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浙江证监局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对重要信息系统实施全面有效的访问控制及跟踪监测。二是数据质量控制机制未有效发挥作用,未切实履行数据质量管理职责。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2号,证监会令第179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浙江证监局对财通证券出具警示函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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