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莫铮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不停带来经营模式的更新,每一种新的模式在接受用户体验和考验同时,也受到来自法律的研判,正是在一次次的交锋中,网络经营模式才不断纠偏,才能健康有序的发展。
4月24日下午,著名视频应用“电视猫”(即上海千杉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因未经授权网络直播《2016年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被判赔偿版权方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视国际”)50万元。
法院判定,央视春晚属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汇编作品”,中央电视台系著作权人。但因被告涉案侵权行为的违法所得及原告损失具体金额均无法确定,法院综合考虑《2016年春晚》市场价值较高、主观过错明显等因素,按照法定赔偿最高额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费用2万元。
在第17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知识产权类案件尤其受人关注。不知是巧合还是原告方为博好彩头,仅近两日内,就有“《锦绣未央》抄袭案开庭”“A&A Communication手撕黄小厨”等事件,再加上“央视春晚”几个烫金大字,没有一起不是话题满满。
要知道,50万侵权赔偿只不过是转播费的九牛一毛。2016年初,央视国际授权乐视和腾讯等机构对《2016年春晚》的非独家直播和点播、历年春晚等节目的点播,许可费高达1500万元。而央视春晚转播官司之所以备受关注,正是由于这场官司是春晚首次打赢的转播官司。
“首次打赢转播官司”意义何在?为何之前多次官司总是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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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打赢”艰难,
然而太阳底下无新事
据悉,央视国际具有“中央电视台所有电视频道电视节目之独占性的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提供的权利。”且为切实保障春晚的网络传播权,国家版权局还在2016年除夕发文,要求任何个人和机构未经许可不得以网络直播、点播等形式传播《2016年春晚》。“电视猫视频”手机客户端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实时转播了这场晚会。
事实上,这已不是央视春晚第一次涉及实时网络转播侵权案件。经笔者整理,央视所诉春晚侵权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 2009年春晚诉优搜:
2009年1月25日(除夕),数字优搜公司经营的“优搜网”(www.uuuso.com)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线同步转播2009年央视春晚。央视国际将优搜告上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105万元,朝阳法院受理此案。
■ 2012年春晚诉百度、搜狐:
百度对2012年《春晚》提供了实时转播行为,且在播放页面顶部显示“搜狐视频>2012年央视春节联欢晚会直播”。央视国际认为,其实施的上述网络实时转播行为构成对央视国际广播权的侵犯。
■ 2015年春晚诉乐视:
据2015年5月23日《京华时报》报道,央视国际认为乐视网未经许可便在其网站和手机客户端上播放2015年春晚,以著作权被侵犯为由,诉乐视网赔偿其相关损失300万元。海淀法院受理该案。
■ 2015年春晚诉暴风影音:
因认为“暴风影音”未经允许网络实时直播“2015年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视国际”)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为由,将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暴风集团”)诉至法院,要求暴风集团赔偿经济损失以及合理支出300万元。
此外,还有“暴风影音未经授权转播‘2014年巴西世界杯’”及“世纪龙信息公司未经授权实时转播‘奥运火炬传递’”等侵权央视国际的案件,要求赔偿从几万元到几百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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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编作品VS录像制品:
独创性,才是决定案件胜负的关键
众所周知,知识产权案在我国法学体系中本就有着诸多漏洞,可解释空间巨大。经笔者研究发现,央视春晚案件在以往的判别上至少涉及到两个难点:一是春节联欢晚会的法律性质;二是实施网络转播的被告方(电视猫、乐视、百度、暴风影音等)是否构成侵权,及侵犯了何种权利?
从第一点来看,春晚著作权的法律性质确实存在着“汇编作品”和“录像制品”至少两种判定,汇编作品是一种“作品”,转播可以判定为侵权;而“录像制品”则并非作品,央视当然也不是著作权人。此前央视春晚转播官司多次不了了之,与“录像制品”的判断不无关系。
这涉及到央视春晚的艺术独创性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春田就认为,春晚不仅是作品,且高于汇编作品,是中央电视台的原创。因为春晚从策划到播出考虑了很多因素,这些因素不是某一个小品或者单个节目会涉及到的。央视借助了很多艺术和技术手段,整个过程是另一层次的创作,不是简简单单录了一台晚会。清华大学冯术杰博士则认为,现场所摄制的春节晚会体现了电视晚会制作者的独创性,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在此次案例中,“电视猫”就辩称,《2016年春晚》是录像制品,原告不是著作权人。但法院认为,春晚是一台综艺晚会,包含多种形式的文艺节目,体现了中央电视台对春节晚会内容的选择和编排的独创性,符合汇编作品的构成要件。《2016年春晚》属于汇编作品,中央电视台系著作权人。
相信这样的判定,会给包括春晚在内的诸多晚会、赛事等实时网络转播的侵权事件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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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VS互联网,
三网融合:这个锅我不背
再来看第二点,实施网络转播的被告方(电视猫、乐视、百度、暴风影音等)是否构成侵权,及侵犯了何种权利?
