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龙区自然资源局发布的一则《催告书》内容显示:昆明恒烁置业有限公司因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未在企业注册经营地址办公等原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昆明市盘龙区自然资源局关于限期缴纳违约金的催告书》。因此发布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催告书》内容显示,昆明恒烁置业有限公司与盘龙区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7月2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CR53昆明市盘龙区2020004号,下称“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出让地块为KCPL2019-6-A1,出让价款为人民币307268500元,该公司应分两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2020年7月18日之前支付153634250元,2020年9月18日之前支付153634250元。该公司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盘龙区自然资源局支付利息。同时,“出让合同”第三十条约定,该公司不能按时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盘龙区自然资源局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该局催交后仍不支付的,盘龙区自然资源局有权解除合同,该公司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截至目前,该公司欠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第一期欠缴92134250元,第二期欠缴153634250元。
鉴于该公司未按约定完成缴款义务,盘龙区自然资源局已于2021年9月2日依法向该公司发送了《关于解除CR53昆明市盘龙区2020004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通知》,告知“出让合同”自该通知送达之日起解除,以及该公司应向盘龙区自然资源局支付欠缴土地出让价款的违约金,但该公司至今未履行支付义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盘龙区自然资源局向该公司发出催告:请该公司在收到《催告书》之日五个工作日内,到盘龙区自然资源局对接欠缴的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的违约金37867177元、第二期土地出让价款的违约金53618353元,合计91485530元的缴款相关事宜。如该公司未按上述要求履行,盘龙区自然资源局将依法作出责令限期履行出让合同的决定。
来源:都市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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