更低,加强法治本身是减少学术不端的重要手段,也是世界各国治理学术不端的有效举措。储朝晖表示,学术不端深层次的原因是对学术急功近利的态度。在程序上应该确立学术的相对独立的权利,来确保学位申请人对学术的真诚。

姚荣也表示,治理学术不端需要明确法律责任,让学术不端者承担应有的代价,做到“不敢”学术不端。而“不想”学术不端则涉及到观念认识变化以及科研评价制度如何真正破除“唯论文”的状态。

姚荣介绍,针对上述问题,《学位法》也有所回应,对于学位授予在成果的要求上,一个是分类评价,第二个是科学评价。分类评价就是学术型的和专业型的要分类科学评价,就是说不是全部以论文来作为授予学位的要件。此外,《学位法》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按照学科、专业组织硕士、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答辩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规定体现了学术机构的民主正当性。

明确“学位分为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是本次修法的一项重大突破。储朝晖指出,《学位条例》主要着眼于学术类的学位,对专业类学位的特征要求、标准程序考虑得不够充分。《学位法》顺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考虑到学位申报者知识结构、能力等各方面的变化,以立法形式明确学术学位学位与专业学位同等地位、同等重要,有利于培养多样化高层次人才

除此之外,《学位法》还完善了学位申请人的权益救济机制,规定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术复核。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在实践中有可能发生同行评审引发争议的状况,不同专家对于同一篇论文的意见可能截然相反,所以学术复核很有必要。” 姚荣表示,《学位法》对学位申请人申请复核机制作出规定,未来可以进一步考虑,学位授予单位内部的学术复核是否应该是学术评价争议终局性的救济机制?能否有进一步的救济机制,例如行政诉讼能否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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