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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掏鸟案”买鸟人受审 买隼数量成控辩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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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掏鸟案”买鸟人受审 买隼数量成控辩争议焦点

“大学生掏鸟案”买鸟人方世博购买的数量是4只还是7只,成庭审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大学生掏鸟案”有了最新进展,作为买鸟人之一的方世博被控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4月5日上午在河南新乡辉县市人民法院一审第二次开庭。庭审中,方世博买隼的数量是4只还是7只,成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据了解,购买了多少只隼是法庭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

法庭上,检察机关出示了“掏鸟案”被告人闫啸天的四份讯问笔录、王亚军的七次讯问笔录、闫啸天和方世博的QQ聊天记录、闫啸天和王亚军等其他人的QQ聊天记录司法鉴定书,指控方世博购买7只隼。被告人方世博及其辩护人王高飞则表示对于罪名设定不持异议,但对公诉机关指控方世博“购买7只隼”这一事实有不同意见。

王高飞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世博从闫啸天、王亚军(已判决)二人处购买7只隼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要求,各个证据之间以及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矛盾,且无法认定唯一的结论。

王高飞向界面新闻进一步表示,闫啸天与王亚军的证人证言中关于掏鸟次数、地点、窝数等不仅彼此相互矛盾,而且还与案卷中QQ聊天记录等书面证据相矛盾,因此,不能作为方世博购买了多少只隼的定罪量刑依据。

“矛盾至少有十余处,但检方没有对此进行解释,方世博自始至终供述的均是购买了4只隼,而非7只。方世博在开庭时曾向法庭请求闫啸天、王亚军二人出庭作证,但两人一直未出庭当面对质,因此无法证明方世博是虚假供述,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基本刑事诉讼原则,对于方世博购买鸟的数量就只能按照4只进行认定”王高飞说。

方世博的父亲方金义向界面新闻称“我儿子自始至终是都是说购买了四只,至于燕隼的去向,两只送人了,还有两只养大后飞跑了,相信法庭会做出公正的裁决。”

关于量刑,王高飞在法庭上提出,综合方世博的主观恶性较小且有悔罪态度,社会危害性不大以及本案的特殊性,请求法院从轻判决。

中午13时,庭审结束,法庭宣布此案将择期宣判。

“大学生掏鸟案”回顾:

2014年7月,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闫啸天在老家河南省辉县过暑假时,和朋友王亚军先后掏到2个鸟窝,16只小鸟。饲养过程中飞走1只,死亡1只,卖了10只,获利千余元。随后,闫啸天和王亚军被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

辉县市法院调查认为,闫啸天等人买卖的是燕隼,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遂于2015年5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闫啸天有期徒刑10年半,处罚金1万元;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亚军有期徒刑10年,处罚金5000元;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贠荣杰有期徒刑1年,处罚金5000元。随后,新乡市中院刑事裁定维持了一审判决。

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闫啸天的父亲后向法院递交了申诉材料。新乡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辉县法院判决、新乡中院刑事裁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适当,其家属的申诉理由不成立,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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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掏鸟案”买鸟人受审 买隼数量成控辩争议焦点

“大学生掏鸟案”买鸟人方世博购买的数量是4只还是7只,成庭审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大学生掏鸟案”有了最新进展,作为买鸟人之一的方世博被控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4月5日上午在河南新乡辉县市人民法院一审第二次开庭。庭审中,方世博买隼的数量是4只还是7只,成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据了解,购买了多少只隼是法庭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

法庭上,检察机关出示了“掏鸟案”被告人闫啸天的四份讯问笔录、王亚军的七次讯问笔录、闫啸天和方世博的QQ聊天记录、闫啸天和王亚军等其他人的QQ聊天记录司法鉴定书,指控方世博购买7只隼。被告人方世博及其辩护人王高飞则表示对于罪名设定不持异议,但对公诉机关指控方世博“购买7只隼”这一事实有不同意见。

王高飞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世博从闫啸天、王亚军(已判决)二人处购买7只隼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要求,各个证据之间以及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矛盾,且无法认定唯一的结论。

王高飞向界面新闻进一步表示,闫啸天与王亚军的证人证言中关于掏鸟次数、地点、窝数等不仅彼此相互矛盾,而且还与案卷中QQ聊天记录等书面证据相矛盾,因此,不能作为方世博购买了多少只隼的定罪量刑依据。

“矛盾至少有十余处,但检方没有对此进行解释,方世博自始至终供述的均是购买了4只隼,而非7只。方世博在开庭时曾向法庭请求闫啸天、王亚军二人出庭作证,但两人一直未出庭当面对质,因此无法证明方世博是虚假供述,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基本刑事诉讼原则,对于方世博购买鸟的数量就只能按照4只进行认定”王高飞说。

方世博的父亲方金义向界面新闻称“我儿子自始至终是都是说购买了四只,至于燕隼的去向,两只送人了,还有两只养大后飞跑了,相信法庭会做出公正的裁决。”

关于量刑,王高飞在法庭上提出,综合方世博的主观恶性较小且有悔罪态度,社会危害性不大以及本案的特殊性,请求法院从轻判决。

中午13时,庭审结束,法庭宣布此案将择期宣判。

“大学生掏鸟案”回顾:

2014年7月,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闫啸天在老家河南省辉县过暑假时,和朋友王亚军先后掏到2个鸟窝,16只小鸟。饲养过程中飞走1只,死亡1只,卖了10只,获利千余元。随后,闫啸天和王亚军被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

辉县市法院调查认为,闫啸天等人买卖的是燕隼,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遂于2015年5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闫啸天有期徒刑10年半,处罚金1万元;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亚军有期徒刑10年,处罚金5000元;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贠荣杰有期徒刑1年,处罚金5000元。随后,新乡市中院刑事裁定维持了一审判决。

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闫啸天的父亲后向法院递交了申诉材料。新乡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辉县法院判决、新乡中院刑事裁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适当,其家属的申诉理由不成立,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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