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

C店征税争论再起,制度未建立征税难解决公平问题

扫一扫下载界面新闻APP

C店征税争论再起,制度未建立征税难解决公平问题

当未对电商有充分的认识,匆匆上马征税很难真正改善市场的公平问题。

在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座谈会上,马云与刘强东在网店是否应该征税的问题上又掀起了一轮大讨论,加之连续多年“两会”代表和委员们对电商征税的诸多看法,是否应该对电商卖家尤其是C店卖家征税明显分为两大阵营:1.马云为代表的观点认为“线上线下不公平”的言论是伪命题,大企业小企业不公平才是真问题,主张对小微电商放水养鱼;2.刘强东为代表的B2C商业(包括线上线下两大类)代表则认为线上C店避税造成了线上线下两种商业形态的不公平竞争,此前苏宁张近东亦发表过电商征税的言论,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邯郸阳光百货集团总经理韩玉臣也曾呼吁加强对电商的征税和监管。

3月31日座谈会较之以往,京东刘强东对电商征税的态度有了一定调整:1.出于公平竞争考虑依然要对电商卖家征税;2.征税的重点调整为以企业化运作的C店卖家;3.对中小企业的增值税起点进行调整,免税额由月营业额3万提高至5万。

无论措辞有何调整,但刘强东本人对于C店征税的态度仍然是坚决的,其微博表示对中小企业减税的前提也是建立在对大多数店家的征税基础之上。

这么多年以来,对电商卖家尤其是C店卖家是否应该征税一直处于热议状态,且讨论焦点一直在公平、鼓励创新以及操作合理性等诸多方面。

电商征税果真能实现线上线下的公平竞争吗?

对于B2C(包括线上和线下)企业而言,其多认为线上零售避税使其价格优势更为明显,这也是线上C2C零售最大的优势所在。

呼吁对C店卖家征税可以稀释其价格优势,实现线上线下的公平竞争,这也是自张近东到刘强东,B2C企业不余遗力号召政府应该对电商卖家征税的主要原因。

而铁哥也认为,任何经营活动都应该依法纳税,避税造成的价格优势不应该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但在实际操作中,铁哥却不看好如今的税收操作能真的实现线上线下的公平竞争。

现行《税法》对企业的纳税设置了三个标准:1.月营业额3万(含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2.年营业额80万以下享受3%增值税税率;3.营业额超过80万负担正常税负,其中增值税为17%。

由于增值税以企业营收为征税基数,因此增值税是作为企业的最大税负之一而存在。

如此又引出以下两大问题:1.国内增值税发票的普及率相对较低,企业很难通过增值税发票抵扣进而从根本上减轻税负,这也是近年税务总局“营改增”工程虽然在大力推进,但对于零售企业效果相对有限的主要原因;2.铁哥咨询了多位税务工作者,目前税务部门对企业纳税额的标准设定主要为当月所开发票金额以及自行申报两种形式,线下零售尤其是百货快消类产品发票的使用率又比较低,税务部门多以企业申报营业情况进行征税,如此企业当然以月营业额3万以下进行申报,享受免税政策,或者尽量以年营业额80万以下申报享受3%的税负,税务局虽然可以抽查但由于人力所限,并未能完全实现依据营业额征税。

那么问题就来了,一旦对线上C店卖家征税,由于其所有线上交易数据都可查询,店家无法隐瞒交易信息(我们暂排除刷单比例),再加之电子发票的普及,线上销售均负担税负,线上企业将完全依照其营业情况被征税,一方面在增值税发票未能真正普及之时,企业所承担的实际税负要远高于理论模型,而另一方面线上企业较之线下其交易数据又完全曝光在阳光之下,线下通过种种手段的避税方式在线上难以行得通。

在现有情况下,一旦对线上C店征税很有可能造成线上线下零售新的不公平现象。

向网店征税能降低C2C在B2C线上价格优势吗?

在刘强东3月31日的微博中,其认为征税的对象应重点在企业化经营的C店卖家中,对中小卖家可采取减税措施鼓励创业,也并认为应该小规模纳税人的免税标准应由月营业额3万提高至5万。

这其中指向很是明显,企业化经营的C店规模相对较大,在免税前提下,其对同样在线上的B2C的冲击尤其明显,那么如果对C2C依法征税是否会削减其线上价格优势呢?

