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网站显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因转嫁经营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条、第七十三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池州监管分局罚款30万元。
同时,时任交通银行池州分行公司业务部负责人姜伟,对交通银行池州分行转嫁经营成本事项负有责任,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池州监管分局警告。
时任交通银行池州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助理级,主持工作)纪佳佳,对交通银行池州分行转嫁经营成本事项负有责任,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池州监管分局警告。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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