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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通报10起典型环境公益诉讼案 腾格里沙漠污染案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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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通报10起典型环境公益诉讼案 腾格里沙漠污染案在列

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全国法院共受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一审案件112件,审结54件,案件数量与2015年之前年均8件相比有了大幅增长。

图片来源:网络

最高人民法院3月7日对外通报了10起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包括腾格里沙漠污染系列公益诉讼案。

最高法透露,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31日,全国法院共受理社会组织和试点地区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一审案件189件、审结73件,受理二审案件11件、全部审结。其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案件137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一审案件51件,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案件1件。

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副庭长魏文超在发布会上表示,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依法审理,对于督促和加强环境行政执法,预防生态环境损害,追究环境污染者和生态破坏者的法律责任,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据魏文超介绍,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全国法院共受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一审案件112件,审结54件,案件数量与2015年之前年均8件相比有了大幅增长。案件类型也更为多样,涵摄大气、水、土壤、海洋、森林、濒危植物保护、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乡村等多个环境要素的保护,涉及地域也由原先集中在3、4个省份扩展至21个省、市、自治区。

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在13个省份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2016年3月1日,由最高法指定的《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正式施行。

据介绍,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全国法院共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一审案件77件。其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5件,审结5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51件,审结14件;环境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件,审结1件。

最高法通报的10起典型案例中,有3起系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请的公益之诉,其中1起还是全国首例由法院跨行政区划管辖的检察机关向行政机关提起的案件,该起典型案例发生在贵州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丁旗镇。

案例显示,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丁旗镇人民政府将位于镇宁县与六枝特区交界处的原龙岩飞机制造厂用地后山地块约5亩场地作为丁旗镇生活垃圾临时堆放场,其辖区内的龙滩村村委会也组织将该村生活垃圾集中倾倒至垃圾堆放场附近。

2015年11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向丁旗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镇政府在一个月内将倾倒的垃圾清理完毕,并恢复地块原状,责令龙滩村村委会停止垃圾倾倒。

因丁旗镇政府未按期进行回复,六枝特区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2016年2月,丁旗镇政府向龙滩村村委会发出通知,禁止该村倾倒垃圾,并组织人员、车辆将临时堆放场的垃圾清运完毕。

清镇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丁旗镇政府选址垃圾堆放场的行政行为违法;限丁旗镇政府按照专家意见及建议继续采取补救措施,确保该区域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行政公益诉讼是一种全新的事物。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的授权,对相关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是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一种新形式。”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认为,在上述案例中,公益诉讼人起诉后,行政机关主动履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所发挥的监督效果十分明显,较好地实现了立法机关授权目的。

最高法通报的10起典型案例中,其中一起是曾引发广泛关注的腾格里沙漠污染系列公益诉讼案。

2015年8月,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绿发会”)向法院提起诉讼,称瑞泰公司等八家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违规将超标废水直接排入蒸发池,造成腾格里沙漠严重污染且未整改完毕,请求判令涉诉企业停止非法污染环境行为、对造成环境污染的危险予以消除以及恢复生态环境等。

按照2015年1月起实施的新《环保法》规定,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工艺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绿发会不属于环保法中认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不具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绿发会不服,向最高法申请再审。最终,最高法裁定撤销一审、二审裁定,指令宁夏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中常困扰法官们一个实际问题。”对此,武汉大学教授法学院教授王树义指出,根据环保法规定,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需“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但如何认定一个社会组织是否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时常引发争议。

王树义认为, 如何认定一个社会组织是否属于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主要考察两点:一是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二是社会组织的主要业务活动范围。他指出,从绿发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看,绿发会显然应当被认定为“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再审裁定,对类似案件具有很好的指引和示范作用。”王树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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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通报10起典型环境公益诉讼案 腾格里沙漠污染案在列

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全国法院共受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一审案件112件,审结54件,案件数量与2015年之前年均8件相比有了大幅增长。

图片来源:网络

最高人民法院3月7日对外通报了10起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包括腾格里沙漠污染系列公益诉讼案。

最高法透露,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31日,全国法院共受理社会组织和试点地区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一审案件189件、审结73件,受理二审案件11件、全部审结。其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案件137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一审案件51件,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案件1件。

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副庭长魏文超在发布会上表示,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依法审理,对于督促和加强环境行政执法,预防生态环境损害,追究环境污染者和生态破坏者的法律责任,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据魏文超介绍,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全国法院共受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一审案件112件,审结54件,案件数量与2015年之前年均8件相比有了大幅增长。案件类型也更为多样,涵摄大气、水、土壤、海洋、森林、濒危植物保护、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乡村等多个环境要素的保护,涉及地域也由原先集中在3、4个省份扩展至21个省、市、自治区。

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在13个省份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2016年3月1日,由最高法指定的《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正式施行。

据介绍,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全国法院共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一审案件77件。其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5件,审结5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51件,审结14件;环境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件,审结1件。

最高法通报的10起典型案例中,有3起系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请的公益之诉,其中1起还是全国首例由法院跨行政区划管辖的检察机关向行政机关提起的案件,该起典型案例发生在贵州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丁旗镇。

案例显示,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丁旗镇人民政府将位于镇宁县与六枝特区交界处的原龙岩飞机制造厂用地后山地块约5亩场地作为丁旗镇生活垃圾临时堆放场,其辖区内的龙滩村村委会也组织将该村生活垃圾集中倾倒至垃圾堆放场附近。

2015年11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向丁旗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镇政府在一个月内将倾倒的垃圾清理完毕,并恢复地块原状,责令龙滩村村委会停止垃圾倾倒。

因丁旗镇政府未按期进行回复,六枝特区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2016年2月,丁旗镇政府向龙滩村村委会发出通知,禁止该村倾倒垃圾,并组织人员、车辆将临时堆放场的垃圾清运完毕。

清镇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丁旗镇政府选址垃圾堆放场的行政行为违法;限丁旗镇政府按照专家意见及建议继续采取补救措施,确保该区域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行政公益诉讼是一种全新的事物。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的授权,对相关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是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一种新形式。”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认为,在上述案例中,公益诉讼人起诉后,行政机关主动履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所发挥的监督效果十分明显,较好地实现了立法机关授权目的。

最高法通报的10起典型案例中,其中一起是曾引发广泛关注的腾格里沙漠污染系列公益诉讼案。

2015年8月,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绿发会”)向法院提起诉讼,称瑞泰公司等八家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违规将超标废水直接排入蒸发池,造成腾格里沙漠严重污染且未整改完毕,请求判令涉诉企业停止非法污染环境行为、对造成环境污染的危险予以消除以及恢复生态环境等。

按照2015年1月起实施的新《环保法》规定,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工艺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绿发会不属于环保法中认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不具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绿发会不服,向最高法申请再审。最终,最高法裁定撤销一审、二审裁定,指令宁夏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中常困扰法官们一个实际问题。”对此,武汉大学教授法学院教授王树义指出,根据环保法规定,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需“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但如何认定一个社会组织是否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时常引发争议。

王树义认为, 如何认定一个社会组织是否属于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主要考察两点:一是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二是社会组织的主要业务活动范围。他指出,从绿发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看,绿发会显然应当被认定为“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再审裁定,对类似案件具有很好的指引和示范作用。”王树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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