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消息,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因虚列业务及管理费和赔款支付超过法定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一条,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罚款40万元。

同时,时任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业管部总经理助理刘成阳,因对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虚列业务及管理费行为负有责任,被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时任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服务部总经理助理刘正,因对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赔款支付超过法定期限行为负有责任,被警告并处罚款7万元。

时任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服务部总经理吴勇,因对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赔款支付超过法定期限行为负有责任,被警告并处罚款7万元。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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