事实上,央视春晚网络转播案等一系列网络实时转播侵权事件涉及到两个领域:互联网与广播电视网。这样的判例给现有法律制度带来了难度。
现有法律对网络实时转播侵权事件的认定
目前来看,对侵犯何种权利有三种处理意见:侵犯信息网络权;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以及侵犯广播权。其中,广播权专为以广播电视为代表的广播技术而设,信息网络传播权则专门为网络传播而设,两种权利均不能完全涵盖电视节目到网络上播的情况,因此给春晚网络转播的判定造成了困难。而在春晚一案的判定中,法院也只能选取模糊的第三条路线,即著作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来判定“电视猫”侵权。
这样的判定,到底还是存在语焉不详的成分,之后同类官司仍有判定规则模糊的可能。
朝阳法院知产庭法官苏志甫在《三网融合背景下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法律适用问题》一文中指出,“从著作权法角度看,三网融合本质上是一种关于作品传播的新技术,丰富和改变了作品传播的途径和媒介,关系到著作权人的切身利益。由于三网融合相关著作权案件所涉技术问题和法律问题较为复杂,成为了近年来司法保护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笔者并非法律工作者,却也认为作为版权方的央视确实值得同情。苏志甫的文章在“实时转播行为认定”的部分中建议,应将互联网实时转播纳入广播权的控制范围,“也更契合广播权规制后续传播行为之立法本意。”由此,电视对自身节目在互联网平台的播出也有了话语权。
从法理上似乎行得通,只是不知两大互相割据的管理部门之间是否能说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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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仅是yes or no那么简单
事实上,随着三网融合的推进,各种相关的著作权纠纷不断涌现。
据“中广互联”去年底发布的文章报道,去年一年,互联网与电视作品的版权大战从未停歇:
■ 5月份,乐视体育表示将起诉河北网络电视台盗播中超比赛,索赔金额超过500万元,这是国内首次有正规电视台机构牵涉中超新媒体版权纠纷。乐视体育方面表示自己具有中超独家新媒体版权,而河北广播电视台主办网站“河北网络电视台”多次在河北电视台直播中超比赛同时,通过网络实时转播中超比赛,这种行为已构成侵权。
■ 8月2日,小米盒子宣布与百视通达成新的合作,将在小米盒子上陆续开通百视通专区,百视通的体育、影视、综艺、少儿等节目内容将逐步引入小米盒子,其中包括2016-2017新赛季英超全部380场赛事转播和点播回放。随后,中国大陆英超赛事及节目全媒体版权所有方新英体育对外发布声明称,小米没有获得其授权。
■ 8月15日,海淀法院发布案件快报,合一公司不满奇果公司的电视家浏览器Android端在线播放《极限挑战第二季》,认为它侵害《极限挑战第二季》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将奇果公司诉诸法院,要求奇果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
从法理上看,作为原告的电视台或制作方损失的并不仅仅是相关节目的流量和因为播放节目而带来的一些广告收益。马云曾说:阿里巴巴未来将是一个数据型的公司。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越来越多的电商通过推出的免费的服务来吸引消费者,他们看重的就是用户的体验的数据,这些数据资源将是以后电商立足的重要资源。
视频网站未经许可播放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也一定程度上带走了原本应该属于电视著作权人的体验数据,但是针对这类损失,尽管还没有相关的判例,但在移动互联网时代,越发应值得我们重视。
通过互联网收看央视春晚直播,对于互联网用户来说并不陌生,这不仅只是一块屏幕的改变,还会涉及到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本案的审理,就对互联网实时转播央视春晚该说“yes ”还是“no”给出了说法。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不停带来经营模式的更新,每一种新的模式在接受用户体验的考验同时,也受到来自法律的研判,正是在一次次的交锋中,网络经营模式才不断纠偏,才能健康有序的发展。本案的审理,对网络实时传播作品的定性、深层链接的举证责任提出了有益探索,具有创新性价值。
出品 | 锋芒影视舆情研究智库
主 编 | 果 乐 责 编 | 陆兮影
视 觉 | 陈 晨 校 对 | 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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