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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中院:内幕交易成资本市场违法重灾区,打击和制裁力度还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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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中院:内幕交易成资本市场违法重灾区,打击和制裁力度还不够

全方位追责。

图片来源:界面新闻/匡达

界面新闻记者 | 郭净净

作为全国八家人民法院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基地之一,5月1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一中院”)通报该院10年来依法审理的证券期货犯罪案件情况显示,2014年-2023年,上海一中院及辖区法院审结证券期货犯罪案件209件,其中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22件,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41件。

所谓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违法行为。

资本市场的核心功能是用市场化的方法配置社会资源。投资者作出投资决定,意味着对企业的信赖和对未来回报的期待,这种信赖和期待必须建立在公开、公平、公正,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之上。内幕交易行为人利用提前掌握的内幕信息,在其他投资者通过公开渠道获知信息之前,抢先买入或卖出股票等证券非法谋取利益,这种行为直接违反和破坏信息公平原则,本质上属于利用信息优势窃取非法利益,侵蚀和破坏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严重损害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然而,打击内幕交易可说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上海一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徐世亮日前表示,实施财务造假、操纵市场、内部交易等,离不开资金、技术等黑灰产业的配合帮助,极易形成产业链。

不少内幕信息传递等关键环节隐蔽,很多时候内幕信息传递行为是一个电话甚至只是一个暗示,除非当事人承认,否则很难取得直接证据。较之内幕信息知情人直接从事内幕交易行为,传递型内幕交易更为隐蔽复杂,信息扩散范围广、速度快,影响和危害更为严重。

据证监会此前分析,从内幕信息类型上看,从“重灾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领域,扩展到“高送转”、“股权结构变化”、“重大投资决策”、“重要合同签订”、“重大损益发生”等多个领域、多个环节。

从传递对象上看,内幕信息传递对象“群体化”、“裙带化”特征明显,从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直系血亲向其他近亲属、朋友、同学、同事等蔓延,还出现知情人向商业合作伙伴、子女就读学校校长、开办企业所在地党政干部等利益相关方泄露内幕信息供其牟利的案例。一些市场机构和个人也抱着“一夜暴富”的侥幸心理,蓄意打探内幕信息并非法牟利。

从传递范围上看,伴随传播渠道多元化尤其是网络社交工具的普及,多层、多级、多向传递型内幕交易日渐增多,内幕信息在亲属圈、朋友圈、同事圈等多种熟人圈多链条“爆炸式”传递,形成一批“窝案”、“串案”,涉案人员数量及金额也随之攀升。

展鹏科技(603488.SH)2023年11月17日披露,拟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收购领为军融100%股权;2023年12月26日,公司以1亿元向领为军融增资及受让科实华盈所持股份的方式取得领为军融11.17%股权;2024年4月29日盘后,公司宣布,拟终止前次方案并以现金2.51亿元继续收购领为军融30.79%股权。然而,展鹏科技股价于2024年4月29日尾盘便大幅上涨,涨幅最高达7.73%,且最终收涨4.76%;股吧中有投资者在当日交易时段称“今晚发布重组公告”。

5月16日,展鹏科技回复上交所问询函公告披露,在交易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对方直系金属、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投资经理直系亲属等人员存在买卖展鹏科技股票的情况,涉及人员包括公司间接控股股东硅谷天堂产业集团投资经理卢婧文之直系亲属张鲁沙、交易对方缪也霖之直系亲属王以文、交易对方梁智勇之直系亲属梁从甫与唐素珍;其中,交易对方梁智勇之直系亲属梁从甫、唐素珍在敏感期内存在数十笔频繁交易行为,且在公司提交本次交易公告当日买入公司股票。

江苏证监局5月16日通报,在通润装备(002150.SZ)控制权转让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吴旭杭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此次重组项目牵头人、爱奇投资顾问合伙人俞某华存在联络、接触,此后交易“通润装备”的行为明显异常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违反《证券法》规定,构成内幕交易违法情形。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吴旭杭没收违法所得3527.15万元,并处罚款7054.29万元;吴旭杭合计被罚没超1亿元。

5月7日晚间消息,ST阳光(600220.SH)控股股东阳光集团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光集团涉嫌内幕交易海润光伏股票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完毕,其被处以2.32亿元罚款。回顾起来,2010年,阳光集团旗下公司紫金电子入股海润光伏并成其控股股东;2011年,海润光伏借壳申龙高科登陆上交所;2014年12月22日,三年限售期一过,紫金电子及其一致行动人杨怀进、吴艇艇开始连续减持。彼时,海润光伏的业绩表现并不理想,公司股价也处于阶段性低位;但2015年1月22日,紫金电子、九润管业及杨怀进均提议,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0股;这一消息推动下,到当年4月15日,海润光伏股价持续增长,最高触及4.93元/股。

