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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共担、效益共享、合作共治”,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进入法治化的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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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共担、效益共享、合作共治”,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进入法治化的新阶段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探索形成了“成本共担、效益共享、合作共治”的流域治理新格局。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界面新闻记者 | 张倩楠

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已经走过了二十多个年头,今天总算出台了《生态保护补偿条例》,这是一个突破性的进展,标志着我们过去的一些工作经验、好的做法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也就是说,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这项工作已经进入了法治化的新阶段。” 2024年5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郭兰峰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说。

2024年2月23日,《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简称《条例》)经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日前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是一个准公共产品或者公共产品,必然会出现‘搭便车’现象。想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一些政策激励的方式。比如谁来治理、就给谁钱,或者给一定的回报。” 郭兰峰说。

1990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首次确立了生态补偿政策。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其中明确提出要“开展跨地区生态补偿试点”。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

但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郭兰峰介绍,比如:补偿覆盖范围有限,重点不够突出,奖惩力度薄弱,相关主体协调力度难度也很大。从制度层面上来看,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制度规范不够系统全面,亟需制定一部基础性、综合性行政法规,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

“这些政策都是引导性的,应该讲起到了很多作用,但是效力没有《条例》强。” 郭兰峰表示,过去很多地方工作量投入有多大,主要是看政策力度的大小,“不做”顶多是工作层面的批评,但制定《条例》后,“不做”就是违法。政策会随着形势的变化而变化,《条例》是比较稳定的,这能够让参与生态保护主体的预期稳定下来。

“区域间合作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很难。特别是在利益发生冲突和矛盾时,区域合作很难形成。” 郭兰峰介绍,《条例》探索形成了“成本共担、效益共享、合作共治”的流域治理新格局。希望流域涉及到的地方政府由“行政区域自治”进入“协商合作共治”。出台《条例》有利于提升各地区的主体功能,相当于在区域合作方面开了个头,将来还会促进经济、社会公共服务等其他方面的合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地区振兴司负责人王心同介绍,在稳定中央财政投入方面,中央财政实施分类补偿,是现阶段生态保护补偿最主要的资金来源。为了巩固和拓展已有成果,《条例》在现有的分类补偿方式基础上,明确国家加大补偿资金投入力度,逐步扩大补偿实施范围,合理提高补偿标准,这将有利保障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持续投入,稳固生态保护政策体系的基本盘。这一基本盘就是让生态保护主体吃下“定心丸”。

王心同介绍,《条例》一方面明确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分类补偿机制,加大生态保护投入力度。另一方面也为不同地区之间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提供法律依据,有利于形成各级政府共同投入、流域上下游共抓保护的格局。“解决(区域合作)这一世界性难题。”

此外,在调动社会主体参与积极性方面,《条例》提出了社会主体参与生态保护补偿的多种方式,其中既包括建立健全碳排放权、排污权、用水权、碳汇权益等交易机制,推动交易市场建设,也包括发展生态产业,建立可持续的发展惠益分享机制,还包括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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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补偿条例》探索形成了“成本共担、效益共享、合作共治”的流域治理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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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已经走过了二十多个年头,今天总算出台了《生态保护补偿条例》,这是一个突破性的进展,标志着我们过去的一些工作经验、好的做法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也就是说,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这项工作已经进入了法治化的新阶段。” 2024年5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郭兰峰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说。

2024年2月23日,《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简称《条例》)经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日前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是一个准公共产品或者公共产品,必然会出现‘搭便车’现象。想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一些政策激励的方式。比如谁来治理、就给谁钱,或者给一定的回报。” 郭兰峰说。

1990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首次确立了生态补偿政策。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其中明确提出要“开展跨地区生态补偿试点”。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

但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郭兰峰介绍,比如:补偿覆盖范围有限,重点不够突出,奖惩力度薄弱,相关主体协调力度难度也很大。从制度层面上来看,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制度规范不够系统全面,亟需制定一部基础性、综合性行政法规,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

“这些政策都是引导性的,应该讲起到了很多作用,但是效力没有《条例》强。” 郭兰峰表示,过去很多地方工作量投入有多大,主要是看政策力度的大小,“不做”顶多是工作层面的批评,但制定《条例》后,“不做”就是违法。政策会随着形势的变化而变化,《条例》是比较稳定的,这能够让参与生态保护主体的预期稳定下来。

“区域间合作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很难。特别是在利益发生冲突和矛盾时,区域合作很难形成。” 郭兰峰介绍,《条例》探索形成了“成本共担、效益共享、合作共治”的流域治理新格局。希望流域涉及到的地方政府由“行政区域自治”进入“协商合作共治”。出台《条例》有利于提升各地区的主体功能,相当于在区域合作方面开了个头,将来还会促进经济、社会公共服务等其他方面的合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地区振兴司负责人王心同介绍,在稳定中央财政投入方面,中央财政实施分类补偿,是现阶段生态保护补偿最主要的资金来源。为了巩固和拓展已有成果,《条例》在现有的分类补偿方式基础上,明确国家加大补偿资金投入力度,逐步扩大补偿实施范围,合理提高补偿标准,这将有利保障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持续投入,稳固生态保护政策体系的基本盘。这一基本盘就是让生态保护主体吃下“定心丸”。

王心同介绍,《条例》一方面明确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分类补偿机制,加大生态保护投入力度。另一方面也为不同地区之间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提供法律依据,有利于形成各级政府共同投入、流域上下游共抓保护的格局。“解决(区域合作)这一世界性难题。”

此外,在调动社会主体参与积极性方面,《条例》提出了社会主体参与生态保护补偿的多种方式,其中既包括建立健全碳排放权、排污权、用水权、碳汇权益等交易机制,推动交易市场建设,也包括发展生态产业,建立可持续的发展惠益分享机制,还包括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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