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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绿发会就常州“毒地”公益诉讼案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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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绿发会就常州“毒地”公益诉讼案提起上诉

2月17日,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工作人员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常州“毒地”公益诉讼案上诉状。

图片来源:东方IC

2月17日,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绿发会”)工作人员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常州“毒地”公益诉讼案上诉状。

中国绿发会在其官方微博中称,到达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中国绿发会工作人员与案件法官取得联系后,将上诉状和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书递交给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做了谈话笔录。

至此,常州“毒地”公益诉讼案两原告均已提起上诉。2月7日,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已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面递交了该案的上诉材料。

2016年4月29日,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常州“毒地”修复责任公益诉讼案立案材料,随后,中国绿发会作为共同原告加入此案,两家环保组织要求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修复责任,向公众赔礼道歉,承担原告因本诉讼支出的调查取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鉴定费、案件受理费等。

2017年1月25日,常州市中院开庭宣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判令两原告共同负担1891800元的案件受理费。

常州中院认为,由于常州市新北区政府已于涉案地块依法开展环境污染损害修复工作,环境污染风险已得到有效控制,并且后续的环境污染检测、环境修复工作仍然正在实施,原告方提起本案公益诉讼维护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的诉讼目的已在逐步实现。

但自然之友认为,在污染行为和损害后果明确、且污染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修复尚未完成、环境风险尚未消除、污染者尚未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本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目的远未实现。

对于一审两家公益组织承担189万余元的审理费,引发了舆论关注。中国绿发会秘书长周晋峰此前在接受《新京报》采访时表示,高额审理费由两家自负盈亏的公益组织承担,会让环保组织对环境公益诉讼知难而退。

对于诉讼费的收取以及计算方法,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案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据《法制日报》报道,按照这样的计算方法,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的规定,常州中院认为,两原告应交纳的诉讼费用为1891800元。

但自然之友法律与政策倡导总监葛枫认为,公益诉讼不同于一般的私益诉讼,公益诉讼原告不是为了维护自己私人的财产等利益,因此,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受理费不能按照普通财产类私益诉讼的收费标准来收取原告的案件受理费,应该按没有财产标的类诉讼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

此前,绿发会副秘书长马勇在接受《中国青年报》采访时表示, “对于我们免交诉讼费的申请,常州中院并未同意。”中国绿发会2月17日表示,该机构和自然之友在该院提起的第一起常州毒地环境公益诉讼,绿发会至今没有收到类似的法院同意缓交、免交诉讼费用通知书。

值得一提的是,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发出通知,准予第二起“常州毒地“公益诉讼案中的原告方“中国绿发会”、“自然之友”缓交共10000元的案件受理费。中国绿发会表示,该机构在2月15日收到了这份通知书。

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中国绿发会和自然之友曾于2016年12月份对直接造成“常州毒地”事件的两家土地修复公司(常州黑牡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天马万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起公益诉讼,环保组织认为两家公司在对常州市常隆地块开展修复的过程中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二次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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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绿发会就常州“毒地”公益诉讼案提起上诉

2月17日,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工作人员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常州“毒地”公益诉讼案上诉状。

图片来源:东方IC

2月17日,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绿发会”)工作人员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常州“毒地”公益诉讼案上诉状。

中国绿发会在其官方微博中称,到达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中国绿发会工作人员与案件法官取得联系后,将上诉状和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书递交给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做了谈话笔录。

至此,常州“毒地”公益诉讼案两原告均已提起上诉。2月7日,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已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面递交了该案的上诉材料。

2016年4月29日,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常州“毒地”修复责任公益诉讼案立案材料,随后,中国绿发会作为共同原告加入此案,两家环保组织要求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修复责任,向公众赔礼道歉,承担原告因本诉讼支出的调查取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鉴定费、案件受理费等。

2017年1月25日,常州市中院开庭宣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判令两原告共同负担1891800元的案件受理费。

常州中院认为,由于常州市新北区政府已于涉案地块依法开展环境污染损害修复工作,环境污染风险已得到有效控制,并且后续的环境污染检测、环境修复工作仍然正在实施,原告方提起本案公益诉讼维护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的诉讼目的已在逐步实现。

但自然之友认为,在污染行为和损害后果明确、且污染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修复尚未完成、环境风险尚未消除、污染者尚未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本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目的远未实现。

对于一审两家公益组织承担189万余元的审理费,引发了舆论关注。中国绿发会秘书长周晋峰此前在接受《新京报》采访时表示,高额审理费由两家自负盈亏的公益组织承担,会让环保组织对环境公益诉讼知难而退。

对于诉讼费的收取以及计算方法,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案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据《法制日报》报道,按照这样的计算方法,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的规定,常州中院认为,两原告应交纳的诉讼费用为1891800元。

但自然之友法律与政策倡导总监葛枫认为,公益诉讼不同于一般的私益诉讼,公益诉讼原告不是为了维护自己私人的财产等利益,因此,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受理费不能按照普通财产类私益诉讼的收费标准来收取原告的案件受理费,应该按没有财产标的类诉讼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

此前,绿发会副秘书长马勇在接受《中国青年报》采访时表示, “对于我们免交诉讼费的申请,常州中院并未同意。”中国绿发会2月17日表示,该机构和自然之友在该院提起的第一起常州毒地环境公益诉讼,绿发会至今没有收到类似的法院同意缓交、免交诉讼费用通知书。

值得一提的是,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发出通知,准予第二起“常州毒地“公益诉讼案中的原告方“中国绿发会”、“自然之友”缓交共10000元的案件受理费。中国绿发会表示,该机构在2月15日收到了这份通知书。

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中国绿发会和自然之友曾于2016年12月份对直接造成“常州毒地”事件的两家土地修复公司(常州黑牡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天马万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起公益诉讼,环保组织认为两家公司在对常州市常隆地块开展修复的过程中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二次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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