2017年,证监会开出罚单显示,作为海润光伏董事长,杨怀进将2014年度业绩预亏的信息与前两大股东沟通,在前两大股东利用内幕信息减持之前,向其建议发布与海润光伏基本面不符的高送转预案预披露公告;2014年底,海润光伏相关高管及股东已知悉海润光伏当年业绩暴雷的情况,但在内幕消息公开前,九润管业共计减持套现13.13亿元,避损6194.07万元,且存在利用他人账户过桥减持的情况;此外,海润光伏高管杨怀进、周宜可、张永欣以及九润管业实控人任向东也借机大笔减持海润光伏股票。

4月19日,证监会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张志勇作为时任数知科技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系作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积极组织推动实施涉及BBHI约60亿元商誉减值相关事宜,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张志勇通过股价打折方式,大宗交易卖出“数知科技”1970万股,成交金额1.24亿元,违法所得为502.7万元。证监会对张志勇没收违法所得502.70万元,并处以3016.18万元的罚款,合计罚没3518.87万元,并对其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可以看到,近年来,监管方面对于内幕交易的处罚力度持续加重。然而,资本市场中的内幕交易违法违规行为却仍屡屡出现,投资者直观感觉对内幕交易查处打击力度还不够。这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与内幕交易对市场造成的危害,特别是违法犯罪分子获取的不法收益相比,对内幕交易违法犯罪的打击和制裁力度还不足以震慑不法分子。

上海一中院5月16日发布《内线交易类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审判白皮书》显示,从纳入统计的22件案件所涉37名被告人的量刑看,刑罚结构以主刑即自由刑加罚金刑处罚为主,资格刑的适用近乎“缺席”,且罚金刑方面除拒不认罪的被告人通常以二倍违法所得为标准判罚外,普遍以违法所得一倍为判罚标准,占比59.5%,亏损的被告人甚至酌情判处较低罚金,占比21.6%。

上述法院认为,在当前“零容忍”的打击态势和2020年新《证券法》大幅度提高内幕交易违法成本将罚款上限从原来违法所得5倍直接提升到10倍的背景下,在司法审判中也需要大幅度提高内幕交易违法成本。

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财务造假、侵占上市公司资产、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等违法犯罪案件。加大查处力度,坚持应移尽移、当捕则捕、该诉则诉,严格控制缓刑适用,加大财产刑适用和执行力度,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完善全链条打击、全方位追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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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方位追责。

图片来源:界面新闻/匡达

界面新闻记者 | 郭净净

作为全国八家人民法院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基地之一,5月1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一中院”)通报该院10年来依法审理的证券期货犯罪案件情况显示,2014年-2023年,上海一中院及辖区法院审结证券期货犯罪案件209件,其中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22件,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41件。

所谓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违法行为。

资本市场的核心功能是用市场化的方法配置社会资源。投资者作出投资决定,意味着对企业的信赖和对未来回报的期待,这种信赖和期待必须建立在公开、公平、公正,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之上。内幕交易行为人利用提前掌握的内幕信息,在其他投资者通过公开渠道获知信息之前,抢先买入或卖出股票等证券非法谋取利益,这种行为直接违反和破坏信息公平原则,本质上属于利用信息优势窃取非法利益,侵蚀和破坏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严重损害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然而,打击内幕交易可说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上海一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徐世亮日前表示,实施财务造假、操纵市场、内部交易等,离不开资金、技术等黑灰产业的配合帮助,极易形成产业链。

不少内幕信息传递等关键环节隐蔽,很多时候内幕信息传递行为是一个电话甚至只是一个暗示,除非当事人承认,否则很难取得直接证据。较之内幕信息知情人直接从事内幕交易行为,传递型内幕交易更为隐蔽复杂,信息扩散范围广、速度快,影响和危害更为严重。

据证监会此前分析,从内幕信息类型上看,从“重灾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领域,扩展到“高送转”、“股权结构变化”、“重大投资决策”、“重要合同签订”、“重大损益发生”等多个领域、多个环节。

从传递对象上看,内幕信息传递对象“群体化”、“裙带化”特征明显,从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直系血亲向其他近亲属、朋友、同学、同事等蔓延,还出现知情人向商业合作伙伴、子女就读学校校长、开办企业所在地党政干部等利益相关方泄露内幕信息供其牟利的案例。一些市场机构和个人也抱着“一夜暴富”的侥幸心理,蓄意打探内幕信息并非法牟利。

从传递范围上看,伴随传播渠道多元化尤其是网络社交工具的普及,多层、多级、多向传递型内幕交易日渐增多,内幕信息在亲属圈、朋友圈、同事圈等多种熟人圈多链条“爆炸式”传递,形成一批“窝案”、“串案”,涉案人员数量及金额也随之攀升。

