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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表决通过 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改为八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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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表决通过 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改为八周岁

3月15日上午9时,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会。会上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3月15日上午9时,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会。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

据《北京晚报》报道,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3月12日通过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

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以及政协委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民法总则草案作了126处修改,其中实质性修改55处,包括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修改为八周岁等。草案修改后,仍为11章,共207条。

修改后的民法总则草案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由六周岁改为了八周岁。据新华社报道,在12日的会议上,有一些代表提出,六周年的儿童虽然有一定的学习能力,开始接受义务教育,但认知和辨识能力仍然不足,在很大程度上还不具备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建议改为八周岁为宜。也有的代表建议维持现行十周岁不变;还有的代表赞成下调为六周岁。所以法律委员会经研究,按照既积极又稳妥的要求,建议在现阶段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的下限修改为八周岁。

对此,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王轶接受央广网采访时表示,这样的规定,一方面是因为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另一方面,这样的调整也与我国关于年满六周岁儿童须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相呼应,实践中易于掌握和执行。

民法总则草案为了避免出现“救人未果反被追责”的尴尬局面,加强了对救助人的保护,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助人能够证明救助人有重大过失造成自己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救助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此外,针对现实生活中有一些人利用歪曲事实、诽谤抹黑等方式恶意诋毁侮辱英烈的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民法草案总则新增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央广网3月9日报道,民法总则草案还将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造成的失能成年人也纳入被监护人范围。这是因为我国民法通则中设定的监护制度,仅限于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而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的速度进一步加快,空巢老人、失能老人有所增多,其权益也需要保障。

同时,草案还强化了民政部门的责任,规定监护人缺位时,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具备条件的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也可以担任。

还有一点是,民法总则草案将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并对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情形作出特别的规定,即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王轶接受央广网采访时指出,这样的规定意味着受到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将在较长的时间段里有机会主张并实现自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18周岁以后开始计算的话,意味着至少可以在21岁之前主张自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发生了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和中断的情形,最后计算下来可能还不止21岁,这就比较有利于在未成人时期被侵害的未成年人,更有效、更周到地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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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表决通过 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改为八周岁

3月15日上午9时,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会。会上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3月15日上午9时,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会。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

据《北京晚报》报道,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3月12日通过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

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以及政协委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民法总则草案作了126处修改,其中实质性修改55处,包括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修改为八周岁等。草案修改后,仍为11章,共207条。

修改后的民法总则草案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由六周岁改为了八周岁。据新华社报道,在12日的会议上,有一些代表提出,六周年的儿童虽然有一定的学习能力,开始接受义务教育,但认知和辨识能力仍然不足,在很大程度上还不具备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建议改为八周岁为宜。也有的代表建议维持现行十周岁不变;还有的代表赞成下调为六周岁。所以法律委员会经研究,按照既积极又稳妥的要求,建议在现阶段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的下限修改为八周岁。

对此,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王轶接受央广网采访时表示,这样的规定,一方面是因为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另一方面,这样的调整也与我国关于年满六周岁儿童须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相呼应,实践中易于掌握和执行。

民法总则草案为了避免出现“救人未果反被追责”的尴尬局面,加强了对救助人的保护,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助人能够证明救助人有重大过失造成自己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救助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此外,针对现实生活中有一些人利用歪曲事实、诽谤抹黑等方式恶意诋毁侮辱英烈的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民法草案总则新增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央广网3月9日报道,民法总则草案还将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造成的失能成年人也纳入被监护人范围。这是因为我国民法通则中设定的监护制度,仅限于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而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的速度进一步加快,空巢老人、失能老人有所增多,其权益也需要保障。

同时,草案还强化了民政部门的责任,规定监护人缺位时,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具备条件的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也可以担任。

还有一点是,民法总则草案将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并对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情形作出特别的规定,即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王轶接受央广网采访时指出,这样的规定意味着受到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将在较长的时间段里有机会主张并实现自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18周岁以后开始计算的话,意味着至少可以在21岁之前主张自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发生了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和中断的情形,最后计算下来可能还不止21岁,这就比较有利于在未成人时期被侵害的未成年人,更有效、更周到地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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