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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每人每月提高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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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每人每月提高50元

经市政府批准,决定提高石家庄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含特困供养人员保障标准),新保障标准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日前,石家庄市民政局、石家庄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石家庄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通知称,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度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省定消费支出指导比例的通知》(冀民〔2024〕12号)要求,经市政府批准,决定提高石家庄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含特困供养人员保障标准),新保障标准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低保标准提高

城市低保标准从现行800元/人月,调整为850元/人月;

农村低保标准从现行600元/人月,调整为650元/人月。

城市特困供养标准从现行1100元/人月,调整为1110元/人月;

农村特困供养标准从现行800元/人月,调整为850元/人月。

分档执行

石家庄市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对各县(市、区)分三档执行,第二档(即全市平均标准)为基准值,第一档上浮10元/月,第三档下浮10元/月。

第一档地区包括石家庄市区(不含井陉矿区)、正定县,城市低保标准执行860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执行660元/人月,城市特困标准执行1120元/人月,农村特困标准执行860元/人月。

第二档地区为晋州市、新乐市、行唐县,城乡低保(特困)执行全市平均标准。第三档地区包括井陉矿区、井陉县、高邑县、深泽县、无极县、平山县、元氏县、赵县、灵寿县、赞皇县,城市低保标准执行840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执行640元/人月,城市特困标准执行1100元/人月,农村特困标准执行840元/人月。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原标题:石家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 每人每月提高50元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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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每人每月提高50元

经市政府批准,决定提高石家庄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含特困供养人员保障标准),新保障标准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日前,石家庄市民政局、石家庄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石家庄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通知称,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度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省定消费支出指导比例的通知》(冀民〔2024〕12号)要求,经市政府批准,决定提高石家庄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含特困供养人员保障标准),新保障标准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低保标准提高

城市低保标准从现行800元/人月,调整为850元/人月;

农村低保标准从现行600元/人月,调整为650元/人月。

城市特困供养标准从现行1100元/人月,调整为1110元/人月;

农村特困供养标准从现行800元/人月,调整为850元/人月。

分档执行

石家庄市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对各县(市、区)分三档执行,第二档(即全市平均标准)为基准值,第一档上浮10元/月,第三档下浮10元/月。

第一档地区包括石家庄市区(不含井陉矿区)、正定县,城市低保标准执行860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执行660元/人月,城市特困标准执行1120元/人月,农村特困标准执行860元/人月。

第二档地区为晋州市、新乐市、行唐县,城乡低保(特困)执行全市平均标准。第三档地区包括井陉矿区、井陉县、高邑县、深泽县、无极县、平山县、元氏县、赵县、灵寿县、赞皇县,城市低保标准执行840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执行640元/人月,城市特困标准执行1100元/人月,农村特困标准执行840元/人月。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原标题:石家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 每人每月提高50元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