展鹏科技(603488.SH)2023年11月17日披露,拟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收购领为军融100%股权;2023年12月26日,公司以1亿元向领为军融增资及受让科实华盈所持股份的方式取得领为军融11.17%股权;2024年4月29日盘后,公司宣布,拟终止前次方案并以现金2.51亿元继续收购领为军融30.79%股权。然而,展鹏科技股价于2024年4月29日尾盘便大幅上涨,涨幅最高达7.73%,且最终收涨4.76%;股吧中有投资者在当日交易时段称“今晚发布重组公告”。

5月16日,展鹏科技回复上交所问询函公告披露,在交易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对方直系金属、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投资经理直系亲属等人员存在买卖展鹏科技股票的情况,涉及人员包括公司间接控股股东硅谷天堂产业集团投资经理卢婧文之直系亲属张鲁沙、交易对方缪也霖之直系亲属王以文、交易对方梁智勇之直系亲属梁从甫与唐素珍;其中,交易对方梁智勇之直系亲属梁从甫、唐素珍在敏感期内存在数十笔频繁交易行为,且在公司提交本次交易公告当日买入公司股票。

江苏证监局5月16日通报,在通润装备(002150.SZ)控制权转让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吴旭杭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此次重组项目牵头人、爱奇投资顾问合伙人俞某华存在联络、接触,此后交易“通润装备”的行为明显异常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违反《证券法》规定,构成内幕交易违法情形。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吴旭杭没收违法所得3527.15万元,并处罚款7054.29万元;吴旭杭合计被罚没超1亿元。

5月7日晚间消息,ST阳光(600220.SH)控股股东阳光集团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光集团涉嫌内幕交易海润光伏股票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完毕,其被处以2.32亿元罚款。回顾起来,2010年,阳光集团旗下公司紫金电子入股海润光伏并成其控股股东;2011年,海润光伏借壳申龙高科登陆上交所;2014年12月22日,三年限售期一过,紫金电子及其一致行动人杨怀进、吴艇艇开始连续减持。彼时,海润光伏的业绩表现并不理想,公司股价也处于阶段性低位;但2015年1月22日,紫金电子、九润管业及杨怀进均提议,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0股;这一消息推动下,到当年4月15日,海润光伏股价持续增长,最高触及4.93元/股。

2017年,证监会开出罚单显示,作为海润光伏董事长,杨怀进将2014年度业绩预亏的信息与前两大股东沟通,在前两大股东利用内幕信息减持之前,向其建议发布与海润光伏基本面不符的高送转预案预披露公告;2014年底,海润光伏相关高管及股东已知悉海润光伏当年业绩暴雷的情况,但在内幕消息公开前,九润管业共计减持套现13.13亿元,避损6194.07万元,且存在利用他人账户过桥减持的情况;此外,海润光伏高管杨怀进、周宜可、张永欣以及九润管业实控人任向东也借机大笔减持海润光伏股票。

4月19日,证监会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张志勇作为时任数知科技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系作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积极组织推动实施涉及BBHI约60亿元商誉减值相关事宜,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张志勇通过股价打折方式,大宗交易卖出“数知科技”1970万股,成交金额1.24亿元,违法所得为502.7万元。证监会对张志勇没收违法所得502.70万元,并处以3016.18万元的罚款,合计罚没3518.87万元,并对其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可以看到,近年来,监管方面对于内幕交易的处罚力度持续加重。然而,资本市场中的内幕交易违法违规行为却仍屡屡出现,投资者直观感觉对内幕交易查处打击力度还不够。这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与内幕交易对市场造成的危害,特别是违法犯罪分子获取的不法收益相比,对内幕交易违法犯罪的打击和制裁力度还不足以震慑不法分子。

上海一中院5月16日发布《内线交易类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审判白皮书》显示,从纳入统计的22件案件所涉37名被告人的量刑看,刑罚结构以主刑即自由刑加罚金刑处罚为主,资格刑的适用近乎“缺席”,且罚金刑方面除拒不认罪的被告人通常以二倍违法所得为标准判罚外,普遍以违法所得一倍为判罚标准,占比59.5%,亏损的被告人甚至酌情判处较低罚金,占比21.6%。

上述法院认为,在当前“零容忍”的打击态势和2020年新《证券法》大幅度提高内幕交易违法成本将罚款上限从原来违法所得5倍直接提升到10倍的背景下,在司法审判中也需要大幅度提高内幕交易违法成本。

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财务造假、侵占上市公司资产、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等违法犯罪案件。加大查处力度,坚持应移尽移、当捕则捕、该诉则诉,严格控制缓刑适用,加大财产刑适用和执行力度,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完善全链条打击、全方位追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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