首先铁哥表明立场,依法对C2C卖家征税确实会降低其价格竞争力。铁哥也咨询了财务和税务相关人士,如果C2C卖家未在工商机构登记,意味着其不仅不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等诸多税种,甚至不用负担员工的社保福利,其产品成本具有天然优势。

但同时我也认为只靠征税是很难抹平两种零售形态的成本差异的。原因很简单,B2C追求的是企业的规模化发展,零售企业的税费成本包括税负、员工社保等多方面,涉及工商、税务以及劳动保障等多个部门。

在C2C模式中,其从业者的门槛相对较低,自行生产加工种植均可从事零售工作,在税负以及行政费用成本方面均有成本优势。即便如刘强东所言税务部门向企业化运作的卖家征税(企业化运作形式并非强制卖家工商注册),虽然可一定程度上削弱其价格优势,但并不代表就此抹平其在B2C的成本优势,毕竟行政费用方面C2C依然具有优势。

换言之,B2C与C2C两种零售形式的完全公平是个系统化工程,仅靠征税是难以解决问题的。

对网店征税的关键不在公平而在重建制度

关于网店征税的讨论中,相当一部分观点认为网店征税无需再重新立法,现行税收法律即可执行。

这显然是把征税想得过于简单了。

在铁哥看来,以现行《税法》对网店征税在执行层面是存在相当问题的:1.是否会造成新的不同零售形态的不公平,打一批抬一批的制度陋习是否会在此重演;2.要正视现行C店征税的标准难题,如虽然平台严厉打击,但刷单现象仍然存在,如将刷单额作为征税基数,显然会加重企业的负担,这也不符合为中小企业减负的大前提;3.对企业负担有充分认识,工商税务劳动保障多部门联合行动打造健康环境。

如此就涉及政府管理的核心问题,政策下施行后能否为经营者提供真正公平的营业环境,现行《税法》在此仍然有一定的局限性。

铁哥更倾向于对电商征税从系统化制度建设开始:只有对C店卖家建立单独的征税体系,在起征点、基数统计、抽查标准以及税费减免方面(如退税制度)给予制度化支持,也只有此,业内人士所呼吁的公平市场才可能真正到来。

电商作为新的零售形态虽然存在多年,但迄今为止在制度上我们仍然将其视为传统商业形态对待,这也是如今两派人士争论的问题所在。

当未对电商有充分的认识,匆匆上马征税很难真正改善市场的公平问题,铁哥虽然赞成征税但坚决反对在现有的制度体系下征税。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线上线下

  • 14部门:鼓励企业创新打造体验式交互式家居消费场景,推动样板间进商场、进社区、进平台
  • 辽宁开展药品网络销售环节集中治理

评论

暂无评论哦,快来评价一下吧!

下载界面新闻

微信公众号

微博

C店征税争论再起,制度未建立征税难解决公平问题

当未对电商有充分的认识,匆匆上马征税很难真正改善市场的公平问题。

在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座谈会上,马云与刘强东在网店是否应该征税的问题上又掀起了一轮大讨论,加之连续多年“两会”代表和委员们对电商征税的诸多看法,是否应该对电商卖家尤其是C店卖家征税明显分为两大阵营:1.马云为代表的观点认为“线上线下不公平”的言论是伪命题,大企业小企业不公平才是真问题,主张对小微电商放水养鱼;2.刘强东为代表的B2C商业(包括线上线下两大类)代表则认为线上C店避税造成了线上线下两种商业形态的不公平竞争,此前苏宁张近东亦发表过电商征税的言论,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邯郸阳光百货集团总经理韩玉臣也曾呼吁加强对电商的征税和监管。

3月31日座谈会较之以往,京东刘强东对电商征税的态度有了一定调整:1.出于公平竞争考虑依然要对电商卖家征税;2.征税的重点调整为以企业化运作的C店卖家;3.对中小企业的增值税起点进行调整,免税额由月营业额3万提高至5万。

无论措辞有何调整,但刘强东本人对于C店征税的态度仍然是坚决的,其微博表示对中小企业减税的前提也是建立在对大多数店家的征税基础之上。

这么多年以来,对电商卖家尤其是C店卖家是否应该征税一直处于热议状态,且讨论焦点一直在公平、鼓励创新以及操作合理性等诸多方面。

电商征税果真能实现线上线下的公平竞争吗?

