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2月24日公布关于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当日起施行。批复明确,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仅适用于2024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行为。对于2024年7月1日之前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精神公平公正处理。批复公布施行后,最高法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批复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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