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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作出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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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作出补充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补充规定实施后,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为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后,法院在审理夫妻债务问题时会有哪些变化呢?

单位|恒都律师事务所 综合法律及争议解决事业部

作者|婚姻家庭专业组 姜春梅

编辑|曹莉萍

近年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争议不断,甚至有法官称:此条规定属于国家一级法律错误。近日,民众要求最高法撤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终于在2017年2月28日,最高法公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补充规定,获得民众的纷纷点赞。

有关“夫妻债务”问题的立法及司法解释的演变过程:

1980年9月1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1993年11月3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2001年4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删除了“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003年12月25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除外。”

2017年2月2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在原第二十四条基础上增加两款: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立法背景: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删除:“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后,出现夫妻双方联手坑害债权人,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给另一方,借以逃避债务,这种现象非常严重。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债权人利益和夫妻另一方利益反复衡量和价值判断后,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在逻辑性,举轻以明重的解释方法,确定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表述。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实施后的社会效果:

第24条实施后,夫妻联手坑害债权人的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配偶一方和债权人联手坑害配偶另一方的情况开始出现,其中最为严重的就是虚假债务问题;还有大量“赌博债务”、“吸毒债务”等非法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问题。

案例:王某与张某结婚后,曾一度生活很幸福,突然有一天张某就失踪了,之后就不断有人来家里找王某讨债,这时王某才知道,原告丈夫张某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外面借了200多万元的非法债务,现在债务到期了,债主纷纷拿着借条找上门来讨债。最后经法院判决张某所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王某和张某共同偿还,导致家里唯一一套房产被法院执行拍卖。而法院判决的依据就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

当然,出现这种结果并不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本身的错误,因为该条是针对合法债务、真实债务进行的规定,但由于有些案件证据不足,或者法院审理不细致,导致案件真实的情况没有查实清楚,才会出现虚假债务、非法债务等被认定成夫妻共同债务。

针对以上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补充规定实施后,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为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后,法院在审理夫妻债务问题时会有哪些变化呢?

1、虚假债务不予保护。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的虚假债务,法院不予支持。

2、非法债务不予不保护。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欠下的赌债、毒债;夫妻一方因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需要,向他人借款,他人明知或应知其借款目的,事后还向未举债配偶主张共同债务的,法院不予支持。

3、严格审查债务真实性。对借款金额大小与出借人经济能力是否匹配、借条等借款凭证是否原件、借款交付方式、时间和地点是否符合日常生活经验、交易习惯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真实发生。

4、保障未举债一方诉讼权。要求夫妻双方本人及出借人本人、证人到庭参加诉讼,接受法庭调查、询问;在执行程序中,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5、依职权主动审查。对于举债一方自己承认虚假的债务,法院应依职权主动对债务的真实性做进一步审查。例如,对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真实性持异议的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对相关银行账户进行调查取证,缓解夫妻另一方举证困难问题。

6、保护基本生存权益。对夫妻债务执行时,应当保留生活必须费用、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避免出现“无家可归”、“无钱治病”、“食不果腹”等悲惨情况。

7、制裁虚假诉讼。对实施虚假诉讼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证人等,加强罚款、拘留等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作出的补充规定,虽然不能完全解决所有关于夫妻债务的问题,但终究是一种进步,实施后的社会效果会如何呢?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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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作出补充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补充规定实施后,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为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后,法院在审理夫妻债务问题时会有哪些变化呢?

单位|恒都律师事务所 综合法律及争议解决事业部

作者|婚姻家庭专业组 姜春梅

编辑|曹莉萍

近年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争议不断,甚至有法官称:此条规定属于国家一级法律错误。近日,民众要求最高法撤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终于在2017年2月28日,最高法公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补充规定,获得民众的纷纷点赞。

有关“夫妻债务”问题的立法及司法解释的演变过程:

1980年9月1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1993年11月3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2001年4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删除了“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003年12月25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除外。”

2017年2月2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在原第二十四条基础上增加两款: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立法背景: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删除:“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后,出现夫妻双方联手坑害债权人,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给另一方,借以逃避债务,这种现象非常严重。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债权人利益和夫妻另一方利益反复衡量和价值判断后,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在逻辑性,举轻以明重的解释方法,确定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表述。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实施后的社会效果:

第24条实施后,夫妻联手坑害债权人的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配偶一方和债权人联手坑害配偶另一方的情况开始出现,其中最为严重的就是虚假债务问题;还有大量“赌博债务”、“吸毒债务”等非法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问题。

案例:王某与张某结婚后,曾一度生活很幸福,突然有一天张某就失踪了,之后就不断有人来家里找王某讨债,这时王某才知道,原告丈夫张某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外面借了200多万元的非法债务,现在债务到期了,债主纷纷拿着借条找上门来讨债。最后经法院判决张某所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王某和张某共同偿还,导致家里唯一一套房产被法院执行拍卖。而法院判决的依据就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

当然,出现这种结果并不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本身的错误,因为该条是针对合法债务、真实债务进行的规定,但由于有些案件证据不足,或者法院审理不细致,导致案件真实的情况没有查实清楚,才会出现虚假债务、非法债务等被认定成夫妻共同债务。

针对以上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补充规定实施后,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为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后,法院在审理夫妻债务问题时会有哪些变化呢?

1、虚假债务不予保护。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的虚假债务,法院不予支持。

2、非法债务不予不保护。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欠下的赌债、毒债;夫妻一方因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需要,向他人借款,他人明知或应知其借款目的,事后还向未举债配偶主张共同债务的,法院不予支持。

3、严格审查债务真实性。对借款金额大小与出借人经济能力是否匹配、借条等借款凭证是否原件、借款交付方式、时间和地点是否符合日常生活经验、交易习惯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真实发生。

4、保障未举债一方诉讼权。要求夫妻双方本人及出借人本人、证人到庭参加诉讼,接受法庭调查、询问;在执行程序中,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5、依职权主动审查。对于举债一方自己承认虚假的债务,法院应依职权主动对债务的真实性做进一步审查。例如,对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真实性持异议的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对相关银行账户进行调查取证,缓解夫妻另一方举证困难问题。

6、保护基本生存权益。对夫妻债务执行时,应当保留生活必须费用、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避免出现“无家可归”、“无钱治病”、“食不果腹”等悲惨情况。

7、制裁虚假诉讼。对实施虚假诉讼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证人等,加强罚款、拘留等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作出的补充规定,虽然不能完全解决所有关于夫妻债务的问题,但终究是一种进步,实施后的社会效果会如何呢?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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