对于B2C(包括线上和线下)企业而言,其多认为线上零售避税使其价格优势更为明显,这也是线上C2C零售最大的优势所在。

呼吁对C店卖家征税可以稀释其价格优势,实现线上线下的公平竞争,这也是自张近东到刘强东,B2C企业不余遗力号召政府应该对电商卖家征税的主要原因。

而铁哥也认为,任何经营活动都应该依法纳税,避税造成的价格优势不应该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但在实际操作中,铁哥却不看好如今的税收操作能真的实现线上线下的公平竞争。

现行《税法》对企业的纳税设置了三个标准:1.月营业额3万(含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2.年营业额80万以下享受3%增值税税率;3.营业额超过80万负担正常税负,其中增值税为17%。

由于增值税以企业营收为征税基数,因此增值税是作为企业的最大税负之一而存在。

如此又引出以下两大问题:1.国内增值税发票的普及率相对较低,企业很难通过增值税发票抵扣进而从根本上减轻税负,这也是近年税务总局“营改增”工程虽然在大力推进,但对于零售企业效果相对有限的主要原因;2.铁哥咨询了多位税务工作者,目前税务部门对企业纳税额的标准设定主要为当月所开发票金额以及自行申报两种形式,线下零售尤其是百货快消类产品发票的使用率又比较低,税务部门多以企业申报营业情况进行征税,如此企业当然以月营业额3万以下进行申报,享受免税政策,或者尽量以年营业额80万以下申报享受3%的税负,税务局虽然可以抽查但由于人力所限,并未能完全实现依据营业额征税。

那么问题就来了,一旦对线上C店卖家征税,由于其所有线上交易数据都可查询,店家无法隐瞒交易信息(我们暂排除刷单比例),再加之电子发票的普及,线上销售均负担税负,线上企业将完全依照其营业情况被征税,一方面在增值税发票未能真正普及之时,企业所承担的实际税负要远高于理论模型,而另一方面线上企业较之线下其交易数据又完全曝光在阳光之下,线下通过种种手段的避税方式在线上难以行得通。

在现有情况下,一旦对线上C店征税很有可能造成线上线下零售新的不公平现象。

向网店征税能降低C2C在B2C线上价格优势吗?

在刘强东3月31日的微博中,其认为征税的对象应重点在企业化经营的C店卖家中,对中小卖家可采取减税措施鼓励创业,也并认为应该小规模纳税人的免税标准应由月营业额3万提高至5万。

这其中指向很是明显,企业化经营的C店规模相对较大,在免税前提下,其对同样在线上的B2C的冲击尤其明显,那么如果对C2C依法征税是否会削减其线上价格优势呢?

首先铁哥表明立场,依法对C2C卖家征税确实会降低其价格竞争力。铁哥也咨询了财务和税务相关人士,如果C2C卖家未在工商机构登记,意味着其不仅不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等诸多税种,甚至不用负担员工的社保福利,其产品成本具有天然优势。

但同时我也认为只靠征税是很难抹平两种零售形态的成本差异的。原因很简单,B2C追求的是企业的规模化发展,零售企业的税费成本包括税负、员工社保等多方面,涉及工商、税务以及劳动保障等多个部门。

在C2C模式中,其从业者的门槛相对较低,自行生产加工种植均可从事零售工作,在税负以及行政费用成本方面均有成本优势。即便如刘强东所言税务部门向企业化运作的卖家征税(企业化运作形式并非强制卖家工商注册),虽然可一定程度上削弱其价格优势,但并不代表就此抹平其在B2C的成本优势,毕竟行政费用方面C2C依然具有优势。

换言之,B2C与C2C两种零售形式的完全公平是个系统化工程,仅靠征税是难以解决问题的。

对网店征税的关键不在公平而在重建制度

关于网店征税的讨论中,相当一部分观点认为网店征税无需再重新立法,现行税收法律即可执行。

这显然是把征税想得过于简单了。

在铁哥看来,以现行《税法》对网店征税在执行层面是存在相当问题的:1.是否会造成新的不同零售形态的不公平,打一批抬一批的制度陋习是否会在此重演;2.要正视现行C店征税的标准难题,如虽然平台严厉打击,但刷单现象仍然存在,如将刷单额作为征税基数,显然会加重企业的负担,这也不符合为中小企业减负的大前提;3.对企业负担有充分认识,工商税务劳动保障多部门联合行动打造健康环境。

如此就涉及政府管理的核心问题,政策下施行后能否为经营者提供真正公平的营业环境,现行《税法》在此仍然有一定的局限性。

铁哥更倾向于对电商征税从系统化制度建设开始:只有对C店卖家建立单独的征税体系,在起征点、基数统计、抽查标准以及税费减免方面(如退税制度)给予制度化支持,也只有此,业内人士所呼吁的公平市场才可能真正到来。

电商作为新的零售形态虽然存在多年,但迄今为止在制度上我们仍然将其视为传统商业形态对待,这也是如今两派人士争论的问题所在。

当未对电商有充分的认识,匆匆上马征税很难真正改善市场的公平问题,铁哥虽然赞成征税但坚决反对在现有的制度体系下征税。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