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针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布《深圳市社会主体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旨在细化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管理规定,推动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快速发展。
该细则明确了社会主体保租房的房源归集、租赁备案、承租条件核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共包含二十八条。其中,租金定价及备案、房源发布、承租条件等关键内容受到关注。《细则》规定,社会类保租房的平均租金不得高于备案租金,运营管理单位可按年度调整租金,并需通过市租赁平台重新备案。同时,运营管理单位需对外发布房源信息时,应在市租赁平台同步更新,并明确标识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此外,《细则》强调承租人群的优先顺序,如产业园区配套宿舍应优先面向本园区员工出租。在租赁管理方面,明确了运营管理单位的职责,包括及时更新房源信息、核查承租人条件、接受资金监管等。对于新建或既有项目,运营管理单位需上传相关资质证明及房源信息至市租赁平台。
为保障租赁市场的稳定和透明,区住房主管部门将加强对租金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租赁住房市场参考租金进行评估确认。运营管理单位需确保各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一致,且广告宣传真实准确。《细则》还规范了租赁合同的续期和腾退规则,保障承租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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